大连市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大连市中山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21020220231116000003
二、合同名称:大连市中山区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MZD-2023-0905B
四、项目名称:大连市中山区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大连市中山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 址:/
联系方式:82665853
供应商(乙方):大连市阳光家园精神残疾人托养中心
地 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大黑石
联系方式:1384284500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大连市中山区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服务项目 数量:100.00 单价(元):6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能接收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 1 家服务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标准:按招标人要求。
2.合同金额(元):6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2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3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SCAN0003.PDF
SCAN0004.PDF
大连市中山区残疾人服务中心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精神类采购项目合同甲方(购买方):大连市中山区残疾人服务中心乙方(服务方):大连市阳光家园精神残疾人托养中心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发(2014)4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6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大残联发[2013131号)以及《关于提高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大残联发(2022)13号文件精神,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内容1.服务对象:具有大连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就业残疾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且家庭护理有困难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精神残疾人。2.服务方式:采取寄宿制看护服务方式,与被托养人及其监护人签订《大连市残疾人集中托养入住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被托养人的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提供长期饮食起居、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以及必要的基本康复,为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和指导以及底护性劳动就业。3.支付方式:合同期内,招标人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标的托养机构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审。评审合格后,招标人依据《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大残联发[2013]31号)以及《关于提高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大残联发(2022)13号相关规定据实结算。每半年支付一次。4.服务标准(规范)和有关要求:机构设施建设符合无障碍建设标准和托养服务标准;机构服务人员建设配备合理,配有精神科执业医师和内科医师,有能力提供简单的常规医疗诊治;执业看护人员服务规范,热情,周到。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利不定期抽查乙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对违反托养服务标准、虚报托养养员数量以及危害托养养员人格尊严,生命财产安全等问题提出限期整改通知。2.甲方有权利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在册残疾人养员数量、服务质量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评审,乙方评审确认为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甲方有义务大力宣传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指导符合托养政策的残疾人自主选择托养机构,接受托养服务。4.甲方有义务协调本级财政部门支付托养服务经费。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遵守《关于规范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资金使用的通知》(大残联发[2014]58号)文件管理要求。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方,并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2.乙方要做好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杜绝安全隐患。乙方需要与养员、法定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负责机构内残疾人养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养员在机构内出现任何责任纠纷事故,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乙方要保证合同期内用于服务项目的不动产设施、仪器设备和流动资金等运转正常,不因任何原因受到质押、查封、冻结等。4.乙方要保证机构内残疾人养员家属(监护人)的自由探视权,发现养员患急、重症疾病,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进行应急抢救和通知养员家属(监护人)。5.本合同因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服务能力不足,不能按残疾人托养服务履行合同的,乙方需要配合各级残联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残疾人养员妥善安置,因安置养员所产生的费用从托养服务经费中扣除。6.乙方要配合甲方做好考勤管理,正确使用刷脸(指纹)考勤机并将数据及时准确上传市残疾人个性化服务管理平台联网,各相关单位依据残疾人个性化服务管理平台考勤记录数据据实结算托养服务经费。7.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本合同规定全部服务内容或第三方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扣除相应托养服务经费。在合同履行期内,养员在乙方机构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四条资金拨付甲方根据《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评估方案》对乙方提供的托养服务数量、质量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审。评审结果合格的,按照考勤记录数据,给付乙方残疾人托养服务经费。第五条合同期限与终止1.合同期限12个月,自202年1月19日起计算2.合同的终止(1)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2)发生政策或服务对象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3)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6号)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发(2014)47号)《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大残联发[2013]31号)以及《关于提高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大残联发(2022)13号文件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资格条件,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六条项目审核评估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及甲方确定的第三方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过程跟踪监督。项目完成后,评审小组对项目的服务质量、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意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将取消其下一年服务资格。第七条违约责任1.违约行为: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无故终止项目、不按期委托评估项目、不按约定付款、不能按约定结算等故意违反约定的行为视为违约;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约定完成目标任务、不能达到约定标准(规范)有意拖延项目实施或者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虚假欺骗、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服务项目等行为视为违约。2.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采取单方面终止合同、取消乙方承接主体资格、追回拨款的本金和利息。