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喷雾及洒水运营服务 喷雾抑尘运营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城分局2024)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城分局东城街道喷雾及洒水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的合同公告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城分局东城街道喷雾及洒水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的合同公告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24-03-21 17:09:30
采购计划编号:441900002-2022-00853 预算金额:1344000 采购品目:
代理机构:广东中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

一、合同编号

DCCG2022091

二、合同名称

东城街道喷雾及洒水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DCCG2022091

四、项目名称

东城街道喷雾及洒水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城分局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561号东城街道办事处3号楼5楼
联系方式:0769-22294799
供应商(乙方): 东莞市国鑫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华兴路1号
联系方式:1382927755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喷雾抑尘运营服务
1(项)
681,900.00
681,900.00

合同金额: 681,900.00元,大写金额:陆拾捌万壹仟玖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2年12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东莞市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2年12月0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示附件.pdf
2.合同变更.pdf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城分局
2024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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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街道喷雾抑尘运营服务合同甲方:(采购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城分局乙方:(中标供应商)东莞市国鑫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受甲方委托,广东中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对东城街道喷雾运营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采购编号为DCCG2022091)进行采购,于2022年11月11日通过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乙方东莞市国鑫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合同组成及合同总价1.1合同文件组成内容包括:(1)本合同书,(2)补充协议或者双方签订的备忘录、会议纪要,(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含澄清内容),(5)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等。1.2本合同单价:射程不少于50米的喷雾车运营服务单价贰任贰佰柒拾叁元整/天(¥_2273_元/天);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喷雾车车辆的油费、运营费、维护维修费等喷雾车每天运营所需的所有含税费用,假如服务过程中人工、运营费用等价格上涨,由乙方自行承担风险,结算时不作调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陆拾捌万壹仟玖佰元整(¥_681900元)。如合同结算总价低于合同总价,则按合同结算总价支付,如合同结算总价超过合同总价,按合同总价支付。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器材工具、培训、维护服务1费等所有含税费用,合同总价为不变价。除合同另有其他约定外,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其他任何费用。、合同主要条款2.1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付款时间分四期支付,根据实际服务天数结算,具体的支付时间分别为2023年4月30日前、2023年7月30日前、2023年10月30日前、2024年3月30日前,实际支付费用即结算价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实际喷雾天数为标准计算,计算公式=单价(射程不少于50米的喷雾车运营服务单价)*实际喷雾天数。(如实际服务开始日期有变化,则上述时间作相应顺延)。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前5天乙方应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及提供所需的材料和满足甲方要求的发票,且发票名称必需与乙方完全一致。如因乙方急于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或者办理手续等乙方原因以及甲方财政审核原因导致的付款延迟,甲方不以违约论。2.2本合同的服务期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且,共计150天,具体开始作业的时间由甲方通知后开始计算,甲方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体要求提前终止服务,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提供的服务费用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实际喷雾天数据实结算,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服务地点为:东城街道2.3服务内容及范围:2.3.1乙方提供的服务指:需提供2辆喷雾抑尘车,射程不少于50米,射高不少于20米的喷雾抑尘车。乙方须在服务期间内另外配备一辆射程不少于50米的喷雾抑尘车备用,便于服务期间车辆出现故障问题可替代。2.3.2服务范围:路线分两个路段进行喷雾抑尘作业(路线可视甲方需要而调整),具体为:第一段:东宝路-大塘头东兴街-桥山路-振兴路-莞温路-东宝路。第二段:东昇路-横西七路-石井支路-石井路-东昇路。2.3.3喷雾作业服务时间:喷雾时段为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2时至6时,每小时1次,工作时间应为8小时,具体时间可视情况需要而调整。服务期间每台设备每天都要连续实施可移动式喷雾降尘作业。如遇降雨天气,或有其它非因乙方原因,当日不宜实施可移动式喷雾降尘作业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并按甲方的决定执行,没有实施服务的时间应当顺延。如出现应急天气,乙方需根据甲方的需求进行加班服务,增加的服务时间可在服务天数中进行调剂,甲方无需额外支付任何费用。2.3.4服务要求:乙方提供的喷雾车必须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随时可查询车辆行驶轨迹,便于接受东城街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管,乙方须每月5日前提供上一个月每天的行车记录给甲方。2.3.5服务要求: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做好每天喷雾作业量台账(1小时内上传3张不同路线的图片,每张图片相隔不少15分钟)和取水台帐(每次取水开始和结束时间的图片),并于每天服务完成后提交给甲方,且需经甲方确认,不得弄虚作假。2.3.6每月10日前经甲乙双方核定上月实际喷雾天数作为支付服3务费依据。2.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造成其人员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自行处理和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因此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或被第三方追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损失、第三人索偿的全部费用以及甲方因此支出之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2.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资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三、合同一般条款3.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3.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3.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格。3.1.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承担与有关的服务及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3.1.4“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3.2服务要求3.2.1提交服务的技术服务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其投标文件的技术服务相一致。