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系统安全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大数据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11NMB2F042362024417

二、合同名称:二分中心2024年信息系统安全服务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31103138789-00056330
四、项目名称:二分中心2024年信息系统安全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大数据中心
地址:上海市寿阳路99弄15号
联系方式:021-23116638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九评(男)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2号498室
联系方式:021-6698033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二分中心2024年信息系统安全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3987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为应对错综复杂的安全风险形势,落实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漏洞扫描、渗透测试、基线核查、应急管理、重要时期保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安全运维服务工作,覆盖二中心教委团队、农委团队、卫健委和民族宗教局团队、文旅局和体育局团队。通过查漏补缺,加强安全保障,将网络和数据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持续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
3987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3月2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3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二分中心2024年信息系统安全服务的合同(11NMB2F042362024417).pdf

二分中心2024年信息系统安全服务的合同运维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11NMB2F042362024417合同项目名称:二分中心2024年信息系统安全服务合同双方:甲方(委托人):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地址:上海市寿阳路99弄15号邮政编码:200072电话:021-23116638传真:/联系人:周丹乙方(受托人):上海市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九评(男)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2号498室邮政编码:200331电话:021-66980333传真:021-66980333联系人:王俊开户银行:上海市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帐号:9821007880170000086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第1页共12页签署本合同: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1.1“合同”系指本《运维服务合同书》第三条规定的全部合同文件。1.2“运维服务”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对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以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的要求。1.3“甲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1.4“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运维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合同主要要素2.1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服务的内容、范围、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文件的约定。2.2中标金额:本项目中标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捌万柒仟元整(¥3987000元整)。2.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服务期间内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并接受甲方监督及检验。2.4服务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威海路48号25楼。2.5履约保证金:不收取2.6其它:无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3.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3.2本《运维服务合同书》及其附件、附录(如有);3.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3.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3.6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第2页共12页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四、服务质量、权利瑕疵担保及验收4.1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4.1.1本项目采购需求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运维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采购需求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4.1.2采购需求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的运维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3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数据安全、质量管理、灾难管理、应急管理等安全管理规定。如果乙方所提供的运行维护服务涉及信息和网络安全的,乙方的运行维护服务(包括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软件、硬件等)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的相关标准和规定。4.1.4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4.1.5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4.1.6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4.2权利瑕疵担保4.2.1乙方保证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和交付的成果享有合法的权利,不会引起任何第三方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向甲方或甲方的关联方及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主管单位和甲方的合作单位等)发出侵权指控或提出索赔,或使甲方或甲方的关联方及合作方遭受任何处罚。若有,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与第三方解决纠纷,若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4.2.2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和交付的成果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第3页共12页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4.3考核与验收4.3.1运维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实施期间,甲方将对乙方进行运维服务质量考核与验收。具体考核与验收要求见采购需求或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在运行维护服务期限内发生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或乙方未通过验收的情况的,甲方有权按照采购需求或双方另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处罚。4.3.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按照采购需求规定的时间或甲方另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及时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关整改费用,直至运维服务完全符合甲方需求标准。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4.3.3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本项目需求单位委托甲方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验收时将邀请需求单位参与并出具意见。五、服务费用的支付5.1最终合同总价本合同下运维服务项目的中标金额见第2.2款,甲方需支付的最终合同总价根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确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按合同金额100%支付,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一般的按合同金额97%为上限支付。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最终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2付款方式5.2.1对于中标金额少于400万元的,按照两期分期付款:a.合同签订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金额的70%;b.本项目通过最终验收,依据服务质量的考核结果确认甲方最终需支付的价款,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尾款。5.2.2对于中标金额高于或等于400万元的,按照三期分期付款:a.合同签订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金额的50%;b.乙方于第三季度运维服务工作结束并提交合同签订之日起至9月运维月报,经甲方认可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金额的30%;第4页共12页c.本项目通过验收,依据服务质量的考核结果确认甲方最终需支付的价款,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尾款。六、履约保证金无。七、双方权利义务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7.1.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通知乙方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7.1.3由于乙方运维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信息系统或设备损坏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7.1.4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7.1.5甲方有权审定乙方编制的管理服务方案、人员编制、费用预算。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有损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1.