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采购合同公告(和田地区民政局2024)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政局
二、供应商名称:深圳市龙华区亿慈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政局在线询价馆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561101000009942846
五、合同编号:11N0104181602024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策勒县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项目
详见附件

1.0
139300
1393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政局
联系人:贾大奎
联系电话:18187978997
传真:/
地址:和田市塔乃依北路96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策勒县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项目合同.pdf

策勒县色日克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服务示范项目合同甲方:和田地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肖开提·玉努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塔乃依北路96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116532000104181602乙方:深圳市龙华区亿慈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龙基军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浪荣路1号1311社会信用统一代码:5244030007983666XY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政局以在线询价的方式于2024年2月5日-8日对“策勒县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编号:62024020560619855)”进行了竞价。深圳市龙华区亿慈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经过参与竞价,最终成为成交供应商(编号:2561101000009942846),现按照相关要求拟定本合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要求,根据《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未保组〔2021〕1号)、《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新未保组〔2021〕1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夯实和田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4〕133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系统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所购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策勒县色日克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服务示范项目。(二)项目实施地策勒县辖区色日克街道。(三)项目实施周期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四)项目服务对象1.直接服务对象策勒县色日克街道困境儿童及其家庭、高风险儿童及其家庭,兼顾辖区一般儿童及家庭。2.间接服务对象策勒县色日克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辖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学校教师及学生。第二条项目目标加强策勒县色日克街道未保工作机制建设,建立街镇、村居工作网络和未保站,以夯实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推动县、街道、村三级未保工作网络。第三条乙方项目服务内容与任务指标、要求(一)项目准备1.开展需求调研。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未保站的指导下开展辖区未成年人需求状况调研1次,形成调研报告1份;制定项目方案与实施计划,明确团队分工,编制财务预算,设计各类活动计划与档案操作工具等。上述项目工作资料均接受甲方评估验收。2.开展入驻宣传。在项目入驻后开展不少于1次的入驻宣传,向辖区居民宣传项目服务内容、目标、群体及社工组织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内容,营造浓厚氛围。(二)项目人员配备派出一线社工2名组成项目团队(其中1名需为长期驻站社工)。一线社工原则上具备助理社工师及以上资格、大专以上学历负责链接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律师、心理专家和志愿者提供必要支持。(三)运营管理1.建立合理的内部分工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物资管理等制度。2.建立规范的服务流程,包括接待、受理、跟进、回访等流程。3.应制定年度项目方案或工作计划。(四)常规服务1.开设社区未成年人保护法治课堂面向村(居)委骨干、辖区居民、儿童开展法律政策宣传服务。提供《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宣传;不少于2场次。2.开设社区儿童课堂(1)面向辖区儿童进行思想道德建设。整合德育资源,向未成年人提供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其中教育小组不少于1个,社区主题活动不少于1场次。(2)开展安全防护教育服务。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性教育、人际交往、生命教育等;教育小组活动不少于2个。3.服务档案建立。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未成年人服务档案,重点关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儿以及流动儿童等对象;建档数不少于40例。4.文体娱乐服务。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学习类、音乐类、手工类、生活技能类等文体娱乐活动。小组活动不少于2场次,社区主题活动不少于1场次。5.政策咨询服务。接待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相关的政策咨询,协助申请和办理各类未成年人救助和福利事项,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落实政策保障。(五)家庭监护支持和干预服务乙方应为监护能力不足和监护失当的家庭提供监护支持和干预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监护支持服务评估家庭监护能力,对监护能力不足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育儿指导;不少于10例。2.亲子教育和亲职教育服务(1)建立社区家长课堂。对监护不当、亲职能力不足的家庭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规范教育行为。教育小组不少于1个,培训不少于1场次。(2)开展家庭个案辅导。对辖区监护不当、亲职能力不足的家庭开展个案辅导,不少于2例。3.紧急干预服务。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或监护失当造成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情形,及时制止、庇护,并向未保站,民政、公安、妇联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处置等。(六)探访服务乙方应通过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等方式,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生活情况。重点走访人群及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1.孤儿,每月上门探访不少于2次。2.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每季度上门探访不少于3次。3.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遗弃、经常性忽视、家庭暴力等原因导致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多重困境等重点对象,每月上门探访不少于2次。4.遭遇重大变故的未成年人,在重大变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上门探访。(七)重点个案服务乙方对辖区内发现报告的高风险、疑似受伤害或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跟进走访、评估、权益维护、临时庇护等个案及小组服务;不少于5例。对实际工作中遇到高风险、受伤害的未成年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危机干预和紧急处置服务:1.若未成年人处于危机状态,应将未成年人及时带离现场并提供临时庇护服务;2.应及时向未保站、民政部门、***门报告个案执行情况;3.应对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料和评估工作;4.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律师等专业人士为有危害风险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5.