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运维类水利市政项目造价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禅城区盈浩排水建设管养有限公司2024)



2024年第一季度运维类水利市政项目造价服务(第五家)

采购项目名称:

2024年第一季度运维类水利市政项目造价服务(第五家)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47684014852401041099

项目业主:

佛山市禅城区盈浩排水建设管养有限公司

服务机构:

广东晨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2024年第一季度运维类水利市政项目造价服务(第五家)

合同编号:

4406047684014852401041099

合同总金额:

¥10,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1月16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1月16日至2025年01月16日

服务内容:

运维类水利、市政项目造价类别包含新建、改扩建、维修水利、排水设施及附属设施类,水利、市政泵站机电设备类,水利、市政泵站泵池垃圾清运、清淤类,水利、市政泵站自动化设备维修类。需委托单位进行预算审核、结算审核等造价咨询服务。

合同附件

YHYW-2024-ZJ00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24年第一季度运维类水利市政项目造价服务(第五家)).pdf

佛山市禅城区盈浩排水建设管养有限公司 2024-04-0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工程名称:2024年第一季度运维类水利市政项目造价服务(第五家)委托人:佛山市禅城区盈浩排水建设管养有限公司咨询人:广东晨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YHYW-2024-ZJ005签订日期:2024年1月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佛山市禅城区盈浩排水建设管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广东晨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024年第一季度运维类水利市政项目造价服务(第五家)2.服务类别: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核3.送审价:约/元、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支付、结算方式1、支付方式:合同期满后,一次性支付。2、结算方式:项目编制或送审价为50万(含)以下,5万(不含)以上的,咨询费按固定总价每个项目1500.00元计取;编制或送审价为5万(含)以下的,咨询费按固定总价每个项目1000.00元计取。咨询费包含但不限于咨询人为完成该项咨询服务所需的人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一切不可预计费。3、开具发票:咨询人在每次收款前必须向付款方提供有效发票。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乙方名称一致。委托人完成付款程序用时一般在提交了全部必须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4、付款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由双方协商处理。六、合同生效本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贰份,咨询方执贰份。2(此页无正文)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桂芳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经办人:飞2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果房路79号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福宁路213号一座写字楼1403室23单元204年-月1b日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佛山禅西支行帐号:446268240013000170414邮政编码:电话:0757-82130782传真: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4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5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合同适用国家及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2018年相应的广东省工程预算定额、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9121号),广东省及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具体要求如下:(1)咨询人委派吴海铃电话:13600305647为本次咨询业务的项目联系人。(2)在工程咨询过程中,委托人若发现咨询人工作人员存在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能力等问题不能胜任咨询工作要求的,委托人保留更换相关人员和更换咨询人的权利。(3)咨询人委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其执业资格内执业。(4)咨询人必须严格遵守委托人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政纪律要求。(5)为实施对咨询人咨询结果准确性的监督,委托人有权对项目的咨询结果进行抽样复核、审查。对项目咨询工作计算、询价底稿等内容,委托人将随时随机进行抽查。咨询人必须无条件配合。第八条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L日内向咨询人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在2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一条咨询成果文件及归档材料咨询人应提交四份正式造价咨询报告以及一份光盘文件。其中光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版造价文件、工程量计算稿、询价单等。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咨询人同意在以下的约定期限内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及相应的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结算审核酬金计费办法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第5条规定收取。注:服务质量与结算金额挂钩,由委托人对咨询人进行服务质量评分。(1)项目服务质量评分W85分时,按结算价的100%支付;(2)85分>服务质量评分≥70分时,按结算价的90%支付;(3)70分>服务质量评分≥60分时,按结算价的80%支付,三个月内不得参加甲方其他项目的委托(4)服务质量评分他项目的委托。7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时间要求,咨询人自收到完整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初稿,如需补充资料需在2个工作日内出调整稿。调整完成后在2个工作日内出正式盖章版。如因委托人提供资料有误造成咨询人返工的,委托人应视情况相应顺延编制时间。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运维类水利市政项目造价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