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及加油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利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4)



利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本级利津县2024-202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及加油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522000202402000002A_001
二、合同名称:利津县2024-202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及加油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522000202402000002
四、采购项目名称:利津县2024-202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及加油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利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本级
地    址:
联系方式:13210371867
供应商(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地    址: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58号3栋
联系方式:1805463199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      合同金额(万元)
其他社会服务      /      1      299      299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3-08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3-20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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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利津县2024-202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及加油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522000202402000002A_001计划编号:37052200021500120240001采购人:利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本级供应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同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采购人(全称):利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本级供应商(全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利津县2024-202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及加油服务采购项目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利津县2024-202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及加油服务采购项目。2.服务地点:东营市利津县。3.服务内容和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满足采购人要求。二、服务期限_____3年(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________________。三、服务标准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按投标报价(承诺)的商业险最低系数执行;五、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蔚庆宾。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元;财政专户资金:/元;自筹资金:/元。七、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方式:□分期支付方式:☑其他支付方式:依据财政资金进度拨款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服务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服务费用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一、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3月8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东营市利津县签订。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一份。采购人:(公章),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住所:,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58号3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开户银行:,支行账号:,账号:1615002119000101412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内容1.1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1.2服务阶段:2024年3月11日至2027年3月10日。1.3服务内容:利津县2024-202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及加油服务采购项目A包。1.4服务的进度安排:满足采购人要求。1.5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1.5.1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_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1.5.2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5.3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1.6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第二条服务内容和条件(一)投保车辆利津县公务用车(以利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供的车辆为准)。(二)保险条款投标人应当按照保监会出台的有关规定进行投保,所有参保车辆(包含旧车)均按照同期车辆实际价值足额投保,各项优惠按投标文件中(承诺)商业险最低系数。(三)投保险种(1)交强险;(2)车辆损失险:(3)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含100万);(4)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原则上不低于每座5万元(含5万元)。(具体承保险种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商定)(四)赔付标准(1)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公司按保额(净值)予以赔付;(2)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出险的实际损失赔付。(五)投保方式(1)所有车辆采用到期续保方式。(2)投保期限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还未到期,则被保险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如投标人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将有可能影响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3)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由投标人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保险人。(4)投标人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7日前通知采购人及投保单位,并派专人办理有关手续;(5)向各部门单位公开保费计算、责任比例、理赔计算及相关服务承诺。(六)保险理赔(1)保险公司接客户报案后按约定时间及时到达现场查勘或告知处理方;(2)保险理赔范围的主动告知,对不在投保范围内的事项和超出投保范围的事项应提前告知投保人,提前做好沟通和解释;(3)提供伤员抢救费担保;(4)互碰赔案;(5)单方肇事特别服务;(6))救服务: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包括接电、送油、送水、更换轮胎、拖车等;(7)重大赔案预付制度;(8)简化理赔手续:开通专设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理赔手续,提供上门收取理赔材料便利客服;(9)被保险户提供手续齐全、达成赔付意见后,1万元以下1个工作日内赔付,1-10万元2个工作日内赔付,10-20万3个工作日内赔付,20万以上5个工作日内赔付;(10)异地出险服务;(11)代位求偿服务;(12)玻璃破碎便捷服务;(13)针对公务车辆统一保险的保险公司,推出的优惠措施、优惠活动一并执行,保险公司提供的优惠活动、优惠措施,除特殊要求外,投保的车辆一并享受;(14)其他理赔服务项目。(七)理赔服务要求(1)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投标人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并应在接到报案后7日内完成;(2)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由保险人负担有关公估费用;(3)如未按规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八)车辆修理(1)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可选择专修厂(含4S店)或投标人确定的任一修理厂修理车辆。