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服务 住院津贴补助采购合同公告(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银河路街道办事处2024)



一、采购人名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银河路街道办事处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银河路街道办事处在线询价馆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971101000010754273
五、合同编号:11NK4561043020245603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意外保险服务
详见附件

119.0
240
2856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银河路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顾加宁
联系电话:13319906898
传真:/
地址:银河路街道办事处(银河路71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2024交通意外险合同银河3.29.pdf

政府采购在线询价合同编号:11NK4561043020245603采购单位(甲方):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银河路街道办事处服务单位(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克拉玛依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贰万捌仟伍佰陆拾元整贰万捌仟伍佰陆拾元整贰万捌仟伍佰陆拾元整贰万捌仟伍佰陆拾元整贰万捌仟伍佰陆拾元整贰万捌仟伍佰陆拾元整贰万捌仟伍佰陆拾元整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28560.0028560.0028560.0028560.0028560.0028560.0028560.001意外保险服务意外险意外险品牌:,240元:240,供应商需求响应:报价240元119项240.0028560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金额单位:元二、付款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缴费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保险费转账至乙方。三、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24年月日00时起至2025年月日24时止。保险期限为一年。四,保险内容意外医疗费用最高赔付金额200000住院津贴最高赔付天数365天住院津贴补助300元/天自驾机动车保额2400000搭乘机车车保额2400000搭乘水上交通工具保额6000000搭乘轨道交通工具保额6000000搭乘飞机保额10000000保障内容保险金额(元)五、保险责任(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恐怖袭击、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暴乱、驾驶机动车、电动车、非机动车以及乘坐各类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160万元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宜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恐怖袭击、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暴乱、驾驶机动车、电动车、非机动车以及乘坐各类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最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RMB1600,000.00×对应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及金额10级10%(16万元)9级20%(32万元)8级30%(48万元)7级40%(64万元)6级50%(80万元)5级60%(96万元)4级70%(112万元)3级80%(128万元)2级90%(144万元)1级100%(160万元)3、释义及特别约定(1)若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类型属于社会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范围,但符合本合同(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的,乙方对该类型意外伤害事故承担保险责任。(2)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责任事故的责任方逃逸、无赔偿能力或拒不赔偿时,乙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不得以有责任方为由拒绝或延缓给付保险金。本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方案的所有保险责任。(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包括恐怖袭击、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暴乱驾驶机动车、电动车、非机动车以及乘坐各类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在县级以上医院(急救不受此限制)进行治疗所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承担。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赔付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保险金。(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3)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3、释义及特别约定(1)合理医疗费用合理医疗费用指保险合同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2)费用补偿约定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外伤害事故责任方、被保险人工作单位、含乙方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乙方按保险责任约定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并以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和原始医疗费用发票留存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分割单作为给付保险金依据。(3)就诊医疗机构约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定点就诊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而设立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外宾病区、特需病区、高干病房、家庭病房等同类病区或病房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急诊、抢救治疗,不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待病情稳定后须转移至基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特别约定:1、被保险人及职业类别以被保险人清单为准;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0元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该保单仅承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营运性质的飞机、轨道交通工具、水上交通工具、机动车及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性质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险责任,且被保险人乘坐飞机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00万、被保险人乘坐轨道交通工具及水上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600万、被保险人乘坐机动车及驾驶非营运性质机动车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40万元。本约定适用于本保险方案的所有保险责任。六、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9);(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2)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3)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军事、教学、测试、竞赛、特技、表演、探险、货物运输、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期间;(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5)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七、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甲方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应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5.