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区租赁采购合同公告(2024)



一、合同编号:11N7383650302024601

二、合同名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停车区租赁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zjzk-zc2024-01
四、项目名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停车区租赁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地 址:维泰大厦
联系方式:18139659665
供应商(乙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阿里山街566号
联系方式:0991-370558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停车区租赁项目(项目编号:zjzk-zc2024-01(2024016)) 数量:1.00 单价(元):3123036.2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停车区租赁服务要求:响应协商文件服务时间:一年服务标准:响应协商文件

2.合同金额(元):3123036.2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0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维泰广场地下车库租赁合同-2024.pdf

车库租赁合同合同编号:JT2024-052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地下车库(以下简称租赁车库)出租给乙方使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地下车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甲方按车库现状租赁予乙方使用;乙方对其承租车库及现状进行了查验,符合其承租使用。第二条地下车库的坐落、面积情况: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地下车库具体位置: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广场地下车库。2、地下车库租赁面积:18085平方米。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等事项1、该地下车库租赁期限共1年(共365天),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1/132、乙方向甲方承诺并确认,租赁该地下车库仅作为停放车辆使用,不得从事其他可能扰乱周边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3、合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地下车库,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逾期未向甲方交还承租车库的,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车库日租金的105%缴纳日租金,如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或发生的支出、延误收回车库的租金损失等,应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4、乙方声明并确认:为保障甲方按期收取租金或及按期收回车库等权利实现,如出现乙方拖欠租金、不返还车库等情形,甲方无需书面催告有权采取合理合法措施或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等便于其收回车库的强制性措施,乙方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均自行承担。5、合同期满,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6、乙方承租、使用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车库而发生的水、电、暖等全部费用及因使用不当所发生的全部侵权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租金总额为(含税)3123036.2元(人民币大写:叁佰壹拾贰万叁仟零叁拾陆元贰角),其中租金不含税金额:2974320.19元,税率:5%,增值税金额:148716.01元。双方约定,本合同租金自签章生效之日起由乙方在2025年2月28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2/13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上述租金,均应当支付(或存入)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3、乙方在付款前,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符合乙方要求的合法票据。第五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等事项1、甲乙双方应自行承担的费用:租赁期间,地下车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各自承担。2、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车库物业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用的车库(车库)内部水、电、暖等设施的维护及维修。第六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消防及安全生产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如因乙方违反消防及安全生产的要求而发生火灾,损失由乙方自负;如因此而造成甲方或其他单位或人员的损失,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依据相关规定在租赁期内甲方添附的设施在合同期满后完好地无偿移交给甲方。第七条乙方应在冬季采暖期按时与热力公司签订供暖合同并及时缴纳采暖费;对因为没有缴纳采暖费而造成甲方水、暖、消防等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如因此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包括相关单位或个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均由乙方赔偿。第八条合同期内标的转让1、甲方出卖地下车库,须在2个月前通知乙方,乙方自接3/13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未书面回复甲方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自动放弃。甲方出卖车库不得影响本合同租赁。2、租赁期内租赁车库范围内涉及政府征用、征收、拆迁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合同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地下车库,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租赁地下车库。2、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有意向继续租用地下车库,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3、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地下车库,乙方有权解除合同。4、地下车库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通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地下车库;(1)乙方利用承租地下车库进行任何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2)乙方拖欠租金超过15日的;(3)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超过15日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地下车库租赁用途。(5)乙方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损害承租车库的行为。5、协议期内,若遇到政府或项目需要拆除、装修、改造或改变此车库使用用途,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4/13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第十条地下车库维护及维修1、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地下车库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对于乙方装修和增设的其他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承担安全和维修义务。甲方维修范围内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或更换。因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通知甲方维修致使损失扩大,损失扩大部分应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如甲方未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造成地下车库损失扩大,因甲方维修或更换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2、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所承租地下车库进行装修、不得改变租赁车库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地下车库结构和安全性有影响的设施设备。如乙方私自拆改、变动或损坏租赁车库墙体结构,私自拆改给排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私自改动墙面、地面、天花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拒绝恢复原状或拆改、损坏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立即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5/133、租赁期内,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租赁车库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如因乙方拒查、拒修等原因导致租赁车库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造成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4、乙方须在地下车库设计及建设标准限定的范围内爱护使用、妥善使用、保管所承租车库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乙方保管或使用不当导致租赁车库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故障或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若乙方不予维修,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修,维修费和材料费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地下车库交付及收回的验收1、甲方应保证租赁车库本身能够正常使用,就此乙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已经予以确认。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7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未在约定时间提出,视为甲方提供的租赁车库符合租赁用途。如乙方验收时对设施、设备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函告甲方,甲方应及时回复处理期限及处理意见。3、乙方应于地下车库租赁期满时,将承租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接受时的状态完好地交还甲方。乙方承租后对承租车库的任何装修、装饰、设备设施的添附,6/13在租赁期满、乙方擅自退租或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时,由乙方在30个工作日内拆除或恢复原状,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拆除,视为无偿交付甲方所有(若拆除会对车库质量、安全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不能拆除部分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向乙方补偿)。4、乙方交还甲方地下车库应当保持地下车库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地下车库、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任意处置。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地下车库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承租时间顺延。3、除非政府拆迁、征用外,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地下车库的,应按照剩余租赁期租金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1、租赁期间,乙方有第十条第4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地下车库,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2、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有关规定使用该车库,如乙方擅自改变用途,经甲方检查并督促后整改不力,则甲7/13方有权收回地下车库,单方面解除地下车库租赁合同。3、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则应按应缴纳费用总额的5%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缴纳费用总额的5%。4、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已缴纳租金,同时乙方应该按本合同总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5、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需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6、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地下车库。乙方逾期归还,应按合同约定月租金价格向甲方支付租金,还需按本合同总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7、甲方依据本合同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乙方有多种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第十四条免责条件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若遇到政府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征收、征用、拆迁等处置范围的或政府项目需要拆除、装修、改造或改变此租赁车库使用用途的,本合同在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通知时即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8/13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租赁物住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七条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第十九条通知与送达1.参照《民法典》关于要约与承诺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法律规定,各方关于本合同(协议)签订及履行相关商业文件信函、各类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载明的地址(含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文件)发出。现场送达通知的,以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发出方将通知的信息发送至对方指定的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完成各方共同确认以下为各自通知与送达地址:甲方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街566号建投大厦18-19层9/13联系人:韩庆电话:3768840电子邮箱:932023890@qq.com乙方联系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联系人:王哲电话:188995180762.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期间: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仲裁,或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至执行程序完毕时止,除非各方依本条第3款告知变更。3.在合同(协议)履行期内,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协议)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或者拒绝签收、被退回等不能送达成功的情况,导致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送达的,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4.合同(协议)各方不可撤销的确认:上述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第二十条本合同所涉及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实际损失或支出;2、通知、公告、公证费用;10/133、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4、如正常租赁、使用相应的收入或额外支出等。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附件包括:1、《建投集团收款信息》(正文结束)11/13附件1:建投集团收款信息单位名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卫星路支行行号:301881000569账号:651651056018800006234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阿里山街566号电话:0991-375173812/13(此页无正文,系地下车库租赁合同签署页)出租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承租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盖章)单位负责人:(签章)签订时间:2024年3月一日13/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停车区租赁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