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采购合同公告(呼和浩特市水务局2024)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呼和浩特市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50101-NMHY-CS-20240001
二、合同名称:呼和浩特市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
三、项目编号:150101-NMHY-CS-20240001
四、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呼和浩特市水务局
地址:新城区水岸小镇G4 办公楼
联系方式:13074782482
供应商(乙方):内蒙古华瑞中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D3-1号楼
联系方式:1779074810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呼和浩特市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
1(项)
¥1,390,000.00
¥1,390,000.00
无
合同金额: 1,39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3月20日至2025年03月21日
履约地点:采购人约定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3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市级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合同(1).pdf
市级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合同(1).pdf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
2024年03月26日
合同编号:HRZJH24010301政府采购合同(监测服务)类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海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呼和浩特市水务局乙方:内蒙古华瑞中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签订日期:2024年3月一呼和浩特市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甲方:(采购单位名称)呼和浩特市水务局乙方:(名称)内蒙古华瑞中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海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受呼和浩特市水务局(甲方名称)委托,采购呼和浩特市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项目,已完成(呼和浩特市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项目)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各项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相关预定,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采购单位和乙共同审核,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1.技术服务的目标和成果要求:(1)2024年3月19日至2025年3月20日,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水样检测报告;(2)最终以纸质检测报告的形式提交成果,按采购人要求进行验收。15010212.技术服务的范围:(1)每月两次对呼和浩特市流域断面进行水样检测。水样采样点为29处,水样检测的数量以实际送样数量为准。(2)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24项检测因子,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氰化物、挥发酚、神、汞、硒、铅、镐、铜、锌、六价铬、石油类、氟化物、硫化物、总磷、总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3)本项目为送样检测。要求安排专人(样品管理员孟楠联系电话:15148794189)进行样品的接收和核对,并将人员信息在采购人处备案。(4)每次乙方接到送样要求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结果及正式检验报告。并要求成交单位具备数据处理及分析评估能力,并能给出专业的合理化的建议。(5)要有紧急服务预案,对于紧急的特殊检测任务,能够在2-3天内保质保量的完成。2每迟一天,扣除当次检测费的15%作为惩罚措施。(紧急检测任务中如有特殊指标,需双方商定时间)。(6)要求对样品信息及检测数据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使用检验结果,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7)要求对断面水质检测结果中超标指标进行超标原因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8)每季度派相关人员对水样采集点进行走访。(9)紧急检测3-5次,超过5次按实际发生费用签订补充协议,每次不超过5个点位。3.技术服务的成果形式:最终以检测报告的形式提交成果。第二条:服务期限:0001.技术服务期限:2024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21日。每次送样要求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结果及正式检验报告。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乙方开展检测活动所需的有关技术参数、资料及相关支持性文件。2.提供工作条件:配备专人负责工作期间的业务联系。3.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_日内向乙方提供所有材料。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乙方要求的时间提供项目有关的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检测方案或合格的检测条件,则提交报告的时间作相应顺延。975134.甲方协助乙方协调相关单位(如采样单位)完成检测工作。5.因未达到上述条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报告的,乙方不承担责任。6.甲方在与乙方共同商定的检测时间内,甲方安排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第四条:付款方式1.甲乙方签定合同总金额(大写):壹佰叁拾玖万元整(¥1390000.00元)2.甲方分2期支付乙方合同金额3(a)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3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陆仟伍佰元整(¥486500.00元);(b)经甲方确认乙方完成工作量的50%工作任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6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叁仟伍佰元整(¥903,500.00元;3.结算方式:应甲方要求,甲方付款时需要乙方提前提供等额款项的发票或收据,甲方收到乙方的发票或收据后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支付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乙方提前开具的发票和收据不属于双方结算凭证,不作为甲方已支付款项的证明,双方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支付证明。4.乙方收款开户行名称、账号等信息。乙方名称:内蒙古华瑞中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哲里木路支行账号:861503101421001445公司税号:91150118MABWOXYCOY乙方联系人:黄蕊电话:17790748102乙方接受以转账方式收款,乙方变更上述收款信息,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视为变更成功,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报告涉及的有关技术内容。2.涉密人员范围:参加管理人员。3.保密期限:长期。4,泄密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报告涉及的有关技术内容及数据。2.涉密人员范围:资质认证体系内全体人员。3.保密期限:长期。4泄密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3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1.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基础资料有重大变化;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省或地方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政策影响项目的进展;3.项目主管部门发生变化;在执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增加服务项目,则乙方情另收取相关费用,同时提交报告的时间情后延;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提交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形式: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报告并加盖乙方CMA印章和检验检测专用章;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甲方认可乙方交付的检测报告;3.验收的时间: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检测报告(电子版报告及纸质版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八条:双方确定,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或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合理的履行义务,保证本合同的正确履行。双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的,需向对方支付合同(协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造成对方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进行相应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的实际损失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维权合理支出);2.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检测工作返工或延误时(如未按双方约定时间送达检测样品),乙方将顺延交付检测报告的日期:3.乙方工作时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交付成果被证实不准确或无法客观反映检测结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检测或复测,如因此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照甲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第十条: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验收方式完成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51.乙方不承担责任。2.乙方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效期内,甲方指定何文国(联系电话:13074782482)为甲方项目负责人(联系人),乙方指定黄蕊(联系电话:17790748102)为乙方项目负责人(联系人),项目负责人(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甲方联系人应熟悉项目情况,便于现场问题的解决;并了解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告知乙方,并提出预防方法;“方变更项目负责人(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2.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第十三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1.技术服务期间,乙方产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四条: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最新签署的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十七条:通知送达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本合同所记载双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即为双方有效的送达方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甲乙双方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效力。