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河道治理工程监理采购合同公告(云南磨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4)
南木窝河磨憨段河道治理工程监理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100202301447001
招标项目名称:
南木窝河磨憨段河道治理工程监理
标段编号:
GC530100202301447001001
标段名称:
南木窝河磨憨段河道治理工程监理
招标人:
云南磨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云南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1.0100%
中标工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完成、移交工作全部结束为止
项目经理/总监:
张友鸿,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证书编号:2210034783;
合同公示日期:
2024-03-21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监043-南木窝河磨憨段河道治理工程监理(签字盖章扫描件).zip
2024-03-21 16:12:33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以下或称甲方):云南磨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理人(以下或称乙方):云南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名称:南木窝河磨憨段河道治理工程监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磨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云南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南木窝河磨憨段河道治理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南木窝河磨憨段河道治理工程;2、建设地点:位于中国老挝磨一磨丁经济合作区。3、工程等级(别):4、工程总投资:11593.36万元。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南木窝河磨段河道治理工程;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南木窝河磨憨段河道治理分别位于南木窝河干流磨憨镇新民村至纳龙村段、磨憨站至曼庄村段,分别在河道的上下游,河道治理总长36.500km两岸治理堤防总长20.947km,防洪保护对象主要为河道两岸村民小组及农田,可保护两岸人口0.89万人,保护耕地面积0.58万亩。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工程等别为V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5级。本项目总投资约11593.36万元,本项目估算监理服务费约147.78万元。3、监理项目投资(建安工程费):约8648.08万元。4、监理阶段:南木窝河磨憨段河道治理工程,包括堤防工程、亲水平台、排涝工程、农桥工程等施工阶段及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工作。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施工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资料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材料检验,受托参与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内可能出现的修复等过程的全面监理服务。2、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完成、移交工作全部结束为止。四、监理服务酬金根据招标文件,本工程计费基数为8648、0S万元,监理服务中标综合费率1.01%,暂定监理正常服务酬金:87、S45608万元(大写:捌拾柒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元零捌分),其中不含税价款为:¥82、401508万元(大写:拾贰万肆仟零壹拾伍元零捌分),增值税为:¥4.9441万元(大写:肆万玖仟肆佰肆拾壹)。最终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所承担监理的项目合同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结算金额之和×1.01%。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监理含税合同价包含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所必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监理费、管理费、食宿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以及自立项阶段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直至工程质保期间的全部施工监理费用,不因停工、工期延长、工程内容增加等任何理由予以调整。在签订合同之后成交方须配合项目进度要求提供驻场服务,所产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委托人不再单独另计。质量要求:执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及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相关质量标准、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认真、全面履行《监理合同》及监理服务承诺。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合同条款;5、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监理大纲;8、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9、双方书面确认需要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六、“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协议双方的合理控制之外的,不能预见的,或即使预见到亦不能以合理的努力避免的,并且发生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后,使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禁止性行政性行为、政府政策因素发生改变或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发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对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提供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文件,此时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互不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七、本合同所载的双方地址为双方认可的双方之真实有效的联系地址。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确保本合同所列联系方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真实、有效,发生任何变化,双方均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及在本合同所涉诉讼案件(如发生)中,以合同所列联系地址作为双方联络的依据和诉讼程序送达地址,合同对方或法院以EMS、挂号邮件等方式信息文件送至本合同所列地址的,即视为有效送达对方。双方在此同意,文件发送方将文件在邮政部门寄出后,以文件接收方在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文件因拒收等原因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八、本合同自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且监理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九、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2月4日十、合同订立地点: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十一、本合同书正本一式壹拾陆份,由双方各执捌份。君发包人:云南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云南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001002761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中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云润天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阳小区1幢18楼的1803号楼213号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N0100303269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电话:电话:0871-6518390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账号:社账号:0200029091787012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50224日期:2024年2月4日日期:2024年2月4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二、“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五、“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六、“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七、“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八、“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九、“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十、“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一、“天”指日历天。十二、“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十三、“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台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惠,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未果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有义务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是否给予奖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第四十六条履约担保一、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或支票二、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暂估金额的10%三、履约担保的退还: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第三部分、附件一:监理服务内容一、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完成南木窝河磨段河道治理工程监理服务工作。(一)设计方面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5、其他相关业务。(二)采购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3、其他相关业务。(三)施工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义务配合委托人对外部关系协调工作的展开,并对工作开展进行跟踪。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监理总结。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15、报告管理。定期以周报、月报的形式向委托人报告工程施工安全、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16、例会管理。委托人要求组织工作例会及每周的监理例会;对于监理例会及与工程有关的会议的会议纪要要求在会后3天内送达业主。17、其他相关工作。