若技术服务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3知识产权43.3.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导致甲方不能使用成果的应退还全部项目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3.4技术成果或服务内容3.4.1合同项下技术成果或服务内容(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合同生效后服务期之内,乙方应将技术成果或服务内容交付甲方。3.4.2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3.4.3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客户资料、非专利技术等商业秘密和本协议文本,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任何一方未履行本保密条款约定之义务者,除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3.5验收3.5.1验收应在甲乙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依据制定的方案进行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3.5.2对验收不合格的部分,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完善直至合格。3.6迟延交付3.6.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交付服务。3.6.2如果乙方迟延交付,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5同。3.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的情延长交货时间,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交货期限不予延长。3.7违约赔偿3.7.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或完成,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含3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五违约金,并且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7.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无法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违约金,并且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7.3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是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且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3.7.4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的违约金,不足的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3.7.5本合同所述之损失、经济赔偿是指甲方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而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保险费)等全部费用。63.8不可抗力3.8.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3.8.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30_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3.8.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合同签订双方应通过协商在_30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3.9税费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3.10合同争议的解决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管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3.11违约解除合同3.11.1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73.11.2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未予交付的服务。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3.1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3.13转让和分包3.13.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3.13.2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3.13.3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13.4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或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项下工作分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3.14计量单位83.14.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3.15合同生效和其它3.15.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3.15.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财政部门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合计_10页,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3.15.3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阳八3.15.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3.15.5双方确认,与本合同履行有关而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或者因争议解决由司法裁判机关发出的法律文书,均以本合同确定的通讯地址为准。送达有关文书时,如采用EMS邮寄送达的方式,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情形的,则从发件人寄出文书之日起3日即视为已经送达。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甲方地址:东城街道办事处东城路东城段561号东城街道办事处3号楼5楼:电子邮箱:247597216@qq.com;联系电话:22294799;联系人:朱灼荣。9乙方地址:东城街道华兴路1号之一1栋302室;电子邮箱:联系电话:钟国东;联系人:13829277557。甲方(盖章):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城分局甲方代表(签字):甲方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城路东城段561号东城街道办事处3号楼5楼电子邮箱:247597216@qq.com科技有限联系电话:0769-22294799道鑫生态环鑫压乙方(盖章):东莞市国鑫生态公境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代表(签字T乙方地址:东城街道华兴路1号之一1栋302室电子邮箱:联系电话:13829277557开户银行:东莞银行中心区鸿福支行账号:588000013844407签约时间:2022年12月_6日签约地点:东莞市10情况说明致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城分局:本公司因与银行合作业务的需要,需要更改原合同东城街道喷雾运营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合同,采购编号为:DCCG2022091的收款账户,由原账户东莞市国鑫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账号:538000013480353、开户银行:东莞银行中心区鸿福支行变更为东莞市国鑫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账户:4405017700510000025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星城支行。公司变更账户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届时公司的所有业务经营,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因公司账户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支持!特此声明!东莞市国鑫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3年07月2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喷雾及洒水运营服务 喷雾抑尘运营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