(2)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原厂配件或符合被保险人的合理要求。(九)索赔材料递交(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日内未给予书面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3)支付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十)服务人员为保证本采购项目服务工作顺利进行,乙方应成立专门的项目服务小组,及时提供各项保险服务。(十一)其他1、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车辆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单应包含交强险在内的所有险种,足额全面体现投保数额。2、乙方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有服务承诺。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承保、理赔等数据,乙方应及时、全面配合。(二)甲方有受理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服务投诉的权利。(三)甲方对整个项目的保险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办理相关车辆保险承保业务。(二)乙方应根据投保手续及合同承诺条件,及时出具保险单,一车一单,经复核无误后,派服务人员及时将保险单、保险费发票等单证送达被保险人。(三)乙方有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承保、理赔等数据的义务。(四)乙方应在现场查勘时,一次性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所需全部资料的书面清单。(五)乙方对重大、特殊疑难以及拒赔案件,应及时与甲方、被保险人共同协商,本着严谨原则,合理制订服务方案,消除不利影响。(六)乙方应全面、真实、准确记录保险业务信息及数据,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报送给甲方。(七)乙方应在服务期内为各被保险人提供车辆保险专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可包括车辆保险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方面,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八)乙方在接到甲方有关被保险人投诉情况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至甲方。(九)乙方对整个保险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十)乙方每月向甲方报送《利津县公务用车保险情况统计表》、每季度报送《利津县公务用车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承诺统计填报的承保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若不及时报送,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十一)承诺对承保的利津县公务用车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第五条资金支付保险费用由车辆使用单位支付。第六条违约责任若乙方未按本合同提供服务,每逾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若乙方提供的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或不能履行其作出的服务承诺,将视损失大小补偿甲方的损失;若因服务质量问题而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等责任事故的,其后果由乙方负责。第七条不可抗力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拒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第八条合同修改、分包和转让1、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3、除了合同双方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利津县2024-202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及加油服务采购项目A包化敬的》合同编号:SDGP370522000202402000002A001计划编号:37052200021500120240001采购人:利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供应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1采购人(全称):利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甲方)供应商(全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利津县2024-202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及加油服务采购项目A包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利津县2024-202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及加油服务采购项且A包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服务内容和范围:详见招标文件二、服务期限:3年(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三、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满足采购人要求四、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为:按投标报价(承诺)的商业险最低系数执行。五、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生博文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L元;财政专户资金:1元;自筹资金:元七、付款方式口一次性支付方式:口分期支付方式:口其他支付方式:依据财政资金进度拨款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2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服务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服务费用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一、签订时间204年3月8日签订。本合同于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利津县签订。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3本合同自2024年3月11且生效。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二份,供应商执二份,代理机构一份。关1供应商:章)采购人:(公章)女23012111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住所:利津县利一路102号住所:东营市府前街曹州路东52号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守东法定代表人:姜修有委托代理人:赵国涛委托代理人:夏志强电话:5621096电话:0546-8239101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营东城支行账号:账号:1615002229200473815邮政编码:257400邮政编码:257000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内容1.1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1.2服务阶段:2024年3月11日至2027年3月10日.1.3服务内容:利津县2024-202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及加油服务采购项目A包。1.4服务的进度安排:满足采购人要求。1.5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1.5.1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1.5.2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5.3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1.6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第二条条服务内容和条件(一)投保车辆利津县公务用车(以利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供的车辆为准)。(二)保险条款投标人应当按照保监会出台的有关规定进行投保,所有参保车辆(包含旧车)均按照同期车辆实际价值足额投保,各项优惠按投标文件中(承诺)商业险最低系数。(三)投保险种5(1)交强险;(2)车辆损失险:(3)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含100万);(4)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原则上不低于每座5万元(含5万元)。(具体承保险种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商定)(四)赔付标准(1)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公司按保额(净值)予以赔付;(2)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出险的实际损失赔付。