被保险人户籍注锥证明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单证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单证4.***门或者乙方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特殊身故残疾医疗2.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基本单证1.保险单和发票1.保险单和发票1.保险单和发票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资料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被保险人经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后又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并注明已给付的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的印章后保险人按本合同承担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二)甲方被保险人首次报销时,需提供波保险人或受益人个人银行账号及联系方式,方便乙方就理赔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更直接更快捷地沟通。(三)乙方承诺不向甲方及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收取除甲方所支付保险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四)保险金给付及通知。乙方须在收齐甲方被保险人提供的理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将理赔款划至甲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银行账户,同时通过短信、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告知甲方被保险人理赔情况。(五)退案处理。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申请,乙方应向甲方被保险人发出退件说明,并退还所有理赔资料。八、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本合同的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九、人员变动处理甲方投保时按全体在册正式员工实际人数投保并提供被保险人清单,每半年根据实际人员变动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人员清单,乙方按甲方提供的人员清单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甲方员工人数增加或减少未超过投保时人数5%,保险费不做调整。甲方员工人数增加或减少人数超过投保时人数5%,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调整:(一)甲方员工增加的保险费,按“年人均保费×(增加之日至合同到期日剩余的天数/365)×人数”计算;(二)甲方员工减少的保险费,按“年人均保费×(1-合同已履行天数/365)×人数”计算:(三)在保单有效期内,因甲方员工变更而增加或减少所发生的应缴或应退保费,按每一个保险期结束3个月内统一结算。十、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按保险人的要求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信息,视为完金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以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赔。2、甲方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甲方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3、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检查,了解乙方对保险项目理赔工作的各项安排、项目的进展等情况,对乙方违反甲方的各项规定等行为子以纠正: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整体工作进行检查,并根据甲方的检查意见进行整改。(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在双方协议期间内,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各项规定、要求执行,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甲方的各项保险服务工作。2、乙方不得将项目转包第三方机构;3、乙方不得做出损害采购人公众形象事情和不利于采购人社会利益的行为,如出现任何不利因素或状况,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保险项目的执行情况。5、乙方不得在理赔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做出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事情。十一、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无正当理由不付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乙方违约责任1、下列情况下,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项目合同(协议)价款的10%,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则另行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机构;(2)未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项目的理赔服务工作;(3)从事有损于农行声誉、形象的活动并造成农行声誉损失或经济损失;(4)乙方服务人员与甲方人员有不走当的利益往来:(5)米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将甲方提供的资料泄露给第三人或不正当使用;(6)理赔服务过程中违反甲方的相关规定:(7)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2、因乙方项目人员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要求调整不合格的或需要回避的服务工作人员。4、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费用增加和损失,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剩余款项中直接扣除、如未支付合同剩余款项不足以弥补甲方上述费用和损失,乙方应向采购人支付不足部分款项。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应付款项,并要求乙方重新提供,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各项义务仍按合同(协议)约定履行:(1)开具虚假、作废、无效发票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2)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协议)约定不符;(3)发票上的信息错误的;(4)因供应商延迟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其他情况;(5)如乙方拒绝重新提供或提供的发票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6、因乙方未按合同(协议)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造成甲方无法抵扣增值税税额,甲方有权从未付的订单款项中直接扣除甲方可抵扣税额。7、因乙方发票税率与合同(协议)约定增值税税率不一致,而导致税额不一致,采购人有权将税额差额作为违约金,从未支付的订单款项中予以直接扣除。十二、保险服务规定(一)成立保险服务团队为了做好保险服务工作,确保各项保险服务条款的切实履行,保证各项保险服务的质量,乙方成立保险服务团队,主要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参与被保险人相关重要业务活动,虚心听取被保险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整个保险服务过程。彭祖军公司人伤调查岗成员6261020、13899589451程玉博公司人伤调查岗成员6239292、15199639397何允富公司团体渠道经理成员6235615、15909900020戚明瑜公司产品支持岗成员6242837、13619991981李治呈公司理赔部经理成员6244176、18699000171蔺星公司团渠总监副组长6624332、13519906800陈新武公司总经理组长6237900、13709901987姓名属公司及职务领导小组岗位联系电话乙方业务联系人:何燕固定电话:6235615手机:13899590099邮箱:66863227@QQ.COM甲方业务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邮箱:(二)理赔服务乙方保险服务团队成员每月至少1次到甲方指定地点收取理赔资料并接受甲方被保险人现场咨询;甲方被保险人也可随时持相关理赔资料到乙方办公地点办理相关理赔事宜:乙方保险服务团队成员应协助甲方被保险人整理索赔申请所需资料;如需补充资料,乙方保险服务团队成员应上门服务。