协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者等开展个案跟进、回访工作。(八)项目资金管理未保站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数在3万以下的未保站项目资金139300元。其中:开展专业社工+志愿服务的人力成本43.93%,即:61200元;服务性支出不低于50%,即:71100元,开展不少于10次由专业社工主导的未成年人个案及小组活动;余下5%,即:7000元用于开展评估等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验收,评估费用不超过3%从项目资金中支付,购买办公耗材等费用为2%)。每个项目服务未成年人数量不少于300人。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四条项目经费与付款方式(一)项目经费合同总价(含税)139300元(壹拾叁万玖仟叁佰元整),该价款已包含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另行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二)支付方式本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经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69650元(陆万玖仟陆佰伍拾元整);项目执行至中期,即至2024年7月,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经费总额的30%,计人民币41790元(肆万壹仟柒佰玖拾元整);项目结束经验收合格后,即至2024年12月,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经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27860元(贰万柒仟捌佰陆拾元整)。乙方应当在甲方付款前3日内,先行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迟延或者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且不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三)本合同服务经费用途主要用于服务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工作人员劳务费、各类文件资料编制费、培训费、服务活动支出、办公耗材费、交通费、住宿费、税费以及其他费用。第五条服务条款(一)双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约定,对技术服务工作的内容与质量进行监督,乙方应当对甲方监督意见予以采纳。(2)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约定,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工作报告、工作底稿等相关材料。(3)甲方有权组织专门的评估验收组,对乙方服务成果及质量进行评估验收。(4)甲方应为乙方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安排项目对接人员;为乙方项目实施协调合适场地;为乙方相关服务的开展提供必要的通知下发、资料准备和人员组织工作等。(5)在乙方按约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合同项目经费。2.乙方权利及义务(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服务任务。(2)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如实反映服务执行情况及成效,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并未获甲方延期许可,应将已支付的相应款项退还甲方。(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4)乙方对甲方支付的项目经费,需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项目经费,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5)乙方承诺,如其需要为本合同之目的而使用/引用甲方或第三方资料,将事先合法取得甲方相关权利人的使用许可;乙方承诺,其提供的工作成果不会侵犯甲方及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6)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的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7)本合同项下全部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8)乙方派出的人员属于乙方工作人员,与甲方无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由乙方承担用工责任。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员或乙方人员或第三方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等情形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二)保密约定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对甲方提供的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要求保密的各种信息、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发生以上情况,无论是否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均有权索赔,乙方均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2.双方均有义务保护另一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一方同意,不得将另一方交付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成果文件、资料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守约方有权索赔,但违约方依据相关法定职责对外公开的除外。(三)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技术服务不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约定任务的。2.若因甲方或乙方单方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技术服务不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约定任务的。(四)违约责任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相应条款,若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履行中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服务,拒付各期应付项目经费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始提供服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此累计无上限;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对项目执行的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前期的项目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4.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5.其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金标准、违约责任、法律责任,均是经甲乙双方充分考虑和衡量遵循执行合同约定的重要性以及违约的后果和危害性而协商确认而成,如果任何一方被判令违约,违约一方不可撤销地承诺放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于违约金标准、违约责任、法律责任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整或降低的权利。若本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解除或者终止的,本条款即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应当承担任何一方实现合法权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承担律师费的金额以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对应的实际银行付款凭证为准。(五)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提交服务项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六)合同期限与终止1.合同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2.合同的终止(1)合同到期后终止。(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4)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5)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七)附则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根据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解决。2.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时生效。甲方:和田地区民政局乙方:深圳市龙华区亿慈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