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材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庄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11NMB18801772024208                     

二、合同名称:庄河市市直机关食堂其他大宗食材服务单位采购项目I包(续签)                          
三、项目编号:ZH-2023-009-I包                         
四、项目名称:庄河市市直机关食堂其他大宗食材服务单位采购项目I包(续签)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庄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庄河市世纪广场1号                        
   联系方式:15998661699                         
   供应商(乙方):庄河市河东蔬菜批发市场秀英蔬菜摊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                         
   联系方式:1564230011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庄河市市直机关食堂其他大宗食材服务单位采购项目I包(续签)    数量:1.00     单价(元):19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19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3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3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庄河市市直机关食堂其他大宗食材服务单位采购项目I包(续签).pdf
庄河市市直机关食堂其他大宗食材服务单位采购项目I包(续签).pdf

第1页政府采购合同(续签)签订地点:庄河市世纪广场1号政府501会议室庄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和庄河市河东蔬菜批发市场秀英蔬莱摊(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政府采购合同文件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庄河市市直机关食堂其他大宗食材服务单位采购项目I包项目编号:ZH-2023-009-1包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选取1家定点服务单位负责庄河市市直机关食堂禽蛋供应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中标价(费率):审核价×88.00%五、付款方式及条件付款方式:货款每月支付一次,中标人须于供货次月第一周内,携带上月供货汇003总表及历次送货单到采购人处进行货款结算,同时提供与货款等额的正规发票,采购人确认无误后支付货款。六、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2页注:在采购人落实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前提下,且本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不变、价格不变,双方协商同意,经采购人申请,报财政部门核准后,可续签合同,合同应当一年一签,最多可续签两次。英蔬菜七、政府采购合同生效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发00供方(公米需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收收表(签字):孙君果(签字):地址:区播座(市市河东揽茶批发方场地址:联系人:孙狭联系人:电话:15642300111电话:日期:2024年月日日期:202年7月Y日第3页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术语定义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1.3“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1.4“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人。1.5“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人。1.6“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1.7“检验合格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1.8“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指采购单位或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1.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1.10“保修期”指自《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正常运行的时期。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1.13“招标文件”指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文件。1.14“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识及规范为准。2.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第4页及投标响应表一致。3.知识产权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3.2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3.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4.完成方式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5.付款4.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4.2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6.附带(伴随)服务6.1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需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6.2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6.2.1实施或监督所供服务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6.2.2实施服务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6.2.3为所供服务提供详细的使用和维护手册;6.2.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服务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6.2.5在项目现场对所供服务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7.质量保证期7.1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7.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服务质量保障方案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8.质量保证8.1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8.2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保证期所提供的完整的售后服务。8.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第5页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8.4根据需方按相关检验标准,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前置的缺陷等),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部分。9.检验和验收9.1完成服务后,需方(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9.2服务保修期自《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10.来源地10.1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供方的国籍。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的质量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质量保障方案书:11.2.1在服务期间,由于服务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11.2.2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11.2.3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11.2.4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服务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服务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症承担责任。11.2.5供方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12.违约责任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2.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2.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质量保修第6页期也应相应延长;12.1.3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12.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12.3.1除本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12.5采购人逾期支付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等追究责任。13.不可抗力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第7页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5.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招标文件;20.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20.3中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20.5中标通知书;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第1页政府采购合同(续签)签订地点:庄河市世纪广场1号政府501会议室庄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和庄河市河东蔬菜批发市场秀英蔬莱摊(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政府采购合同文件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庄河市市直机关食堂其他大宗食材服务单位采购项目I包项目编号:ZH-2023-009-1包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选取1家定点服务单位负责庄河市市直机关食堂禽蛋供应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中标价(费率):审核价×88.00%五、付款方式及条件付款方式:货款每月支付一次,中标人须于供货次月第一周内,携带上月供货汇003总表及历次送货单到采购人处进行货款结算,同时提供与货款等额的正规发票,采购人确认无误后支付货款。六、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2页注:在采购人落实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前提下,且本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不变、价格不变,双方协商同意,经采购人申请,报财政部门核准后,可续签合同,合同应当一年一签,最多可续签两次。英蔬菜七、政府采购合同生效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发00供方(公米需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收收表(签字):孙君果(签字):地址:区播座(市市河东揽茶批发方场地址:联系人:孙狭联系人:电话:15642300111电话:日期:2024年月日日期:202年7月Y日第3页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术语定义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1.3“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1.4“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人。1.5“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人。1.6“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1.7“检验合格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1.8“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指采购单位或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1.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1.10“保修期”指自《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正常运行的时期。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1.13“招标文件”指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文件。1.14“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识及规范为准。2.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第4页及投标响应表一致。3.知识产权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3.2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3.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4.完成方式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5.付款4.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4.2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6.附带(伴随)服务6.1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需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6.2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6.2.1实施或监督所供服务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6.2.2实施服务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6.2.3为所供服务提供详细的使用和维护手册;6.2.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服务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6.2.5在项目现场对所供服务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7.质量保证期7.1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7.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服务质量保障方案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8.质量保证8.1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8.2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保证期所提供的完整的售后服务。8.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第5页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8.4根据需方按相关检验标准,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前置的缺陷等),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部分。9.检验和验收9.1完成服务后,需方(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9.2服务保修期自《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10.来源地10.1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供方的国籍。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的质量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质量保障方案书:11.2.1在服务期间,由于服务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11.2.2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11.2.3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11.2.4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服务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服务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症承担责任。11.2.5供方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12.违约责任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2.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2.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质量保修第6页期也应相应延长;12.1.3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12.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12.3.1除本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12.5采购人逾期支付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等追究责任。13.不可抗力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第7页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5.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招标文件;20.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20.3中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20.5中标通知书;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材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