(五)投保方式(1)所有车辆采用到期续保方式。(2)投保期限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还未到期,则被保险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如投标人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将有可能影响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3)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由投标人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保险人。(4)投标人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7日前通知采购人及投保单位,并派专人办理有关手续;(5)向各部门单位公开保费计算、责任比例、理赔计算及相关服务承诺。(六)保险理赔(1)保险公司接客户报案后按约定时间及时到达现场查勘或告知处理方;(2)保险理赔范围的主动告知,对不在投保范围内的事项和超出投保范围的事项应提前告知投保人,提前做好沟通和解释;6(3)提供伤员抢救费担保;(4)互碰赔案;(5)单方肇事特别服务;(6))救服务: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包括接电、送油、送水、更换轮胎、拖车等;(7)重大赔案预付制度;(8)简化理赔手续:开通专设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理赔手续,提供上门收取理赔材料便利客服;(9)被保险户提供手续齐全、达成赔付意见后,1万元以下1个工作日内赔付,1-10万元2个工作日内赔付,10-20万3个工作日内赔付,20万以上5个工作日内赔付;(10)异地出险服务;(11)代位求偿服务;(12)玻璃破碎便捷服务;(13)针对公务车辆统一保险的保险公司,推出的优惠措施、优惠活动一并执行,保险公司提供的优惠活动、优惠措施,除特殊要求外,投保的车辆一并享受(14)其他理赔服务项目。(七)理赔服务要求(1)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投标人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并应在接到报案后7日内完成;(2)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由保险人负担有关公估费用:(3)如未按规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7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八)车辆修理(1)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可选择专修厂(含4S店)或投标人确定的任一修理厂修理车辆。(2)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原厂配件或符合被保险人的合理要求。(九)索赔材料递交(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日内未给予书面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3)支付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十)服务人员为保证本采购项目服务工作顺利进行,乙方应成立专门的项目服务小组,及时提供各项保险服务。(十一)其他1、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车辆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单应包含交强险在内的所有险种,足额全面体现投保数额。2、乙方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有服务承诺。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8(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承保、理赔等数据,乙方应及时、全面配合。(二)甲方有受理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服务投诉的权利。(三)甲方对整个项目的保险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办理相关车辆保险承保业务。(二)乙方应根据投保手续及合同承诺条件,及时出具保险单,一车一单,经复核无误后,派服务人员及时将保险单、保险费发票等单证送达被保险人。(三)乙方有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承保、理赔等数据的义务。(四)乙方应在现场查勘时,一次性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所需全部资料的书面清单。(五)乙方对重大、特殊疑难以及拒赔案件,应及时与甲方、被保险人共同协商,本着严谨原则,合理制订服务方案,消除不利影响。(六)乙方应全面、真实、准确记录保险业务信息及数据,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报送给甲方。(七)乙方应在服务期内为各被保险人提供车辆保险专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可包括车辆保险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方面,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八)乙方在接到甲方有关被保险人投诉情况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至甲方。(九)乙方对整个保险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十)乙方每月向甲方报送《利津县公务用车保险情况统计表》、9每季度报送《利津县公务用车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承诺统计填报的承保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满。若不及时报送,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十一)承诺对承保的利津县公务用车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第五条资金支付保险费用由车辆使用单位支付。第六条违约责任若乙方未按本合同提供服务,每逾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若乙方提供的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或不能履行其作出的服务承诺,将视损失大小补偿甲方的损失;若因服务质量问题而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等责任事故的,其后果由乙方负责。第七条不可抗力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拒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第八条合同修改、分包和转让1、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3、除了合同双方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第九条争议解决10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经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11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利津县2024-202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及加油服务采购项目A包i了合同编号:SDGP370522000202402000002A001计划编号:37052200021500120240001采购人:利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供应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采购人(全称):利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甲方)供应商(全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利津县2024-202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及加油服务采购项目A包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利津县2024-202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及加油服务采购项且A包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服务内容和范围:详见招标文件二、服务期限:3年(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三、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满足采购人要求。四、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为:按投标报价(承诺)的商业险最低系数执行。五、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张春波。六、资金来源化K预算内资金1元;财政专户资金:1元:自筹资金:元。七、付款方式口一次性支付方式口分期支付方式口其他支付方式:依据财政资金进度拨款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2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服务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服务费用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承诺11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一、签订时间3月日204签订。本合同于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利津县签订。