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车辆加油采购合同公告(新疆博乐垦区公安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01064546X20243602

二、合同名称:车辆加油
三、项目编号:66050024P00541510001W
四、项目名称:警务站车辆加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博乐垦区公安局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建国东路176号
联系方式:18095849977
供应商(乙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第五师分公司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其它区
联系方式:1860909657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车辆加油 数量:1.00 单价(元):41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41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其他-定点采购-直接订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4月0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加油站定点合同(1).pdf

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甲方(供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第五师分公司住址:新疆双河市89团博精、沙塔公路交汇处乙方(需方):新疆博乐垦区公安局住址:博乐市青得里街道建国路17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定点加油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标的物由甲方所属城镇加油站向乙方的车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成品油规格详见4.1)。2.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3.油品质量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普通柴油GB19147-20164.结算价格4.1结算价格约定如下:乙方按照交易当日国家规定的当地油品零售价格向甲方结算(含税价),乙方用加油卡结算时每升0.15元的价格给予折让,并将折让钱反应在加油卡帐户余额内。4.2在油品资源紧张时期,甲方在有资源的前提下优先供应乙方油品,价格以提油之日加油站当日挂牌价为准。4.3在油品资源供需正常情况下,乙方应保证每月用油量达到吨,若乙方月提油量没有达到吨,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的优惠资格。4.4其他约定:甲方需向乙方开具相应销售金额增值税普通发1/6票5.结算方式5.1双方约定采取先款后货,实时扣除付款方式:5.1.1乙方应根据车辆用油情况,将该批购油款按以下第5.1.1.1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油品结算预付款,以财务或银行确认到账金额为准。5.1.1.1支付方式包含现金、支票、电汇、网银、符合甲方规定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签订合同为对公单位,不允许现金方式结算,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现金结算,必须出具相关资料作为辅助。5.1.2甲方或甲方指定收款人的开户行及账号:收款人(甲方)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第五师分公司地址、电话:新疆博州博乐市人民路1号2号楼00909-227559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账号:30743101040005892行号:1038870743195.1.3其他约定:5.2.甲方收到乙方付款后2日以内,应当根据乙方提供的车辆数向乙方出具加油凭证。加油凭证(IC卡以外)分正副本,正副本记载内容一致,正本由乙方保管,持此加油,副本由甲方保管。正副本数据经甲乙双方加油人员确认一致,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只有单方记录确认,不作为结算依据。5.2.1乙方使用IC卡加油的,甲方从IC卡余额中直接扣除油款,余额不足10000元时,如乙方未能及时交款充值,甲方可以允许乙方把余额用尽,但不允许乙方超额加油,余额用尽时甲方有权停止加油。5.2.2乙方使用IC卡以外凭证加油的,甲方在加油凭证上记录,累计扣除油款,并由乙方加油人员在正副本上签字确认。甲方应定期结算乙方油款余额,当油款余额不足10000元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2/6如乙方未能及时交款充值,甲方可以允许乙方把余额用尽,但不允许乙方超额加油,余额用尽时甲方有权停止加油。5.2.3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提供乙方信息资料—“企业客户”关键信息包括:客户全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业务经办人电话、开户行名称及账号等;“个人客户”关键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等),司机姓名、签名样本并将以上资料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如以上资料有任何变更,乙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修改,否则因此所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票据粘贴处5.2.4其他约定:31日进行对账结核算一次。5.3双方定于每月5.4加油凭证不得退换现金或用作加油以外的其它消费功能。5.5其他约定6验收6.1乙方应现场对油品数量、质量验收,如有异议,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立即将有质量争议的油品检验样送交甲方所在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都应接受。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油品质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如油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6.2乙方车辆驶离加油站后,行驶过程中如发现油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24小时内派人和乙方据实界定原因。如确系甲方3/6责任,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6.3其他约定:7.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7.1不可抗力7.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黑工等社会事件。当事人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7.1.22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明。7.1.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7.1.4免责事由因加油站停业整顿、工程安全改造以及油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油品无法及时供应的,甲方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变更加油地点或暂缓履行合同,甲方可免除违约责任。8合同变更与解除8.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8.2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单方解除合同:8.2.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8.2.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8.2.3乙方余额用尽,经甲方通知后日(月)乙方未能及时交付油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8.2.4其他约定4/68.3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结算、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8.4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8.5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9.违约责任9.1、甲方违约责任:9.1.1无正当理由拒绝供油的,应当承担违约金9.1.2供油存在计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补足油量或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9.1.3其他约定:9.2乙方违约责任9.2.1由于乙方加油人员弄虚作假,使甲方为错误对象车辆加油,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9.2.2乙方车辆在甲方处加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相应人员应听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乙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甲方的安全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相应车辆加油。如乙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甲方的安全规定,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甲方相应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所存油款当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9.2.3其他约定:9.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10.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确认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各自住所地址(单位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址)。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则该地址视为法院邮寄法律文书及邮寄催收函、律师函等文件的法定送达地址。如所留地址发生变化,5/6则须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地址未发生变化,因而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自行承担11.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11.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1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11.4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3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5其它约定:皖A3287058102乙方章!甲方(盖章):天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2026年3月2日2024年3月28日6/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加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