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机动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四川省内江强制隔离戒毒所2024)
一、合同编号:NJQJ2024030
二、合同名称:机动车辆保险合作协议
三、项目编号:51000024210200038878
四、项目名称:公务用车及执法执勤车辆保险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四川省内江强制隔离戒毒所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公民镇楠木寺村
联系方式:17780828950
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一段46号1层1、2号及2层1号
联系方式:1828322152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财产保险服务
5(项)
¥4,000.00
¥20,000.00
合同金额: 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3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定点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3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机动车辆保险合作协议.pdf
四川省内江强制隔离戒毒所
2024年03月26日
机动车辆保险合作协议甲方:四川省内江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甲、乙双方业务正常顺利开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保险协议如下:第一条条,本协议保险对象为四川省内江强制隔离戒毒所。第二条合作范围:乙方为甲方所有的【6】辆机动车,提供【机动1车车辆保险以及保险售后服务】。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按经国家保监会批准的中国平安财产机动车保险条款2020年版执行。甲方需要投保车辆车牌号为:【川KD031警、川KF00558、川KD093警、川KD092警、川KD006警、川KD033警】,若有新增、减少或者变化,甲方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最新通知提供保险及售后服务。第三条,当国家调整机动车辆保险保险费费率时,乙方应将调整依据在【7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国家法律、地方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有关保险产品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而对继续执行协议中的某一特定条款有影响的,协议各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对该条款进行协商调整,其他未调整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第四条承保1.凡统一在乙方投保的车辆,甲方负责提供所投保车辆上年度的保险单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车辆清单等投保资料给乙方,乙方应确保上年度与本年度投保车辆购买保险的时间无缝连接。2.每辆车具体办理投保(续保)时,在【2】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签发车辆保险单并出具发票。3.监管许可的情况下商业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乙方应按最低价格进行承保,根据《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四川省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入围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要求,车辆商业险报价折扣均采用:新能源车自主核保系数:0.65。燃油车自主核保系数:0.50。4.保费结算方式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保险单都以转账的形式结算。根据《四川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川保监发【2008】74号)的要求,机动车辆保险需在收取保费后再签发保单。具体流程为:(1)甲方提供机动车辆投保相关信息和保险需求,乙方工作人员根据甲方的要求测算保费。(2)乙方将保单信息录入系统。(3)乙方打印转帐收暂收据通知贵所付款。(4)甲方根据转帐收暂收据的金额转帐付款。(5)乙方收到保费后出具正式发票和保单送达甲方。2甲方开票信息:开户行:农行资中楠木寺支行户名:四川省内江强制隔离戒毒所纳税人识别号:1151000035361290X3地址: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公民镇楠木寺村电话:08325212959账号:22347801040002696乙方收款账号信息为: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开户行:【工行四川省内江市中兴支行】账号:【2307482109123102538】。第五条理赔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免费服务:1.报案提供7×24小时全天候受理报案服务:乙方理赔电话配95511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查勘定损服务提供7×8小时理赔服务2.查勘定损2.1乙方接到车辆出险报案后,将在【15】分钟内指定【理赔服务专员:3姓名:【谢龙江】,联系方式:【18283221527】人员与甲方联系,查勘定损人员迅速赶赴定损现场,以“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定损。2.2在市内出险,查勘定损员将在15分钟内与您联系处理定损。在外地出险,【查勘定损员】将在【15】分钟内与您联系。视具体情况、事故大小由乙方负责直接派人处理或委托当地平安乙方的分支机构代理查勘现场。2.3车辆查勘定损完毕后,甲方可自主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在乙方推荐修理厂修理。2.4配件方面,按乙方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提供的国内外各种车型最新配件价格。2.5人伤案件: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及120医疗急救电话。在抢救伤员的同时,请拨打报案电话95511,将车停在出事点等候交警现场查勘及处理。不涉及人伤的碰车事故:请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及报案电话95511并等候交警现场处理。3.医疗人伤3.1凡发生在市辖区内或省内各地的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遭受伤害,在伤员送往乙方协作医院治疗的情况下,经乙方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共同确认,依法应由车方垫付和承担的住院医疗费,乙方根据有关【医疗费用垫付】等规定办理医疗费垫支。3.2非协作医院可依法预付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44.理赔4.1赔案时效:乙方在客户索赔材料齐全之日起,按赔款金额大小作出时效承诺:5万元以下的赔案一个工作日赔付5-20万元(含)的赔案三个工作日赔付20万元以上的赔案五个工作日赔付4.2索赔资料除符合简化处理条件的案件外,交通事故在各方面损失基本确定后,经过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书,便可准备索赔资料,所需资料在查勘定损时乙方人员会作详细说明,一般情况下需作如下资料:4.2.1车险赔付资料:驾驶证正、副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证复印件修车发票及其它发票原件(全责、主责、同责)或复印件(次责)出险通知书(单位车盖章)保单复印件事故认定书、调解书(盖章)4.2.2第三者赔付资料4.2.2.1三者有车辆损失需提供照片、定损书(经乙方认可)的修车发票和施救费发票原件(全责、主责)或复印件(同责、次责)。54.2.2.2财产损失需有损失清单、原始发票和有关单据,而且事先通过乙方认可。4.2.3人员伤亡需提供如下资料:4.2.3.1伤者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药费处方;4.2.3.2伤者须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药费凭处方在公费医疗范围内赔付与伤情有关部份,住院治疗需提供出院证明。转院治疗须出具医院转院证明;再医费须医院证明;4.2.3.3伤者残疾或死亡需要:a.伤残鉴定书或死亡证明文件;b.伤残补偿或死亡补偿手续;c.被抚养人户口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当地政府出具的死者生前供养状况证明书;d.再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等收据需交警签章;4.2.3.4交通费需出具车票5.