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工作人员。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7.1.7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进行系统维护和故障解决。7.1.8当信息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7.1.9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应通过有效的方第5页共12页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7.1.10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7.1.11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2.1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7.2.2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运维服务,编制细化的运维服务方案、运维计划与人员安排,报送甲方审定。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7.2.3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7.2.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7.2.5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7.2.6乙方保证从事本运维服务项目的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需调整上述人员,乙方应事先通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作出相应调整。乙方应当对其员工、顾问、代理、合作伙伴等承担管理职责,并且对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7.2.7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第6页共12页确的相关报告等。7.2.8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运维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7.2.9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但下列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7.2.10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7.2.11乙方保证在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7.2.12乙方在履行运维服务时,发现信息系统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7.2.13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7.2.14乙方保证在运维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证实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7.2.15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7.2.16本年度运维工作结束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运维服务总结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应移交的有关各项设施和资料;所有移交的内容都应有清单并由双方签收。7.2.17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7.2.18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7.2.19乙方及其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关联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第7页共12页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7.2.20任何时候(无论合同履行中、履行完毕或已终止),乙方在没有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或许可他人使用甲方的名称、商号、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不得在任何广告、宣传、商业展示或公开陈述中,或者出于其他商业目的,使用甲方的名称、商号、商标或标志,或者其他任何缩写或改编。乙方在任何时候违反前述约定,均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或严重侵犯甲方权益的行为。8、保密及廉洁条款8.1保密8.1.1乙方对甲方提拱的临时使用账号要保密,不得公开,对组件开发的账号密码需进行加密,避免信息安全的泄露。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利用甲方的网络及平台进行短信、彩信、微信发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8.1.2双方将另行签署《保密协议》作为本《运维服务合同书》的附件,对双方的保密义务进行补充约定。如各合同文件中就同样事宜约定不一的,则相关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应当按照最严格的原则一并适用。8.1.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下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情形同时违反了甲方有关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要求,且根据合同文件可由甲方采取网络和数据安全处罚措施的,则甲方可自行选择要求乙方按照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责任:(1)承担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或(2)按照合同文件对乙方采取网络和数据安全处罚措施。8.2廉洁8.2.1双方将另行签署《廉洁协议》作为本《运维服务合同书》的附件。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双方签署的《廉洁协议》下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九、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9.1知识产权在项目期间内,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相关权利登记或申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本项目成果的相关内容,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发表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8页共12页下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对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及配合甲方获取相关知识产权的义务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1)乙方因违约所得收益;或2)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向甲方进行赔偿,如甲乙双方无法就上述二项内容中任意一项达成一致的,则乙方应按照本项目中标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9.2所有权在项目期间内,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除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外,乙方需要查阅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其有关的材料(应对乙方保密的材料除外)。十、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详见各合同文件的约定。特别的,本合同下所述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0.1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未能按约定履行而额外发生的费用(包括因寻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替代方案而支出的费用);10.2甲方因乙方违约受到行政处罚、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损失;10.3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向乙方进行索赔,或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主张、投诉、诉讼、仲裁或行政机关处罚而进行抗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交通、住宿、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保全保险费/担保费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10.4甲方可以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明的其他损失。十一、不可抗力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第9页共12页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11.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发生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终止本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如遇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等机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调整的,导致本项目内容需做相应调整时,双方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协商修改本项目对应的合同的相关条款。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本项目不得转让,项目主体不得分包。项目非主体部分中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密码应用评测(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因内容涉及特定专业能力,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委托有资质的权威机构实施。十四、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14.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4.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4.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十五、其他15.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盖公章后生效。15.2本合同(如为纸质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第10页共12页15.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第11页共12页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乙方(盖章):上海市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点:上海合同签订地点:上海2024-03-212024-03-21,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