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路网改善工程勘察设计 交通路网改善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容城县交通运输局2024)
白洋淀大道以东交通路网改善工程(容城段)勘察设计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3-29
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名称:白洋淀大道以东交通路网改善工程(容城段)勘察设计合同 三、项目编码:HB2024013480010082 四、项目名称:白洋淀大道以东交通路网改善工程(容城段)勘察设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容城县交通运输局(本级) 地址:容城县奥威路70号交通运输局 联系方式:洪松 供应商:山东中交恒泰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10号楼3层306室 联系方式:山东中交恒泰设计咨询有限公司0533-288019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白洋淀大道以东交通路网改善工程(容城段) 规格型号://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639888 合同金额:639888.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服务自签订合同书之日起3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后续服务从工程施工开始至竣工验收止。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2024-03-15 八、合同公告2024-03-29 九、其他补充事宜:
白洋淀大道以东交通路网改善工程(容城段)
发布时间:
2024-03-29 采购人:
容城县交通运输局(本级)
白洋淀大道以东交通路网改善工程(容城段)勘察设计合同1台同编号:1甲方:容城县交通运输局局(采购人名称)乙方:_山东中交恒泰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名称)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勘察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6勘察设计方案: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方案。1.1.1.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1.1.1.8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任命,代表承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503081.1.2.6勘察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任命,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勘察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设计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任命,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2人员。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3工程和勘察设计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1.1.3.2勘察设计服务: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4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1.1.3.5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勘察设计文件: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1.1.4.2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1.1.4.3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做的调整。1.1.4.4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3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8)勘察设计方案;(9)其他合同文件。4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赔赔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赔赔或变相赠赔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赔赔造成对方当5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0.2承包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发包人要求1.12.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62.2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承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承包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承包人。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承包人。7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2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84.承包人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4.1.4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承包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6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担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9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承包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项目负责人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并由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6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1012.2.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本项目无定金及预付款。定金或预付款支付方式:定金或预付款抵扣方式:12.3中期支付12.3.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要求及份数:格式自拟,一式三份,同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12.3.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10000元/天或按合同金额的1%!天,以金额较高者为准计算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相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费用结算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的要求、份数和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相应金额与税目的增值税发票。因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交费用结算申请或未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发包人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支付的责任。12.4.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10000元/天或按合同金额的1%/天,以金额较高者为准计算违约金。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3713.1.1属于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地震、海啸、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属承包人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疫及其他重大传染疾病等。14.违约14.1承包人违约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6)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况:14.2发包人违约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5)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况:15.争议的解决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1)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8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容城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白洋淀大道以东交通路网改善工程(容城段)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已接受山东中交恒泰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勘察设计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8)勘察设计方案;(9)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发包人派遗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录C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配置表39附录D承包人投入的勘察仪器、设备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陆拾叁万玖仟捌佰捌拾捌元整(¥639888元),其中:合同价款(不含税价)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叁仟陆佰陆拾柒元玖角贰分(¥603667.92),税额人民币大写叁万陆仟贰佰贰拾元零捌分(¥36220.08),税率6%4.项目负责人:姓名李华,身份证号370323198505282017,注册号咨登1820230202230。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合格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2024年2月22日,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30天。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12份,合同双方各执6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40交城发包人容城县交通运输局(盖单位章)承包人:山东中交恒泰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流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2024年03月15日2024年03月15日41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本项目位于白洋淀大道以东、1号临时通道以北、崇文路以西、明朗南街以南。本次白洋淀大道以东交通路网改善工程(容城段)按临时道路,采用三级公路标准建设,路面结构为沥青混凝土路面。主要涉及新建NL1路基宽22m,路面宽度20.5米;新建EL1路基宽15m,路面宽度13.5米;改建容信路路基宽15m,路面宽度13.5米;新建屋城路(N6)慢行通道路基宽7m,路面宽度6米,全长3.673公里。其中,NL1路线长0.999km、EL1路线全长0.702km、容信路路线全长1.708km,握城路(N6)慢行通道1条全长0.264km。工程主要包含临时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涵洞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等。项目国算总投资约4580万元142#idc error#附录C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配置表序号姓名拟在本项目任职专业职称1李华项目负责人道路与桥梁高级工程师2孙久胜技术负责人道路与桥梁高级工程师3穆永青总体、路线分项负责人道路与桥梁高级工程师4房秀辉路基、路面分项负责人道路与桥梁高级工程师5张珂桥梁、涵洞分项负责人道路与桥梁高级工程师6尹小华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分项负责人道路与桥梁高级工程师7**军安全设施分项负责人道路与桥梁高级工程师8庄继锋交叉工程及其他工程分项负责人道路与桥梁高级工程师9张娜环境保护分项负责人道路与桥梁高级工程师10付瑞芹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道路与桥梁高级工程师11赵允标工程勘察分项负责人道路与桥梁高级工程师十金44附录D承包人投入的勘察仪器、设备清单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备注1越野车丰田32面包车金杯33航摄无人机/14全站仪GTS-22545水准仪S376经纬仪J6/J237GPS(RTK)美国拓普康88手持GPS76型49数码相机佳能SX210610摄像机D70P311传真机328NC212台式计算机THINKCENTRE-M8000T6614绘图仪hp8010/hp800215彩色激光打印机HP216激光打印机HP9500/KM8650317黑白复印机理光1107318彩色复印机理光7501245#idc error#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交通路网改善工程勘察设计 交通路网改善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