预付赔款凡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事故均可方便的办理预付赔款,以解决被保险人燃眉之急,减轻资金压力。办理预付赔款的简易流程:单位书面申请→提交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乙方在【72】小时内预付可以确定的依法应由车方承担的费用。6.全国通赔中国平安产险在全国率先实现网上通赔,客户在中国大陆任何地方出6险,都可以通过当地中国平安产险的分支机构获得同投保地一样快捷和专业的理赔服务,为客户有效节约50%以上的索赔时间。7.重大事故预赔付服务主要适用于客户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对有车物损及人伤的案件,在责任已经明确的情况下,车物损赔付金额确定后可先行预付;在甲方提交完整资料后【72】小时内,乙方预付赔款。预付赔款的金额原则上控制在赔案预估赔偿金额(保险限额内)的50%以内。个案在责任明确、无任何条款免赔情况下,可对已确定赔偿金额(保险限额内)作100%预赔。8.按揭证明1.发生保险事故后,仅整车被盗和车辆全部损失时需要提供第一受益人出具的银行意见函,其余情况无需提供。2.以上特别约定会在商业险保单特别约定中体现。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对所投保车辆应加强管理,加强对驾驶员的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2.对出险车辆的事故简化处理赔付,甲方应如实申报,防止弄虚作假。3.乙方必须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当甲方被保险车辆出险时乙方应及时响应处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乙方违约在【7】天内未纠正或纠正后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4.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公证费等费用。5.乙方有关经办人员有协助甲方出险车辆索赔的义务。6.对疑难案件的处理,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以解决问题的原则友好协商。第七条送达甲乙双方确认,以下地址和联系方式为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任一方发生变化,应提前3天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联系人:【童梅】,联系地址:【资中县公民镇楠木寺村四川省内江强制隔离戒毒所】,联系方式:【19961782233】乙方联系人:【谢龙江】,联系地址【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一段46号1层1、2号及2层1号】,联系方式:【18283221527】。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也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解决。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反虚假宣传条款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8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二条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一)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协议条款、协商和谈判内容、商业安排等;合同一方(即信息接受方)从合同另一方(即信息披露方)获得的与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产品、商业计划、行销、投资、财务状况、其他业务和项目有关的信息、消息、数据、图纸、技术诀穿、分析、计算、汇编、研究及其他资料,或者接受方编制的与上述信息有关的资料;上述信息也包括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受方的信息。(二)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特殊资产,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泄露商业秘密。(三)接受方应将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存放于安全之处。披露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接受方将从披露方获得的商业秘密载体交还或销毁,接受方必须交还或销毁。(四)在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前,合同双方不得就与本合同有关的协商或谈判的内容、协议条款、商业安排及其他有关的资料通过媒体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布。(五)本条款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即使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仍须遵守。第十三条反商业赔赔条款反商业赔赔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合同各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赔赔条款:1.合同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购赔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购赔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赔略和贪读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合同各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赔赔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赔赔。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四)合同各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10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二)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3.平安产险郑重声明:我司严格禁止我司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赔赔行为。合同各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平安产险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平安产险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司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我司。4.平安产险郑重提示:平安产险反对我司或我司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增值税条款本条款适用于涉及支付或给付的合同、协议,支付方式及发票类型以主协议约定为准(一)收款方向付款方提供的付款资料满足下述付款条件的,付款方应在收到收款方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后的30个自然日内,将货款一次性/分期付款支付给收款方。1.收款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交付及服务提供,且相应交付物经验收合格;112.付款方收到收款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3.如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确属合法有效;(二)收款方应按下述条款的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1.付款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收到了货物/服务的交付物,且该交付物经验收合格后,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或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具体开票信息由双方另行书面确认。2.收款方同时向付款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的分支机构和对应的价款。收款方应分别对清单中的费用承担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3.付款方与收款方采购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收款方不应再额外向付款方收取增值税费用。4.