6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且补充协议未约定事宜,均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和通知送达条款的效力。以下为签字盖章页。甲方:呼和浩特市水务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新城区水岸小镇G4办公楼电话:0471-6621510年2月日乙方:内蒙古华瑞中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D3-1号楼电话:0471-3284111>024年3月20日合同编号:HRZJH24010301政府采购合同(监测服务)类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海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呼和浩特市水务局乙方:内蒙古华瑞中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签订日期:2024年3月一呼和浩特市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甲方:(采购单位名称)呼和浩特市水务局乙方:(名称)内蒙古华瑞中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海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受呼和浩特市水务局(甲方名称)委托,采购呼和浩特市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项目,已完成(呼和浩特市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项目)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各项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相关预定,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采购单位和乙共同审核,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1.技术服务的目标和成果要求:(1)2024年3月19日至2025年3月20日,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水样检测报告;(2)最终以纸质检测报告的形式提交成果,按采购人要求进行验收。2.技术服务的范围::50010210(1)每月两次对呼和浩特市流域断面进行水样检测。水样采样点为29处,水样检测的数量以实际送样数量为准。(2)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24项检测因子,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氰化物、挥发酚、神、汞、硒、铅、镐、铜、锌、六价铬、石油类、氟化物、硫化物、总磷、总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3)本项目为送样检测。要求安排专人(样品管理员孟楠联系电话:15148794189)进行样品的接收和核对,并将人员信息在采购人处备案。(4)每次乙方接到送样要求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结果及正式检验报告。并要求成交单位具备数据处理及分析评估能力,并能给出专业的合理化的建议。(5)要有紧急服务预案,对于紧急的特殊检测任务,能够在2-3天内保质保量的完成。2每迟一天,扣除当次检测费的15%作为惩罚措施。(紧急检测任务中如有特殊指标,需双方商定时间)。(6)要求对样品信息及检测数据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使用检验结果,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7)要求对断面水质检测结果中超标指标进行超标原因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8)每季度派相关人员对水样采集点进行走访。(9)紧急检测3-5次,超过5次按实际发生费用签订补充协议,每次不超过5个点位。3.技术服务的成果形式:最终以检测报告的形式提交成果。第二条:服务期限:0001.技术服务期限:2024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21日。每次送样要求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结果及正式检验报告。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乙方开展检测活动所需的有关技术参数、资料及相关支持性文件。2.提供工作条件:配备专人负责工作期间的业务联系。3.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_日内向乙方提供所有材料。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乙方要求的时间提供项目有关的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检测方案或合格的检测条件,则提交报告的时间作相应顺延。975134.甲方协助乙方协调相关单位(如采样单位)完成检测工作。5.因未达到上述条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报告的,乙方不承担责任。6.甲方在与乙方共同商定的检测时间内,甲方安排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第四条:付款方式1.甲乙方签定合同总金额(大写):壹佰叁拾玖万元整(¥1390000.00元)2.甲方分2期支付乙方合同金额3(a)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3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陆仟伍佰元整(¥486500.00元);(b)经甲方确认乙方完成工作量的50%工作任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6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叁仟伍佰元整(¥903,500.00元;3.结算方式:应甲方要求,甲方付款时需要乙方提前提供等额款项的发票或收据,甲方收到乙方的发票或收据后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支付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乙方提前开具的发票和收据不属于双方结算凭证,不作为甲方已支付款项的证明,双方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支付证明。4.乙方收款开户行名称、账号等信息。乙方名称:内蒙古华瑞中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哲里木路支行账号:861503101421001445公司税号:91150118MABWOXYCOY乙方联系人:黄蕊电话:17790748102乙方接受以转账方式收款,乙方变更上述收款信息,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视为变更成功,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报告涉及的有关技术内容。2.涉密人员范围:参加管理人员。3.保密期限:长期。4,泄密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报告涉及的有关技术内容及数据。2.涉密人员范围:资质认证体系内全体人员。3.保密期限:长期。4泄密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3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1.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基础资料有重大变化;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省或地方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政策影响项目的进展;3.项目主管部门发生变化;在执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增加服务项目,则乙方情另收取相关费用,同时提交报告的时间情后延;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提交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形式: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报告并加盖乙方CMA印章和检验检测专用章;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甲方认可乙方交付的检测报告;3.验收的时间: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检测报告(电子版报告及纸质版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八条:双方确定,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或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合理的履行义务,保证本合同的正确履行。双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的,需向对方支付合同(协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造成对方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进行相应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的实际损失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维权合理支出);2.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检测工作返工或延误时(如未按双方约定时间送达检测样品),乙方将顺延交付检测报告的日期:3.乙方工作时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交付成果被证实不准确或无法客观反映检测结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检测或复测,如因此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照甲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第十条: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验收方式完成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51.乙方不承担责任。2.乙方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效期内,甲方指定何文国(联系电话:13074782482)为甲方项目负责人(联系人),乙方指定黄蕊(联系电话:17790748102)为乙方项目负责人(联系人),项目负责人(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甲方联系人应熟悉项目情况,便于现场问题的解决;并了解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告知乙方,并提出预防方法;“方变更项目负责人(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2.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第十三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1.技术服务期间,乙方产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四条: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最新签署的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十七条:通知送达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本合同所记载双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即为双方有效的送达方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甲乙双方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效力。6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且补充协议未约定事宜,均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和通知送达条款的效力。以下为签字盖章页。甲方:呼和浩特市水务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新城区水岸小镇G4办公楼电话:0471-6621510年2月日乙方:内蒙古华瑞中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D3-1号楼电话:0471-3284111>024年3月2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河流考核断面水样检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呼和浩特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