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和咨询采购合同公告(库尔勒市医疗保障局2024)
一、采购人名称:牛浩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牛浩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521101000010578802
五、合同编号:11N01157627120241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社会保险经办和咨询
详见附件
项
1.0
10000
1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牛浩
联系人:牛浩
联系电话:19999168777
传真:/
地址:索克巴格路2号社保大厦库尔勒市医疗保障局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库尔勒市购买第三方监督检查服务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终).pdf
关于社会与管理咨询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01157627120241001).pdf
库尔勒市医疗保障局购买第三方监督检查定点零售药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服务协议甲方:库尔勒市医疗保障局乙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根据甲方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全覆盖检查工作的要求,乙方将在甲方的全程指导下,采用大数据分析、现场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库尔勒市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100家、定点慢特病药店6家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连锁药店公司总部开展现场检查。重点对2021年以来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业和药品费用,以及2019年以来巡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开展检查,确保此次检查工作实现源头治理,促进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为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和效率,根据《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关于做好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甲方以通过政府政采云服务购买第三方监督检查定点零售药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项目服务,本着平等协作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为保证协议履行的及时高效,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向乙方购买服务,乙方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的技术、人才、经验和市场优势,组建具有医学、财务、法律、信息技术等符合资质的医疗监督检查服务队伍,对医保基金欺诈、溢用、浪费等违规行为多维度识别,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和医保基金的全方位、立体化检查。服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人员由乙方管理,业务接受甲方指导和监管。乙方地址:库尔勒市迎宾路48号兴旺家园40栋3层19号B区,联系电话:0996-2095007一、基本原则第一条坚持政府主导,分工合作。在甲方的领导下,确定甲乙双方职责,分工协作,确保医疗保障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监管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第二条坚持规范依法运作,强化管理,引导乙方不断提高监管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乙方要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和政策要求。1第三条协议所指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监管服务,是经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对市属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履行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过程。二、权利义务第四条甲方委托乙方承担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2月8日为期20个工作日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巡查检查服务工作,如在协议期内未完成协议内容,由乙方负责直至全部完成服务工作为止。第五条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检查行程,乙方负责提供车辆及联合办公场地,实现办公场地公用、部分网络资源共享的联合办公方式,乙方派驻专业监督检查人员按照甲方要求,根据自治区飞行检查相关要求负责医保基金监管、落实违规事实、违规数据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第六条甲乙双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业务分析会议。甲方确定联络人为储博疆,联系电话:19999168777;乙方确定联络人为马博文,电话:18699628319.第七条甲方负责指导乙方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建立健全专业监督检查队伍,明确检查人员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乙方负责招聘符合条件的医保监督检查人员4名。第八条乙方在医保费用审核、巡查、监管时,发现协议定点零售药店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做好证据的收集整理及汇总,并向甲方报告。第九条甲乙双方工作人员,若有弄虚作假,营私舞整等行为者,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州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乙方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还需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十条甲方有偿委托乙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承办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效出勤人员数量,检查内容及质量获得合理收入。第十一条乙方在使用医疗保障信息数据时,仅限于监督检查需求,不得超范围使用或泄露医保信息数据。乙方应建立工作人员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人员在离岗离职后不得泄露医保基本信息及保密协议规定的工作内容。第十二条乙方提供医保监督检查人员名单,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调2整监督检查人员。三、服务费用第十三条此次服务费用共计40000元(肆万元整)。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5日内,甲方先行支付服务费用30000元(叁万元整)给乙方,剩余服务费用10000元(壹万元整),待检查程序全部完成(确定最终处理结果和追缴金额,被检定点零售药店及定点零售药店连锁公司总部无申诉意见,经甲方书面确认后5日内支付给乙方。本条约定服务费含税价,乙方收款前需提供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税务发票。乙方收款账户名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账号:65050170604500000095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新市区支行纳税号:91650000MA776BC80B四、管理与服务第十四条乙方聘用医保监督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二)全日制临床医学、医疗保险、法律、财务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三)40岁以下,高级职称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四)户口、性别不限;(五)具有丰富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六)熟悉掌握计算机操作;(七)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责任心强、诚信公道、刻苦耐劳;(八)身体健康;(九)根据岗位设置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医保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一)检查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协议履行情况;(二)客观评价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3(三)反映参保人员、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对医保经办机构工作、服务、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意见;(四)协助做好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工作。第十六条对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内容:(一)药店内部无“进、销、存”系统;未按规定建立药品“进、销、存”台账;“进、销、存”账目不符的;(二)乙方名称、地址、分类性质变更后,超过三十日未申请办理变更,自变更之日起产生医保基金支出的;(三)向参保人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四)经约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五)上传费用明细与实际销售明细不符的;(六)协议期内多次发生同类违规问题的;(七)未实施上传结算信息的且未按要求操作备份,相关资料及数据少于2年的;(八)因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正常刷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服务未以书面形式备案的;(九)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十)未在刷卡区域安装摄像头或视频资料模糊不清,未保留3个月的;(十一)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十二)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十三)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i(十四)如因外配处方购药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的;(十五)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十六)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十七)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十八)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十九)采用“空刷卡”、刷卡后退返现金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二十)将协议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二十一)将医保结算设备、密钥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二十二)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专项检查、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或是以药品耗材进、销、存数据或视频监控数据丢失等为由造成重大案件线索中断的;(二十三)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二十四)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二十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二十六)一年以上未提供医药服务的;(二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五、违约责任第十七条甲方应严格遵守约定,支持、指导乙方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合理、公正处理乙方核实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及时支付各项费用。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基金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十八条乙方应尽职尽责完成监督检查事项,做好监督检查计划方案,量化、细化各项监督检查指标,按照“一检一档”的要求,根据库尔勒市医疗保障局的相关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资料包括“检查通知书复印件、谈话笔录、被检机构的相关资质复印件、检查过程中复印的其他资料(病案、系统截屏、票据等)”等。甲方不定期检查乙方履约执行情况,如存在乙方人员安排不到位、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政策掌握偏离等因素,造成工作滞后、医保基金损失的,甲方认为乙方确实不能胜任约定工作,可书面通知乙方并解除或终止协议执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六、争议处理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或履行协议不5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单方面终止协议,应提前5日告知对方。第二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共同意见,向甲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己方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七、协议期限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为20个工作日。自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2月08日。八、附则第二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调整时,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协商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解除协议。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平等协商,提出调整意见或签订补充协议。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库尔勒市医疗保障乙方(盖章):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局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9单位负责人代。借东公司负责人:地址:库尔勒市迎宾路48号兴旺地址:幸影和克色2家园40栋3层19号B区邮政编码:841000邮政编码:841000联系电话:0996-2095007联系电话:0996-210975年月日签订日期:2023年10月30日签订日期:6合同编号:11N01157627120241001采购单位(甲方):库尔勒市医疗保障局服务单位(乙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社会保险经办和咨询--品牌:1项10000.00100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10000.0010000.0010000.0010000.0010000.0010000.001000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壹万元整壹万元整壹万元整壹万元整壹万元整壹万元整壹万元整二、付款方式银行转账三、服务条款按协议执行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库尔勒市索克巴格路2号,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迎宾辖区迎宾路48号兴旺佳园40栋3层19号B区电话:0996-2109725,电话:0996-209502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新市区支行账号:,账号:65050170604500000095签订日期:,签订日期:1/2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社会保险经办和咨询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