经多次分批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开具、提交以及双方收付款,收款方开具并提交付款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即必须大于或等于)付款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5.收款方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因收款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收法规与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而给付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收款方负责赔偿。6.收款方开具的如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方应在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30个自然日内向付款方提交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付款方有权拒收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付款方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付款方的,收款方应负责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12定向付款方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付款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保证取得的发票可以及时并成功获得抵扣,收款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并经付款方签收后,若发生丢失,收款方应积极协助付款方,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本合同项下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或其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票的情况,收款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税收规定向付款方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票,付款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税收规定退回收款方已开具的发票或向税局递交需收款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有效证明。(三)若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条款中任意一条,则相关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正文中违约责任条款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品牌保护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对方品牌内容用于广告宣传或业务推销等;若需使用,需经书面授权,并事先将宣传样本等有关内容提交品牌所有方确认。否则,品牌所有方有权解除与合作方所签订的全部合同,并要求合作方:(一)立即停止一切有关宣传活动,积极消除对品牌所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二)向品牌所有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圆整);(三)不足以弥补品牌所有方损失的,还应另外予以赔偿。同时,合作方应对其自身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反洗钱条款13本条款适用于一方委托另一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代理保险业务,以及涉及代为收取投保、退保、批改理赔等资料的合同及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2号)的有关规定:(一)代理方代理销售保险人保险产品时,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需要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与投保单一起交保险方留存。(二)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三)如有客户向代理方要求代为办理退保、理赔等服务,代理方有义务根据保险人的规定向客户告知具体处理或联系方式。(四)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代理方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14(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人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六)双方在各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双方在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如遇困难,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十七条反广告投放作条款本条款适用于涉及广告投放类的合同及协议(一)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诈骗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广告投放作整行为,都属于合同诈骗,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二)双方均认可,“广告投放作整行为”是指在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广告投放过程中,一方采取欺诈手段来达到降低已方成本和实现双方约定的KPI的行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有任何媒体上的任何广告作15行为发生,双方均同意该媒体上的该类广告投放为无效广告,委托方不必向受托方方支付其相关的任何费用。如委托方已向受托方支付费用,则受托方承诺将在委托方发现受托方的广告作整行为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返还全部费用。(三)受托方承诺严格禁止受托方内部经办人员、合作商(如有)的任何广告投放作整行为。如有此种行为发生,受托方承诺将在作整行为发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发行的平面媒体上刊登向委托方的致书,致书必须列明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另外,受托方承诺将在委托方发现受托方的广告作行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支付本合同全部金额两倍的违约金。本条承诺与以上第2条的承诺同时适用。(四)委托方郑重提示:委托方反对委托方或委托方经办人员主动要求受托方实施“广告投放作整行为”的行为,该等行为是委托方公司禁止的,如受托方收到此类要求,可直接向委托方公司负责采购的部门发出公函进行投诉,委托方将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处理结果。(五)对于各类广告的投放,双方均认可按照以下方式确认投放已经执行,如未能按照以下方式确认,则委托方有权不认可广告已经投放及不予支付该笔广告投放费用。1.网络广告:由委托方支付费用聘请业内知名的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监测。受托方同意在网络广告投放前和过程中,积极配合委托方和第三方监测公司实施广告监测。如双方对监测报告的内容有异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投放的媒体出具且盖章的投放说明为准。2.电视、户外、电台广告:由受托方支付费用购买第三方监测公司的监测报告,按照该报告确认实际执行情况。该监测公司需为委托方在投放16进行前已经书面认可的专业的监测公司。户外广告如不采取第三方监测的方式,也可按照受托方提供的、委托方认可的上刊照片确认。上刊照片需要包含上刊首日、中途每月或每周(中途拍照的频度由双方协定)和结束日的白天和晚间的照片,照片中需要含有拍摄当天的报纸并清晰展现报纸的日期,该日期与照片的拍摄日期应保持一致。电台广告如不采取第三方监测的方式,也可按电台出具且盖章的播出报告确认。3.平面广告:按照由受托方提供、委托方认可的实际发布广告的报纸或杂志的样刊确认。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m2024年3月19日22年户日1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机动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四川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