二、监理人员1.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张友鸿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人委托的职权:《监理合同》中授予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保修阶段所行使的权利,按《监理合同》对工程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信息、安全、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工作。需要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开工、停工和复工令的下达,工程变更的决定、工期顺延的决定和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的决定均应通过委托人同意才能执行。2.监理工作及人员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1监理人员应按投标承诺约定在进场前接受委托人的考察及面试,委托人考察及面试完成后,根据委托人要求,按双方认可的人员配置及进场计划,按计划配置到位。实施过程中,即便已经委托人二次考察、面试,但在实际监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对监理部人员认为不称职的,监理人应无条件根据委托人意见在7日历天内调整完毕。负责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组成员一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必须要经委托人书面认可,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监理人擅自更换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项目不允许设置总监代表代替总监工作。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自委托人向监理人的工商登记地址发出之日起3日,即视为送达。监理人如因自身原因需要更换监理部人员时,须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更换人员资质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2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阶段不得承担其他项目的监理业务。2.3委托人采用严格的考勤制度,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应在工地工作至少22日,每天在场时间不低于8小时,否则按5000元/日·人计算违约金,请假应经委托人或代表人书面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按计划进场的主要监理人员全天在工地现场办公,每周在工地办公时间不少于6天,实行调休制度,现场监理人员在工作时,通讯设备必须24小时开通,否则按1000元/日·人计为违约金;2.4委托人将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监理方常驻现场人员不在施工现场,且不能证明其正在从事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有权进行处罚,每次计违约金5000元;同一人员累计三次及以上违反者,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调整该人员。2.5监理人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委托人将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2.6由于监理方责任导致工期拖延,接受委托人3万元/次计为违约金,并加罚1000元/天,累计计算2.7质量达不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按合同暂定监理费的5%-20%计为违约金并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8监理人必须做到百分之百工程监理到位,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处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50万或处罚次数超过10次,达到其中之一的,委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1)监理人未发现或者发现未及时报告出现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每发生一次处罚5万元:(2)监理人没有建立施工监理旁站制度,未做到“工程不停,监理不离”的,每发生一次处罚3万;(3)监理人管理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次处罚10万;(4)监理人管理不到位,导致工程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的,处罚5万元。监理人未审核图纸未发现图纸中的错误,如果因图纸错误监理人及承包人按照错误图纸施工并且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视情节的严重性,对监理人处以1000-10000元计为违约金。2.9监理部必须对现场签证、承建商提出的设计变更、委托人发出的设计变更、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委托人为加快进度和现场文明而签发的指令等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一旦发现理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结果超出工程实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超出实际工程量,将对监理部处以超出部分费用两倍的违约金;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结果少于工程实际工作内容或少于实际工程量,减少部分费用不能冲减超出部分费用。2.10监理人应对发生的签证计量的准确性负责,总包合同中已包含的费用,不得再办理签证;工程量审核准确率应达到95%以上,如不能满足要求,每发现一次,计违约金1000元。2.11监理人应对发生的签证进行逻辑性分辨,并对签证计量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进行签证计量;如若发生,尚未造成损失的,每发现一次,计违约金50000元;若对甲方已造成损失的,经全过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后造价为基数处罚,按照造价金额10%处以计为违约金,如对委托人造成损失超500万元以上的,委托人有权追究监理单位法律责任。2.12对工程质量通病(缺陷)、安全隐患、不文明施工现象不能有效控制,监理未签发有关指令采取措施,在下次检查中重复出现时,扣责任监理工程师500元;2.13在质保期内,接到委托人或物业通知后,监理单位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否则每次计违约金2000元2.14对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现场经济技术签证的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许可和预算、结算的审核。2.15监理人应对进场钢筋、商品混凝土、电缆等主要材料的数量进行核验,数量监理必须严格审核并且确保数量真实,并对质量进行抽样检验。2.16监理人必须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按投标文件承诺相应岗位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相应设备。如监理人未按本条约定执行,委托人提出要求后3日内,监理人未整改的,监理人将承担1万元以上直至解除合同的处罚。2.17监理人必须自行解决工作、生活、人员安全、交通、通讯等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若有违反此规定,第一次处2万元违约金,第二次处5万元违约金并撤换总监理工程师,第三次直接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2.18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监理人图纸收到一个月内应向委托人提交各标段《监理规划》、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旁站监理实施方案》,监理细则应包括对专业性较强、建筑通病、施工困难及安全重点等项目作出控制要点和目标值,并做到具体、详细、具有可操作性,未按时提交,逾期每天计违约金1500元,累加计算。周报为每周一,月报为当月25日;提交监理规划一份。附件二廉政合同为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与监理人等双方之间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谋取不当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如下合同。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三、监理人义务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赔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监理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五、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六、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七、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八、本合同份数随主合同。委托方(甲方):(公章)监理方(乙方):(公章)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博日期:2024年2月4日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博日期:2024年2月4日附件三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项目名称:南木窝河磨憨段河道治理工程监理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云南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云南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签署本安全生产责任书。一、乙方应当具备与工程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二、乙方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工程监理人应当组织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并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理,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3.对于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履行建立安全责任的工程监理人和监理工程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乙方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甲方报告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强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四、乙方应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大纲,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监督实施方案,并在施工前上报甲方。五、发现隐患时,应对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后要有整改结果发查表,并上报备案。六、乙方在选派具备与工程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的同时,应选派具备安全施工经验的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施工。七、乙方和所选派进驻施江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工作,乙方法定代表人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建立责任。甲方(盖章):尊龚53010027印云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5301003032697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2024年2月4日005301尊龚印云530100303269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河道治理工程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