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燃油费 燃油采购合同公告(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车燃油费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阿左财购备字(电子)[2024]01476号
二、合同名称:公务车燃油费
三、项目编号:阿左财购备字(电子)[2024]01476号
四、项目名称:公务车燃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阿拉善盟额鲁特东路党政大楼西侧
联系方式:13514838779
供应商(乙方):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1号
联系方式:1362473363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燃油
3,816(升)
¥7.86
¥30,000.00
92#
合同金额: 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3月28日至2024年03月28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3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dzfp_24152000000012027885_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_20240328.pdf
微信图片_20240328102314.jpg
微信图片_20240328102315.jpg
微信图片_20240328102316.jpg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28日
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发票号码:24152000000012027885成品油开票日期:2024年03月28日购买方信息名称: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11529210117651641名称: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11529210117651641销售方信息名称: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152921701452421L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汽油*汽油92#升3816.79389312976956.955752212389426548.6713%3451.33合计¥26548.67¥3451.33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汽油*汽油92#升3816.79389312976956.955752212389426548.6713%3451.33合计¥26548.67¥3451.33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汽油*汽油92#升3816.79389312976956.955752212389426548.6713%3451.33合计¥26548.67¥3451.33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汽油*汽油92#升3816.79389312976956.955752212389426548.6713%3451.33合计¥26548.67¥3451.33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汽油*汽油92#升3816.79389312976956.955752212389426548.6713%3451.33合计¥26548.67¥3451.33价税合计(大写)价税合计(大写)叁万圆整(小写)¥30000.00叁万圆整(小写)¥30000.00叁万圆整(小写)¥30000.00备注销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支行;银行账号:05461101040007773;销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支行;银行账号:05461101040007773;销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支行;银行账号:05461101040007773;销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支行;银行账号:05461101040007773;开票人:潘丽霞潘丽霞司法局驻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利制务设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加油6169元由网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6日份给请人网社格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加油26169元2024年月16日给付加油款30000元,于2025年3月16前给付申请人加油4000元至全部还清,如有一笔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就将剩余款项全领申请执行。监督管理局要求就此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7日经阿拉善左旗司法局驻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Q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当方当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内2921诉前调确22号申请人:阿拉善左旗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普亚巴彦浩特吉兰大北环路法定代表人:胡凤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内蒙古阿拉善盟额鲁特路盟党政大楼西侧。负责人:刘占军,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系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燕,系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室主任。(特别授权)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阿拉善左旗北方燃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3月17日经阿拉善左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车燃油费 燃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