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争议的,双方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另行制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签订具体合同时,若有附件应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称)1、2、0甲方:大连市中山区残疾人服务中心乙方:大连市阳光家园精神残疾人托养中心(公章)020神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h签字)V地址:中山区鸣鹤街28号地址: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大黑石村营平路270号电话:82665853电话:86760022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甘井子支行634788807签订日期:2023年12月15日大连市中山区残疾人服务中心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精神类采购项目合同甲方(购买方):大连市中山区残疾人服务中心乙方(服务方):大连市阳光家园精神残疾人托养中心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发(2014)4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6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大残联发[2013131号)以及《关于提高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大残联发(2022)13号文件精神,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内容1.服务对象:具有大连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就业残疾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且家庭护理有困难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精神残疾人。2.服务方式:采取寄宿制看护服务方式,与被托养人及其监护人签订《大连市残疾人集中托养入住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被托养人的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提供长期饮食起居、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以及必要的基本康复,为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和指导以及底护性劳动就业。3.支付方式:合同期内,招标人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标的托养机构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审。评审合格后,招标人依据《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大残联发[2013]31号)以及《关于提高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大残联发(2022)13号相关规定据实结算。每半年支付一次。4.服务标准(规范)和有关要求:机构设施建设符合无障碍建设标准和托养服务标准;机构服务人员建设配备合理,配有精神科执业医师和内科医师,有能力提供简单的常规医疗诊治;执业看护人员服务规范,热情,周到。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利不定期抽查乙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对违反托养服务标准、虚报托养养员数量以及危害托养养员人格尊严,生命财产安全等问题提出限期整改通知。2.甲方有权利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在册残疾人养员数量、服务质量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评审,乙方评审确认为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甲方有义务大力宣传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指导符合托养政策的残疾人自主选择托养机构,接受托养服务。4.甲方有义务协调本级财政部门支付托养服务经费。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遵守《关于规范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资金使用的通知》(大残联发[2014]58号)文件管理要求。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方,并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2.乙方要做好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杜绝安全隐患。乙方需要与养员、法定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负责机构内残疾人养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养员在机构内出现任何责任纠纷事故,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乙方要保证合同期内用于服务项目的不动产设施、仪器设备和流动资金等运转正常,不因任何原因受到质押、查封、冻结等。4.乙方要保证机构内残疾人养员家属(监护人)的自由探视权,发现养员患急、重症疾病,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进行应急抢救和通知养员家属(监护人)。5.本合同因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服务能力不足,不能按残疾人托养服务履行合同的,乙方需要配合各级残联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残疾人养员妥善安置,因安置养员所产生的费用从托养服务经费中扣除。6.乙方要配合甲方做好考勤管理,正确使用刷脸(指纹)考勤机并将数据及时准确上传市残疾人个性化服务管理平台联网,各相关单位依据残疾人个性化服务管理平台考勤记录数据据实结算托养服务经费。7.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本合同规定全部服务内容或第三方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扣除相应托养服务经费。在合同履行期内,养员在乙方机构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四条资金拨付甲方根据《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评估方案》对乙方提供的托养服务数量、质量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审。评审结果合格的,按照考勤记录数据,给付乙方残疾人托养服务经费。第五条合同期限与终止1.合同期限12个月,自2023年1月19日起计算2.合同的终止(1)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2)发生政策或服务对象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3)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6号)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发(2014)47号)《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大残联发[2013131号)以及《关于提高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大残联发(2022)13号文件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资格条件,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六条项目审核评估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及甲方确定的第三方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过程跟踪监督。项目完成后,评审小组对项目的服务质量、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意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将取消其下一年服务资格。第七条违约责任1.违约行为: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无故终止项目、不按期委托评估项目、不按约定付款、不能按约定结算等故意违反约定的行为视为违约: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约定完成目标任务、不能达到约定标准(规范)有意拖延项目实施或者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虚假欺骗、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服务项目等行为视为违约。2.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采取单方面终止合同、取消乙方承接主体资格、追回拨款的本金和利息。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争议的,双方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另行制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签订具体合同时,若有附件应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称1、2、0甲方:大连市中山区残疾人服务中心乙方:大连市阳光家园精神残疾人托养中心(公章)o2。(签字)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签字中Y地址:中山区鸣鹤街28号地址: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大黑石村营平路270号电话:82665853电话:86760022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甘井子支行634788807签订日期:2023年/2月15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大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