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堤及险段治理工程施工 大堤及险段治理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滦州市水利局2024)
滦河滦州段大堤及险段治理工程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3-19
一、合同编号:LHDD202407 二、合同名称:滦河滦州段大堤及险段治理工程施工合同 三、项目编码:HB2024023320010044 四、项目名称:滦河滦州段大堤及险段治理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滦州市水利局(滦州市水利局滦河堤防管理所) 地址:滦州市新城光明路126号 联系方式:吴玉喜 供应商: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石棉路3号 联系方式:刘波0453-640743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滦河滦州段大堤及险段治理工程 规格型号:施工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6811318.79元 合同金额:36811318.79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滦州市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2024-03-15 八、合同公告2024-03-19 九、其他补充事宜:
滦河滦州段大堤及险段治理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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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采购人:
滦州市水利局(滦州市水利局滦河堤防管理所)
合同采购备案编号:招标编号:合同编号:LHDD202407项目名称:滦河滦州段大堤及险段治理工程发包方:深州市水利局(深州市水利局滦河堤防管理所)承包方: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协议书深州市水利局(深州市水利局滦河堤防管理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滦河深州段大堤及险段治理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仟陆佰捌拾壹万壹仟叁佰壹拾捌元柒角玖分(¥36811318.79元),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920282.97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王占福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_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4年3月15日,以总监理工程师实际批复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2024年12月31日9、施工方式:承包方负责包工包料,所需的相关设备由承包方自行解决10、其它要求:完工后须提交资料:符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21)200号)等相关规范、规程和地方行政法规规定的全部施工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资料、施工影像电子版资料等)。11.合同经双方盖章,深州市采购控制中心备案后即为生效。合同一式七份,发包方三份、承包方三份,深州市采购控制中心二份。2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方:深州市水利局承包方: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州市水利局滦河堤防管理所)地址:深州市新城光明道126号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石棉路3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0315-7266021电话:0453-6407431电传:0315-7122671电传:00453-6407431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牡丹江市建行营业部帐号:帐号:230017051510500068992022年3月15日合同签订地:深州市水利局(深州市水利局滦河堤防管理所)发包方:深州市水利局承包方: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州市水利局滦河堤防管理所)地址:深州市新城光明道126号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石棉路3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0315-7266021电话:0453-6407431电传:0315-7122671电传:00453-6407431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牡丹江市建行营业部帐号:帐号:230017051510500068992022年3月15日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4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5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6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赔赔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赔赔或变相随赔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赔赔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且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满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8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比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9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监理人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10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3)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36(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3723.争议的解决23.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3.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3.3争议评审23.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3.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3.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3.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3.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3.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3.4仲裁23.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3.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8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深州市水利局(深州市水利局滦河堤防管理所)1.1.2.3承包人: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2.6监理人:商丘市江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通用合同条款1.4相关内容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州市水利局(深州市水利局滦河堤防管理所)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滦河深州段右堤岩山渠首至深州滦南县界8.033公里,险工段防渗处理,大堤加高培厚,堤顶道路等。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滦河深州段右堤岩山渠首至深州滦南县界8.033公里,险工段防渗处理,大堤加高培厚,堤顶道路等。2.8其它义务无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1)承包人应承担协调地方关系及项目所在市村镇青苗补偿、三通一平等工作,费用自理,发包人予以协助;垃头、电线杆改移、树木移栽等由施工方自行协调解决,费用由承39包人支付。(2)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3)单位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并在单位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单位工程竣工资料。(4)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施工期间引起的任何赔偿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6)根据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唐人社函【2023】2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后,与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协议银行网点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发放协议书(已发至各金融机构),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在开立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平台。本项目人工费用约定为工程款的8.8%,专用账户内据此保持支付该项目所有农民工至少1个月工资的资金以保证次月工资发放;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述文件执行。4.2履约保函有效期承包人保证其履约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4.3分包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项目法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5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本合同主体工程施工期间每月驻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20天,项目经理必须保证每周按时参加招标人要求的例会。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存放在甲方档案室,工程完工后归还。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为确保工程质量,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及机械设备事先要通过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认可。5.1.4为确保工程质量承包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承包人拟选择的商混搅拌站须按设计标准进行混凝土配比并在发包人进行备案。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40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施工道路由施工方解决。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不提供资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T(1)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1(2)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3)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达到文明工地。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30mm的雨日超过10天(2)十级以上台风灾害超过10天;(3)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10天(4)日气温低于-8℃的严寒大于10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霍和大雪灾害:(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1招标项目总工期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3000(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41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13.7.7工程合格及标准为: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福14.1.1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执行水利有关规程规范要求。14.1.2试验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实际完成工程量合计金额较中标价增减不超过10%时,施工价款按中标价结算审计后拨付,超过10%时,根据财政规定程序调整,临时工程部分为总价承包。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本合同工期较短,价格波动不予调整。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本合同工期较短,不根据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17计量与支付17.1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17.2工程进度付款17.2.1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42(1)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2)按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97%,审计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无息付清。17.3质量保证金17.3.1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17.4竣工(完工)结算:报深州市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17.4.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17.5最终结清17.5.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四份。17.6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竣工决算之前发包人提出具体要求。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主要分部工程验收、度汛前阶段验收、完工(合并单位工程)Y验收:政府验收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环境保护工程验收、档案验收。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按核准的项目划分确定,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环境保护工程验收、档案验收,验收时承包人需配合做好验收。18.7竣工验收18.7.3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18.8施工期运行43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发包人:费用承担:承包人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19.7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安装工程,土建工程。(2)保修责任: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设备、材料,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任何问题最短在24小时内修复、解决。保修期内非因发包人原因而出现的设备、材料损坏或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包修、包换、调试、安装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该货物保修期也相应顺延。由于中标人货物质量问题,而给予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中标人应作相应的赔偿。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建安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C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化20保险20.1工程保险发包人不负责投保,各项保险应由承包人按需要自定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由承包人按需要自定20.5其它保险根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本工程全面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尽事宜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其他保险由承包人按需要自定。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接开工通知后15天内。保险条件:符合本合同规定: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由承包人负责补偿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44#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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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堤及险段治理工程施工 大堤及险段治理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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