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垃圾运输车异味治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2024)
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垃圾运输车异味治理服务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20240322002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默克环保科技(湖南)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垃圾运输车异味治理服务采购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40322002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垃圾运输车异味治理服务采购
其他空气污染治理服务
垃圾运输车队87辆车辆除臭药剂配送、装载、设备维护维修更换。
项
1
1419686
合计金额小写: 1419686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肆拾壹万玖仟陆佰捌拾陆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4-06 ——
2025-04-05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合同履行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49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49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49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49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汇融支行(默克环保科技(湖南)有限公司:80013784030801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因项目现场人口密集,人员流动性大,所投产品必须无毒、无害、无残留、无二次污染,对人体不能有任何伤害。(投标人须提供书面承诺书)。2、培训服务:喷药人员经中标人技术人员现场培训后能熟练按技术要求施药;由采购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长沙市第一固体废弃物处理场负责效果监督,中标人需安排技术人员跟踪服务管理。3、作业时间:时间:每天上午8点左右-下午4点左右(遇特殊情况,根据车队作业时间调整)。车载喷雾设备喷洒药剂(根据现场情况而定),遇特殊时段(国检、省检、重大活动及重大节假日期间等),全天候进行作业。4、人员安排:中标人需及时提供药剂以保障除臭服务的正常进行,并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车载喷雾除臭设备正常运转及维护、组织项目人员负责效果跟踪,及时填写施工日志小结,配合施工。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负责对车辆药剂加入进行现场指导。5、产品安排:中标人每月定期按采购人指定地点对除臭产品进行配送,经双方对产品查验无误方能入库,并交由相关主管科室负责人员签字确认。6、作业方式:利用车载喷雾除臭设备,全天候综合治理臭气,并进行跟踪巡查管理,以确保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效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排放标准。7、工作要求:中标人每周对车载喷雾除臭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工作,确保项目正常运行,药剂喷洒时,每个部位、每个角落都要喷洒到位;喷洒时注意保持场区周边及办公区域良好的卫生环境,确保基本无臭味。8、中标人需做好检查记录、维修台账及照片的记录和存档;维修完成后应与甲方核对,共同检验维修质量;并每周对车载喷雾设备进行例行检查.9、若中标人处理垃圾臭气时不负责任或达不到国标要求或采购人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采购人有权拒付处理费并终止合同;若中标人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由中标人承担相应责任。10、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垃圾清运车辆一年的除臭药剂产品、车载除臭设备的维修维护等与之相关所有工作均由中标人负责,均包含在本次报价中。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第一次支付前进行项目整体验收。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3、项目验收前中标人必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产品,按采购人实际需求及时送货,并做好相关的维护、效果确认工作,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有效地做好售后服务及响应工作。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中标人承担。5、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采购人可委托省级或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质量监督检验专业机构和具有CMA监测资质机构,对投标产品进行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知识产权保护(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3.保密义务(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之日起(2024年4月06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向东南路190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80号复地星光商业广场办公楼1号楼13046号
法定代表人:
杜志强
法定代表人:
翁海锋
委托代理人:
黄畅
委托代理人:
翁海兵
电话:
0731-85154750
电话:
0731-85813339
传真:
0731-85154750
传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垃圾运输车异味治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沙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