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托管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民政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0024204122024807
二、合同名称:2024年上海市民政局国资委托管理服务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31128143406-00056523
四、项目名称:2024年上海市民政局国资委托管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民政局
地址: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
联系方式:23111111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民政局财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瞿晓明(男)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88号6楼
联系方式:6333517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4年上海市民政局国资委托管理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2824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内容服务要求: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内容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标准:按合同要求时间完成甲方规定工作
2.合同金额(元):
28245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3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3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4年上海市民政局国资委托管理服务的合同(11N0024204122024807).pdf
2024年上海市民政局国资委托管理服务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204122024807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民政局,乙方:上海市民政局财务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瞿晓明(男)地址: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88号6楼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023电话:23111111,电话:63335176传真:,传真:63335176联系人:侯雨薇,联系人:戴佳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项目名称、合同金额1.1项目名称:2024年上海市民政局国资委托管理服务1.2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2824500元整(贰佰捌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完成时间2.1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2024年度。3、服务内容及要求3.1日常工作服务,做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年报、月报工作和事业单位资产年报、月报工作,指导局系统事业单位做好固定资产报废和资产清查工作;督促局属企事业单位规范做好房地产出租、出借工作等服务;3.2督促局属事业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盘点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提高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调用、清点、报废等工作效率;3.3局属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服务,指导局属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3.4指导国资经营预算编制工作服务,进一步规范我局国资监管工作,提升经营性单位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和指导局属经营性单位开展2024年度国资经营预算编制工作;3.5局属单位资产管理监督检查、专项业务培训,动态跟进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展情况;3.6其他工作,负责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4、付款一次性支付4.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4.2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后六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本合同价款。5、信息保密5.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评价结果及与评价对象有关的任何信息。如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现象,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相关损失,乙方还须按协议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法律责任。5.2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被评单位财务等方面有关的任何信息。6、乙方履约延误6.1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服务。6.2若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完成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加收误期赔偿或违约终止合同。误期赔偿根据延期情况为合同金额的5%-20%。6.3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完成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导致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7、误期赔偿7.1若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从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合同价的10%计算。8、不可抗力8.1若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8.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事件。8.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9、履约保证金9.1本合同无履约保证金。10、争端的解决10.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天内,争端仍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请调解。10.2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1、违约终止合同11.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完成项目服务。(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11.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1.1款的规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将部分(按部分终止合同的比例计算)或全部甲方已支付的款项退回给甲方。11.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2、破产终止合同12.1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3、合同转让和分包13.1除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4、适用法律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15、合同生效与终止15.1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双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终止。15.2本合同一式(三)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16、合同附件16.1本合同附件包括:单一来源文件、单一来源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16.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6.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17、合同修改17.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8、其他需要补充的条款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4-03-28,日期:2024-03-28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资委托管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