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工程监理服务 治理工程采购合同公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南汀河河道管理处2024)



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南汀河孟定段治理工程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900202400043001
招标项目名称:
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南汀河孟定段治理工程

标段编号:
GC530900202400043001003
标段名称:
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南汀河孟定段治理工程监理服务

招标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南汀河河道管理处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远程异地评标
中标人:
云南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价(万元):
105.8719
中标工期: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的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缺陷责任期完结

项目经理/总监:
郑伟

合同公示日期:
2024-03-21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监理合同.pdf
2024-03-21 10:14:35

GF-2007-0211云南省临沧市耿马泰族族自治县南汀河孟定段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委托人:耿马傣族族自治县南汀河河道管理处监理大云南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GMX2024-NTHMDD-JL-03合同名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瓦族自治县南汀河孟定段治理工程监理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耿马泰族族自治县南汀河河道管理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云南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族自治县南汀河孟定段治理工程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族自治县南汀河孟定段治理工程2.建设地点:孟定镇3.工程等别(级):工程等级为V等堤防工程,堤防工程级别为5级,临时建筑物级别为5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8032.18万元5.工期:540日历天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族自治县南汀河孟定段治理工程监理服务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治理河段长度10.06km,设计堤线总长度为10.854km,左岸提线长2.453km,全部为土堤加高:右岸堤线长8.40km,其中新建土堤2.616km,新建复合土堤5.784km:两岸堤线之间新建抛堆石堤固槽,固槽堤线总长度为7.487km,左岸固槽堤线长4.643km,右岸固槽目食提线长2.844km。3.监理项目投资:6605.85万元4.监理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及竣工验收前所有监理服务。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530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的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缺陷责任期完结(540日历天)。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郑伟。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壹佰零伍万捌仟柒佰壹拾玖元(小写1058719.00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该价格为包干价,监理人差旅费、材料费1等由监理人自行承担。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委托人执叁份,监理人执叁份。委托人:耿马泰族族自治县南汀河河监理人:云南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云润天阳小区1幢18楼1803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50224电话电话:0871-65183906电子信箱:电子信箱:YNYRJ@126.com传真传真:0871—6518390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账号:0200029091787012签订地点:耿马县水务局四楼会议室2024年3月4日签订时间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李志良为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3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6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第一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和本合同文件。委托人的权利第二条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出现重大偏差;2.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严重违法;3.监理人多次拒绝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4.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没有及时作出解决的。监理人的权利第三条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1.委托人严重干涉监理人的独立工作,明示或暗示监理人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解除: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委托人的义务第四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1工程项目批文1审批后及时提供在监理业务完成后10日内保密2初设报告、图纸、文件1在监理合同生效后30日内在监理业务完成后10日内保密3技术设计图纸及技术说明3在各单项工程开工前10日内在监理业务完成后10日内保密4施工招标文件1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在监理业务完成后10日内保密5施工合同书1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提供在监理业务完成后10日内保密第五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14天;紧急事项7天;变更文件14天。第六条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现场办公场所及生活场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自行解决。监理人的义务第七条监理服务内容: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佩族自治县南汀河孟定段治理工程监理服务。第八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14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等。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其他监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及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派驻本工程项目总监或(副总监)月驻工地的时间不得少于20工作日,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驻现场监理工程师数量必须满足工程进度要求,且保证工作岗位随时有人监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项目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运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条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应当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替换;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第九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和工序由监理人在监理规划中明确,并经发包人确认。第十条协助项目法人做好其他相关验收工作。第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60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本合同价款实行包干价。一、支付时间为:进场支付: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的20%;进度支付:合同工程施工进度完成90%付至监理服务费的90%;完工支付:合同工程完工且完成单位工程验收、审计完成、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剩余监理服9务费: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由于甲方资金为县财政实行一体化管理,有时可能出现付款滞后和延迟情况,乙方应给予理解。二、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延期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法:若发生招标文件之外的其他监理任务,服务费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监理服务酬金不作调整。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违约金:按监理合同金额2%支付违约金;甲方非因自身原因逾期付款免责条款:因发包人工程款系通过金融贷款和县财政预算下拨组成,监理人在合同签订时已对工程款来源有相当的认知,故在工程推进过程中,发包人可能因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此情况监理人予以谅解,不追究甲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监理人承诺不以工程款未按时支付为由停止提供监理服务。因工程款超期拨付90日以上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第十六条委托人应按期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七条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违约和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违约金=按监理合同金额2%支付违约金。经济损失:按监理合同金额1%支付经济损失,若实际损失超出监理合同金额1%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甲方因政策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本项目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需要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工作报酬对监理人违约责任作如下具体约定: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监理方违约,委托方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2%的违约金;此外,监理方应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并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费用:(1)监理方监理服务质量不符合委托方要求的;(2)监理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损害委托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3)监理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4)监理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出现下列情况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此外,10监理方应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并返还其己经支付的费用(1)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需实际到场履行职责,人员未满员到岗或连续或陆续擅自脱岗超30日的;(2)派驻监理人员能力经验不足或拒不履行监理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监理更换人员,监理方拒不更换的。(3)监理方应当诚实履行本合同监理义务,因监理原因导致项目监管不到位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有题、工程逾期30日以上的。3、乙方在未经甲方许可或批准下,不得擅自将合同或合同中一部分工作分包或者转包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乙方主张合同金额20%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十八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第十九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无。11第三部分附件(一)设计方面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5、审核施工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6、代表委托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出的设计文件。7.其他相关业务。(二)采购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3.其他相关业务。(三)施工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12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15.其他相关工作。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治理工程监理服务 治理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