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水渠建设采购合同公告(灵山县农业农村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MB185203720243
二、合同名称:2024年新民村委板塘村口水埠田至水研屋田三面光水渠建设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QZZC-2024-C2-50010-GXHX
四、项目名称:2024年新民村委板塘村口水埠田至水研屋田三面光水渠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灵山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灵山县三海街道江南路271号
联系方式:13667773012
供应商(乙方):广西华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灵山县三海街道环秀路西三巷19号
联系方式:1378807503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4年新民村委板塘村口水埠田至水研屋田三面光水渠建设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984877.88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2024年新民村委板塘村口水埠田至水研屋田三面光水渠建设项目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施工工期:180日历天项目经理:赖柳伶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91900237
2.合同金额(元):984877.88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3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4月0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新民(施工合同).PDF
(GF—2024——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2024年新民村委板塘村口水埠田至水研屋田三面光水渠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灵山县农业农村局施工单位:广西华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合工道环工女假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灵山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全称):广西华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24年新民村委板塘村口水埠田至水研屋田三面光水渠建设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4年新民村委板塘村口水埠田至水研屋田三面光水渠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灵山县内。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灵政函〔2024)65号4.资金来源:财政拔款5.工程内容:具体详见图纸、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新建渠道等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月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月且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_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玖拾捌万肆仟捌佰柒拾柒元捌角捌分,¥:984877.88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赖柳伶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如有)中资府同合仓湾一票(2)优惠率报价函(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且签订。月日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灵山县农业农村局_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本页为盖章页:德豪同合电联工福发包人:(公章)灵山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公章)广西华钦建设程有限公司住所:灵山县三海街道江南路271号住所:灵山县三海街道环秀路西三巷19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77-6421153电话:0777-5183125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灵山县支行营业部帐号:帐号:45001657586059002085邮政编码:535400邮政编码:53540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工学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广西武水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通用条款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7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如有);(3)优惠率报价函;(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其他合同文件。(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3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采购计划: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7日内回复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灵山县农业农村局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广西华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双方另行确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可以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工程量偏差超过10%,按《工程量清单》(2013)第9.3.1、第9.5.1、第9.6.1.2.3款调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朱伦身份证号: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0777-6421153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施工技术监督;以及技术文件的审核、签认管理:施工、工程材料进场、使用监督管理:现场变更签认:应付款签核;合同相关方的协调管理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3天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验收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四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文件(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姓名:朱伦身份证号: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0777-6421153电子信箱:通信地址: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赖柳伶;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191900237;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19)0011204;联系电话:07775183125;电子信箱:972731920@qq.com;通信地址:灵山县三海街道环秀路西三巷19号;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工作,无签订合同权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且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承包人违约。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3)的期限:工程开工前3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按施工期间《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灵山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3)价差计算方法: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7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因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④其它:(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执行通用条款(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30%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7个工作日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首次申请进度款一次性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预付款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7。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原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得按实计量。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条款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签订合同并进场施工7个工作日内拨付30%的预付款;工程量达到80%时,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项目竣工后可拨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完成验收并审计结算后可拨付至结算审定的97%,缴存质保金和签订四方协议后可拨至100%。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每月底按完成工程量并经监理签证确认:2、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完成施工资料的整理及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工作并交发包方,支付至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的90%(实际工程量低于合同价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剩余工程款在确认达到合同质量目标,并且结算书经审核单位审核后一个月内结清。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月提交(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月提交(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审完签收,最迟不超过28天(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款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48小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且终止证书签发后15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缴纳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缴纳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8。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7)其他:执行通用条款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执行通用条款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请约定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无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福发包人(全称:灵山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全称):广西华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2024年新民村委板塘村口水埠田至水研屋田三面光水渠建设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桥梁隧道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地下防水工程、其他附属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承包工程范围进行保修。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期限。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工华发包人:(公章)灵山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公章)广西华饮建设工程有限公住所:灵山县三海街道江南路271号住所:灵山县三海街道环秀路西巷19号50>00310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话:(0777)5183125传真:传专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灵山县支行营业部帐号:帐长号:45001657586059002085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35400签订日期:2024年3月27日签订日期:2024年3月27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光水渠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