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服务示范运营服务采购合同公告(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政局2024)



合同编号:

4532500HT2024002090301

合同名称:

红河州民政局购买省级4个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示范运营服务项目合同

项目编号:

4532500JH202400209

项目名称:

红河州民政局购买省级4个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示范运营服务项目

采购人(甲方):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政局

供应商(乙方):

弥勒市元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所属地域:

红河州

所属行业:

社会事务管理机构

合同金额:

200000.00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4-03-25

合同公告日期:

2024-03-26

代理机构:

红河御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进口产品审核前公示:

采购公告(或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

红河州民政局购买省级4个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示范运营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专家抽取记录:

4000140577

中标、成交公告:

红河州民政局购买省级4个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示范运营服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合同附件:

社工示范站项目协议书(弥勒).pdf

2024年省级乡镇(街道)社工示范站运营管理项目购买服务协议书甲方(购买主体):红河州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5000151927703法定代表人:赵力地址:蒙自市民安路226号乙方(承接主体):弥勒市元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2504MJT3638313法定代表人:帅瑞地址:弥勒市弥阳街道民康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碳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2024年3月18日上午碳商结果,甲方委托乙方对蒙自市观澜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弥勒市弥阳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共计2个省级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站运营管理项目提供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项目名称蒙自市观澜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弥勒市弥阳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计2个省级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站运营管理服务。第二条服务内容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开展“示范站”服务营运管理。(附件1.《“五社联动·共绘观澜”2024年蒙自市观澜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省级示范站服务项目方案》。附件2.《“以人为本·多元共治”2024年弥勒市弥阳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省级示范站服务项目方案》)2.根据群众需要,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等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服务范围详见《云南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服务清单》),提升基层民政服务水平,培育发展专业化社工队伍。乙方有关工作应符合《云南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要求。第三条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肆拾万元整(¥400000元人民币)第四条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1.服务期限:2024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19日。2.服务地点:蒙自市观澜街道、弥勒市弥阳街道。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收款账号(一)项目款分2次支付: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支付乙方项目总款项的80%;项目开展至2024年9月底,甲方支付乙方项目总款项的20%。乙方收款账号具体信息如下:开户名称:弥勒市元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行银行账号:2507071109200044950乙方应对上述账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如账户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确保向甲方有效送达,否则甲方将款项转至上述账户,即视为乙方已收到相关款项(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乙方未开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产生任何违约责任)。第六条人员要求乙方应根据购买服务协议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配备驻站社工队伍。每个社工站至少配备3名驻站社工。驻站社工身份为乙方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驻站社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并按照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民发(2009)44号)登记注册;取得大专及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或相关专业(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心理学、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近5年以来接受过不少于120小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工作行业组织集中开展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非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须在3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3乙方指定帅瑞为本项目负责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选派人员情况及分工,乙方选派人员须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确认同意。第七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一)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合同约定,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内容、任务目标、制度建设、工作措施、保障条件、项目进度、项目预算、服务内容清单等内容。(二)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前5个工作日内正式向甲方提交经甲方审核并函复同意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乙方按照甲方的审核复函组织实施。前述经甲方确认后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作为甲方阶段性考核和验收的依据之一(三)乙方应实时与甲方沟通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过程中,如涉及项目任务、已函复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调整等重要事项,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正式提交说明及相应解决办法,甲方函复后遵照执行。第八条项目评估及验收(一)评估验收以本合同约定、甲方确认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文件为依据,由甲方对乙方实施项目进行评估验收。(二)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经甲方全部验收合格之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交付全部纸质版和电子版项目成果资料。第九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负责对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实施、项目资金等进行指导并监督管理。2.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乡镇(街道)社工站进行评估验收。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临时或定期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权责令其整改,确保项目实施质量。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工作报告。5.甲方根据评估验收结果及时支付项目款项。6.甲方协助乙方建设运营乡镇(街道)社工站和开展112社会工作服务。7.与本合同有关的办公设备、档案资料、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8.甲方负责社工站办公场所须配置的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应符合消防标准,配备有关消防设施。9.甲方负责协调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站的各方关系。(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建立社工站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职责、日常管理、会议培训、工作考核、项目管理、档案和信息化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公开、服务监督、风险管理等制度),并按照制度规定开展日常工作。52.乙方应按要求配备配齐驻站社工,确保驻站社工队伍稳定,每个站点每年人员更换数量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乙方更换驻站人员应向甲方报告。甲方发现驻站社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存在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驻站人员情形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驻站社工。乙方应确保驻站社工按时参加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和培训。3.驻站社工由乙方自行聘用,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乙方应自行与驻站社工完善用工手续,保障驻站社工工资福利待遇。如乙方与驻站社工发生任何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偿损失。4.乙方需及时向甲方提供各项工作报告,包括项目工作月度报告、中期报告、末期报告;项目财务中期和末期报告等。协助甲方做好本地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打造品牌项目。5.乙方应保障驻站社工和服务对象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风险预案,确保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若因乙方管理不当造成的安全问题由乙方全部承担。6.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项目任务,不得将项目转包,并按时完成并交付项目工作成果,确保项目成果详实完整、真实有效。7.乙方应做好驻站社工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等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不得疏忽大意,乙方在安全上应无6条件对甲方负责;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财产、人身伤害(包括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的安全事故(含受伤、残疾、死亡等)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与甲方无关。第十条保密条款项目实施服务过程中至乙方正式向甲方交付技术文档资料时止,乙方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数据、资料、文件等保密;否则,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的上述资料泄密的,乙方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项目完成后,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对本项目承担保密责任。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至双方书面声明放弃该保密权利之日止。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整改三次都未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向甲方支付项目管理费的1%违约金。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关系。(1)履行合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2)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3)不具备主体资质;(4)驻站社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资格证书或不满足要求;(5)违反保密义务;7(6)擅自将合同义务分包、转包。2.甲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或者因未协调好四方关系影响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站项目正常运行,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关系,甲方按乙方已经实际开展的工作支付管理费用和活动费用。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应尽义务的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5日内向对方通报,经双方协议可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或擅自解除合同的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乙方拒不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其它1.本合同所有附件和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但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冲突的内容以本合同为准。2.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由败诉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8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用等)。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五社联动·共绘观澜”2024年蒙自市观澜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省级示范站服务项目方案》2.《“以人为本·多元共治”2024年弥勒市弥阳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省级示范站服务项目方案》日治甲方(盖章):红河州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签学洋日期:224年3月2/日乙方(盖章):弥勒市元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帅日期:2024年3月21日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作服务示范运营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