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装修改造采购合同公告(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2024)



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寺镇王庄子、石庄子、倪黄庄、龙津园、李庄子服务站装修改造_第1包(项目编号:JKX-TJ-2020-034)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9日发布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合同编号 :津采同〔2020〕192196号

二、合同名称 :大寺镇王庄子、石庄子、倪黄庄、龙津园、李庄子服务站装修改造_第1包

三、项目编号 :JKX-TJ-2020-034

四、项目名称 :大寺镇王庄子、石庄子、倪黄庄、龙津园、李庄子服务站装修改造_第1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 :大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联 系 方 式 :13821920011

供应商(乙方):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联 系 方 式 :1351202151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大寺镇王庄子、石庄子、倪黄庄、龙津园、李庄子服务站装修改造_第1包

规格型号:工程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34.8(万元)

合同金额: 134.8(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按合同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供应商账户名称: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账号:15531101040020251

供应商账户开户行:1034632531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0393

企业办公电话:13512021519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07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3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附件下载:

134.8.rar

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24年03月19日

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受托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阅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托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委托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它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它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它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委托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受托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执行国家,地方有效的法律及法规规定,计价办法执行管辖招标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的计价文件。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第八条委托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按照委托人要求受托人的工作进度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在二日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受托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服务酬金:经双方友好协商,服务费酬金为叁仟元人民币(¥3000元)。受托人须提供与服务酬金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时间:受托人提交全部成果文件之日起七日内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合同总额的100%。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无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无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市人民法院起诉。(二)依法向天津市附加协议条款: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与金柯信(天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经过委托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大寺镇王庄子、石庄子、倪黄庄、龙津园、李庄子服务站装修改造2.项目概况:总约135.1936万元3.服务类别: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实施,至提交成果文件日终结。七、本合同壹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参份,受托方执贰份。十受托价:(签章)委托人:(签章)金柯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海泰发展五道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泉集里海泰创新基地B-2号楼3门801室委托协助人委托协助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海泰发展支行开户银行:农行李七庄支行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其它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委托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账号:020101040001424账号:02201301040002239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00392电话:022-23828296电话:022-83972166月15日本合同签订于:2020年44第二部分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受托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委托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委托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装修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天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