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泰顺县司法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02541556G2024401

二、合同名称:泰顺县人民调解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TSCG202401007
四、项目名称:泰顺县人民调解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泰顺县司法局
地 址:泰顺县罗阳镇北大街132号
联系方式:0577-59280968
供应商(乙方):泰顺县人民调解协会
地 址:泰顺县城关北大街132号
联系方式:1385881327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泰顺县人民调解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599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泰顺县人民调解服务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标准:根据《******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文件

2.合同金额(元):599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3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3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购买协议项目书(司法局).pdf

泰顺县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协议书购买方:泰顺县司法局(以下简称甲方)承接方:泰顺县人民调解协会(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泰顺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为保证所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内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包括:1.人民调解案件的化解;2.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3.人民调解知识的宣传服务;4.人民调解咨询服务;5.人民调解队伍培训服务;6.人民调解的规划与政策研究、矛盾纠纷对象信息采集、人民调解案件评审及有关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服务;7.其他与人民调解服务有关事项。第二条服务内容及要求乙方安排徐隆冠等专职人民调解员在泰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各行业调委会(调解室)受理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部门移送、委托调解的案件。工作要求如下:1.开展纠纷调解。乙方对符合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调委会(调解室)受理的民间矛盾纠纷受案率必须达到100%,调处率必须达到100%,调处成功率必须达到96%以上,无因调处不当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信访事件。2.建立调解档案。乙方调解需按规范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按照要求录入调解平台,甲方每季度抽查一次。3.提供调解咨询服务。提供人民调解政策、有关人民调解法律法规等的咨询服务。4.上报调解信息。乙方要按照县司法局的要求报送工作情况和报表,及时在相关工作平台正确输入调解工作信息。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要对项目的实施给予业务上的指导。2.甲方有权检查和督促乙方完成项目任务。3.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足额拨付项目经费。4.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资金,专款专用。5.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不得将服务委托给第三方,应按协议约定完成任务目标,如乙方未能在协议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协议期满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第四条服务项目期限和金额本协议有效期从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止。甲方每年付给乙方金额为伍拾玖万玖仟元整,乙方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泰顺县支行,帐号33050162743500000290,户名:泰顺县人民调解协会。第五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协议争议的解决方法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协议未尽事宜及生效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以书面形式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人民调解法》规定的相关调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和流程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乙方应当切实按要求履行。甲方:泰顺县司法局乙方:泰顺其人民调解协甲方代表:乙方代表:3303290330302签约日期:2024年3月28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民调解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