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吴堡县财政局2024)
一、合同编号:HT-吴堡县-2024-00008
二、合同名称:于家沟至李家庄道路提升工程监理服务
三、项目编号:ZCSP-吴堡县-2024-00018
四、项目名称:吴堡县财政局于家沟至李家庄道路提升工程监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吴堡县财政局
地址:宋家川镇新建街
联系方式:6521508
供应商(乙方):陕西环泰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富康路中盐福田小区一号楼北五号车库
联系方式:1896699054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于家沟至李家庄道路提升工程监理服务
1(项)
¥182,381.00
¥182,381.00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合同金额: 182,381.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贰仟叁佰捌拾壹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3月27日至2024年04月08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3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监理合同.pdf
吴堡县财政局
2024年03月27日
吴堡县于家沟至李家庄道路提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吴堡县财政局与监理方陕西环泰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吴堡县于家沟至李家庄道路提升工程。工程地点:吴堡县郭家沟镇工程内容:本工程路线起点(K0+000)与呼豁路平交,终点(K3+957.401)为李家庄,路线全长约3.957公里,路基宽度6米,路面宽度5.5米;路面结构为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荷载为公路-II级,双向两车道,设计时速15km/h。工程中标价:8794415.73元监理服务费用:¥:182,381元(大写:壹拾捌万贰仟叁佰捌拾壹元整)。开工日期:2024年月_日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六、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之月合同订立地点:吴堡县财政局办公室。本合同双方约定_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方:(签章)监理方:(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账号:账号:26091501040034537邮编:邮编:电话:电话:-2-第二章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加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承接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经委托人审定的现场监理人员及检测设备,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七条所有监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独立食宿,不得在施工方食宿。第八条项目总监理和监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委托人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总监一次不在岗,罚款2000元,累计三次不在岗,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监理人员一次不在岗罚款1000元。第九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十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十一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五条条二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提供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第十九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4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二十条监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二十二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已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四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五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七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三十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6-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三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四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五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六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四十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四十二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三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四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六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七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九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五十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五十一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二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8第三章章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法规、陕西省及榆林市有关建设工程文件、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工程施工图纸、标准图集及相关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范围:工程施工图纸。监理期限:丛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止。监理内容:该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协调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业主与城建、环卫、市政等除承包商以外的第三方的协调。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提供相关的工程资料。第五条委托人应在三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六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办公室、办公桌椅第八条在监理服务期限应派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主体施工阶段时结构监理工程师和安装阶段安装监理工程师。第九条本工程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监理人仅承担监理的责任,如有过失,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第十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2(扣除税金)根据国家有关的现行法规、法律决定。第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十二条奖励办法:本工程因监理建议被采纳而使招标人节约投资,方案性建议按节约监理费的3%给予监理人奖励;施工图阶段技术性建议按节约投资的5%给予监理人经济奖励。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最终监理服务费为:根据工程决算价按相关收费文件的费率计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并签订本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五条、付款方式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及超期责任承担(建议:1、监理服务期限的确定;2、因监理过失指令造成的发生监理服务期限超期的,造成损失或发生的费用如何承担:委托方不另支付监理超期服务费用,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第四章、通用条款(标准条件)第一条、项目监理机构发生人员变更时的批准程序和处理办法。(建议:监理机构人员一经确定,若监理单位需要中途调整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的,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提前通知委托方,经委托方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调换,并处以相应经济处罚)。第二条、委托方要求更换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建议:(1)严重过失行为;(2)违法或涉嫌犯罪;(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第三条、其他1、是否应有关于分包与转让的约定。(不允许)2、监理服务期限按施工工期延长3个月计。超过3个月后,按监理人员实际到场工资支付。3、监理费报价中包含招标服务费、招标费由中标人支付。4、监理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根据工程进行分期支付,第一次付款为本合同签订7日内付监理费的30%,第二次付款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监理费的60%,第三次付款为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7天内付监理费的10%。-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提升工程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