乙方须协调好本单位内部各部门,特别是业务经办部门与客户服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不得相互推诿、丢失理赔资料或拖延理赔。如出现上述问题,乙方须按甲方被保险人索赔申请金额进行全额赔偿,甲方被保险人不再另行提供理赔相关资料。(三)代位追偿服务如因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出险,乙方在收到甲方出具的索赔权益转让书后,应及时按实际损失先行赔付,并同时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代位追偿。(四)先行赔付服务发生保险事故,经查勘属于保险责任,在不具备全部结案条件时,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的部分资料,在保险事故发生一周内做出先行赔付(根据采供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赔付50%以上资金,用于受害人使用)。(五)技术培训服务1、实施安全防范服务在本合同(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针对甲方的风险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人身安全防范建议。2、培训服务在本合同(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各单位人员举办至少一次的保险和人身安全管理培训、意外险业培训,培训内容着重于宣导保险基础知识、索赔流程、典型案例分析介绍、意外险保险知识、意外事故处理办法等,以提高保险与人身安全管理专业技能。3、印发统保知识培训材料和保险服务手册,发送至分行辖内分支机构保险管理人员,以增强统保知识,提升其管理水平。十三、服务过程及结果控制合同期满前2个月,由甲方使用需求部门组织开展供应商后评价考核。(一)考核评价方法甲方从履约情况、服务质量、工作配合等多个方面考核评价乙方,并按百分制形式计算得分。(二)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以下三个级别(1)A级(90分≤考核评价得分≤100分);乙方提供的服务完全或基本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履约能力强。(2)B级(80分≤考核评价得分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履约能力一般。(3)C级(考核评价得分定标准,履约能力差。(三)考核评价结果运用(1)A级供应商:在保险责任和人均保费不变的前提下,待次年甲方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预算审批通过后,直接与乙方续签合同。(2)B级供应商:甲方使用需求(业务主管)部门将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整改情况再决定是否续签合同。(3)C级供应商:甲方使用需求(业务主管)部门将向采购部门提出退出意见,由采购部门报集中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不再续签合同,将其列入禁入名单,在以后3年内不得参与甲方采购项目。十四、知识产权与保密乙方保证,其根据本合同(协议)提供的服务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甲方在使用该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权利的任何权利主张。如果任何人对甲方在服务期间主张权利,由乙方负责处理一切纠纷及相关事宜。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其承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和相关的费用。(一)保密信息的范围(1)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采购人资料、信息、数据;(2)任何甲方所持有的并以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向乙方提供或透露的保密资料、人员信息、操作信息、技术信息,以及其他甲方未公开的信息;(3)本合同(协议)期满后,无论双方是否续签,均应当对本合同(协议)内容履行保密承诺。(二)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交的资料用于面试服务以外的其他事宜,不得使第三人知悉或持有。乙方必须尊重甲方关于保密信息的各种制度、程序和其他安排,仅可将保密信息用于保险服务约定的范围内,并在乙方为甲方服务的团队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三)保密信息的归还与销毁甲方要求乙方归还保密信息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回与保密信息有关的全部资料,以及所有乙方保留或控制的该资料的复印件、摘要。甲方要求乙方销毁保密信息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销毁与保密信息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对该文件和资料、数据等的销毁,并向甲方提供销毁资料的清单。(四)保密期限除非甲方书面通知供应商解除保密义务,乙方的保密义务永久持续有效。保密条款不因协议的无效、终止、解除、撤销而失去效力。十五、不可抗力(一)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二)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协议)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本合同(协议)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本合同(协议)的责任,或延期履行木合同(协议)。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诉讼。由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仲裁或诉讼期间,木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十七、合同的转让和修改(一)甲乙双方都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拟修改合同内容的一方应当就修改事项列明拟修改条款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应就修改条款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委托第三方代理。(三)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资产重组、并购等情形时,应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七日内通知甲方。十八、特别约定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主协议基础上就未尽事宜达成本特别约定条款。本特别约定与主协议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共同构成完整的合同/协议内容,特别约定条款与主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特别约定条款为准。(一)反虚假宣传条款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民法典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宜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宜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二)商业秘密保护条款1、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协议条款、协商和谈判内容、商业安排等;合同一方(即信息接受方)从合同另一方(即信息披露方)获得的与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产品、商业计划、行销、投资、财务状况、其他业务和项目有关的信息、消息、数据、图纸、技术诀窍、分析、计算、汇编、研究及其他资料,或者接受方编制的与上述信息有关的资料:上述信息也包括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受方的信息。2、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特殊资产,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泄露商业秘密。3、接受方应将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存放于安全之处。披露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接受方将从披露方获得的商业秘密载体交还或销毁,接受方必须交还或销毁。4、在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前,合同双方不得就与本合同有关的协商或谈判的内容、协议条款、商业安排及其他有关的资料通过媒体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布。