3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2024年3月11日生效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二份,供应商执二份,代理机构一份供应商:(公章)采购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赵国(签字)(签字)住所:利津县利一路102号住所:东营区曹州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守东法定代表人:孔大勇委托代理人:赵国涛委托代理人:张春波电话:5621096电话:13864722877传真:传真:0546-7788181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营胜利支行账号:账号:1615002119000132954邮政编码:257400邮政编码:257000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内容1.1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1.2服务阶段:2024年3月11日至2027年3月10日。1.3服务内容:利津县2024-202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及加油服务采购项且A包。1.4服务的进度安排:满足采购人要求。1.5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1.5.1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有作职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5.3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1.6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第二条服务内容和条件(一)投保车辆利津县公务用车(以利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供的车辆为准)(二)保险条款投标人应当按照保监会出台的有关规定进行投保,所有参保车辆(包含旧车)均按照同期车辆实际价值足额投保,各项优惠按投标文件中(承诺)商业险最低系数。(三)投保险种(1)交强险;(2)车辆损失险:V(3)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含100万);(4)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原则上不低于每座5万元(含5万元)。(具体承保险种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商定)(四)赔付标准5(1)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公司按保额(净值)予以赔付:(2)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出险的实际损失赔付。(五)投保方式(1)所有车辆采用到期续保方式。(2)投保期限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还未到期,则被保险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如投标人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将有可能影响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3)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由投标人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保险人。(4)投标人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7日前通知采购人及投保单位,并派专人办理有关手续(5)向各部门单位公开保费计算、责任比例、理赔计算及相关服务承诺。(六)保险理赔(1)保险公司接客户报案后按约定时间及时到达现场查勘或告知处理方;(2)保险理赔范围的主动告知,对不在投保范围内的事项和超出投保范围的事项应提前告知投保人,提前做好沟通和解释;(3)提供伤员抢救费担保;(4)互碰赔案;(5)单方肇事特别服务;(6))救服务: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包括接电、送油、送水、更换轮胎、拖车等;(7)重大赔案预付制度;(8)简化理赔手续:开通专设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理赔手续,提供上门收取理赔材料便利客服;(9)被保险户提供手续齐全、达成赔付意见后,1万元以下1个工作日内赔付,1-10万元2个工作日内赔付,10-20万3个工作日内赔付,20万以上5个工作日内赔付:(10)异地出险服务;(11)代位求偿服务;6(12)玻璃破碎便捷服务;(13)针对公务车辆统一保险的保险公司,推出的优惠措施、优惠活动一并执行,保险公司提供的优惠活动、优惠措施,除特殊要求外,投保的车辆一并享受(14)其他理赔服务项目。(七)理赔服务要求(1)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投标人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并应在接到报案后7日内完成:(2)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由保险人负担有关公估费用:(3)如未按规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1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八)车辆修理(1)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可选择专修厂(含4S店)或投标人确定的任一修理厂修理车辆。(2)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原厂配件或符合被保险人的合理要求。(九)索赔材料递交(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日内未给予书面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3)支付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十)服务人员为保证本采购项目服务工作顺利进行,乙方应成立专门的项目服务小组,及时提7供各项保险服务。(十一)其他1、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车辆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单应包含交强险在内的所有险种,足额全面体现投保数额。2、乙方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有服务承诺。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承保、理赔等数据,乙方应及时、全面配合。(二)甲方有受理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服务投诉的权利。(三)甲方对整个项目的保险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办理相关车辆保险承保业务。(二)乙方应根据投保手续及合同承诺条件,及时出具保险单,一车一单,营中心文公司经复核无误后,派服务人员及时将保险单、保险费发票等单证送达被保险人。(三)乙方有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承保、理赔等数据的义务(四)乙方应在现场查勘时,一次性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所需全部资料的书面清单。(五)乙方对重大、特殊疑难以及拒赔案件,应及时与甲方、被保险人共同13协商,本着严谨原则,合理制订服务方案,消除不利影响。(六)乙方应全面、真实、准确记录保险业务信息及数据,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报送给甲方(七)乙方应在服务期内为各被保险人提供车辆保险专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可包括车辆保险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方面,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八)乙方在接到甲方有关被保险人投诉情况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至甲方。(九)乙方对整个保险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十)乙方每月向甲方报送《利津县公务用车保险情况统计表》、每季度报送《利津县公务用车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承诺统计填报的承保情况数据资料8准确、完整,无隐满。若不及时报送,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十一)承诺对承保的利津县公务用车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第五条资金支付保险费用由车辆使用单位支付。第六条违约责任若乙方未按本合同提供服务,每逾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若乙方提供的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或不能履行其作出的服务承诺,将视损失大小补偿甲方的损失:若因服务质量问题而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等责任事故的,其后果由乙方负责。第七条不可抗力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拒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第八条合同修改、分包和转让1、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3、除了合同双方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第九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经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及加油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