5、本条款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即使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仍须遵守。(三)反商业贿赂条款本条款适用于涉及支付或给付的合同、协议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3、甲乙双方严格禁止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则赂行为。甲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甲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甲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4、郑重提示:甲乙双方均反对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员为了木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木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增值税条款本条款适用于涉及支付或给付的合同、协议,支付方式及发票类型以主协议约定为准1、收款方向付款方提供的付款资料满足下述付款条件的,付款方应在收到收款方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后的30个自然日内,将货款一次性/分期付款支付给收款方。(1)收款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交付及服务提供,且相应交付物经验收合格;(2)付款方收到收款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3)如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确属合法有效;2、收款方应按下述条款的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1)付款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收到了货物/服务的交付物,且该交付物经验收合格后,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或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具体开票信息由双方另行书面确认。(2)收款方同时向付款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的分支机构和对应的价款。收款方应分别对清单中的费用承担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3)付款方与收款方采购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收款方不应再额外向付款方收取增值税费用。(4)经多次分批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开具、提交以及双方收付款,收款方开具并提交付款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即必须大于或等于)付款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5)收款方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因收款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收法规与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而给付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收款方负责赔偿。(6)收款方开具的如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方应在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30个自然日内向付款方提交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付款方有权拒收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付款方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付款方的收款方应负责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付款方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付款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保证取得的发票可以及时并成功获得抵扣,收款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并经付款方签收后,若发生丢失,收款方应积极协助付款方,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本合同项下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或其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票的情况收款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税收规定向付款方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票,付款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税收规定退回收款方已开具的发票或向税局递交需收款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有效证明。3、若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条款中任意一条,则相关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正文中违约责任条款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五)知识产权条款本条款适用于涉及可交付成果物的合同、协议本协议不授予任何一方使用他方商标、公司名称和服务标志的权利。收款方保证依本合同提供给付款方使用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若发生收款方依约提供的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收款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付款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六)品牌保护条款合作方不得擅自将“中国平安”、“平安”、“平安保险”等中国平安品牌内容用于广告宣传或业务推销等:若需使用,需经书面授权,并事先将宣传样本等有关内容提交品牌所有方确认。否则,平安品牌所有方有权解除与合作方所签订的全部合同,并要求合作方:1、立即停止一切有关宣传活动,积极消除对平安品牌所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2、向平安品牌所有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圆整);3、不足以弥补平安品牌所有方损失的,还应另外予以赔偿。同时,合作方应对其自身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七)反洗钱条款本条款适用于一方委托另一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代理保险业务,以及涉及代为收取投保、退保、批改理赔等资料的合同及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2号)的有关规定:1、代理方代理销售保险人保险产品时,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需要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与投保单一起交保险方留存。2、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3、如有客户向代理方要求代为办理退保、理赔等服务,代理方有义务根据保险人的规定向客户告知具体处理或联系方式。4、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代理方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迟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5、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人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6、双方在各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双方在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如遇困难,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十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账号:,账号:3003021909023100665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账号:账号:3003021909023100665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意外保险服务 住院津贴补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