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鸡养殖配套设施建设采购合同公告(曲阳县农业农村局2024)
曲阳县2024年肉鸡养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设计合同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24-04-03
一、合同编号:HBTZ-2024-007-001 二、合同名称:曲阳县2024年肉鸡养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设计合同协议书 三、项目编码:HB2024033260010089 四、项目名称:曲阳县2024年肉鸡养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设计及工程监理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曲阳县农业农村局本级 地址:曲阳县太行路61号 联系方式:杨晓亮 供应商: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 联系方式:张大海0311-8523626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曲阳县2024年肉鸡养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设计 规格型号: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标准。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 合同金额:863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自签订合同书之日起10天内完成全部成果文件。曲阳县北台乡罗家峪村、曲阳县灵山镇石岭庄村、曲阳县灵山镇西燕川村、曲阳县路庄子乡赵羊村。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2024-04-02 八、合同公告2024-04-03 九、其他补充事宜: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
曲阳县2024年肉鸡养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设计
发布时间:
2024-04-03 采购人:
曲阳县农业农村局本级
曲阳县2024年肉鸡养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设计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曲阳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学设科技有限公设计人(全称)中签订期:年4月22日1329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曲阳县农业农村局设计人(全称):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经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项目编号为HBTZ-2024-005-01的曲阳县2024年肉鸡养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设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曲阳县2024年肉鸡养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设计。2.工程所在地地址:位于曲阳县四个村养殖场内,分别是:曲阳县北台乡罗家峪村内养殖场、曲阳县灵山镇石岭庄村内养殖场、曲阳县灵山镇西燕川村内养殖场、曲阳县路庄子乡赵羊村内养殖场3.工程内容及规模: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设计阶段及内容设计阶段及内容估算总投资(万元)费率%设计费中标价(元)序号分项目名称数层占地面积(m²)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估算总投资(万元)费率%设计费中标价(元)曲阳县2024年肉鸡养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设计91447.97m863000合计863000说明、工程设计规模、阶段、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1.工程设计规模:本项目总占地面积91447.97m。主要包括新建发电机房及仓库602m、消防水池432m及泵房307.04m、厂区内道路13771m、厂区外道路14300m、围墙2700m、污水处理池2000m、污水管网1946m、粪污处理、供水管网6153m、供电管网26170m、厂区防护工程3300m、厂区排水渠200m等:购置并安装配套设备设施。2.工程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包含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范围内全部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含工程预算)、施工阶段配合,设计变更等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工作。4.工程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标准_三、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相关基础资料1签订合同后2以下空白四、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初步设计成果4自签订合同书之日起15天内2施工图设计成果6自签订合同书之日起15天内3以下空白五、本合同设计费中标价为¥863000元,(大写:捌拾陆万叁仟元整)。设计费支付进度为:5.1提交施工图设计时,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90%(¥776700元,大写:柒拾柒万陆仟柒佰元整)。5.2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时,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无息)的10%(¥86300元,大写:捌万陆仟叁佰元整)。5.3申请设计费时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六、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数据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指定王铭铭为本项目负责人。6.2.2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的各专业的设计规范和标准。6.2.4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主体结构50年。6.2.5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6.2.6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应根据审查结论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自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直至参加竣工验收。6.2.7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人,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设计人承担。七、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4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以甲方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为准。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设计人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设计人额退还全部甲方已支付款项。八、其他8.1设计人必须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解决有关问题,发包人应为留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相关费用由设计人承担。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支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5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8.8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结清设计费后自动失效。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2其它约定事项:无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名称:曲阳县农业农村局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设计人名称:盛中4(盖章)(3)m(盖章)010488113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住所所:住所太行游b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与维明大街交叉口盛世大厦A座24层073106邮政编码:邮政编码:0500004224340电话:电话:0311-85236260传真:传真:0311-85236260农行邮东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红旗支行银行帐号:5555.101040024184银行帐号:1165100000050435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经办人:备案日期:2024年4月2日签证日期:2024年4月2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是我公司下属单位,我张大海系_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全权负责与曲阳县2024年肉鸡养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设计委托的一切事务,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代表我公司签署的一切条款及文件,我公司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费用结算时由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开具该项合同款项发票。分公司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限公司公司名称: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二包税号:91130605MA7BNFCER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西路支行行号:105134000541账号:13050110229700000863地址:保定市兴业路289号3号楼411室授权人: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姓名张大海性别男民族汉出生1985年11月19日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宏路东5号15栋5单元1206室公民身份号码13012619851119单(3)P8611132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有效期限银2018.05.11-2038.05.1110中标通知书20240028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我单位委托河北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曲阳县2024年肉鸡养配袋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设计(项目编号:HBTZ-2024-005-01)采用竞争性碳商方式进行招标:你方于2024年03月28日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经商小组评审被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中标价格:863000.00元;大写:拾陆万红任元整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书之日起15天内完成全部成果文件,施工现场后续服务从工程施工开始至竣工验收止: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标准:项目负责人:王铭铭,一级注册建筑师,20201301310:请中标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书后30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碳商文件的要求和响应文件的承诺与曲团县农业农村局签订书面合同。特此通知。采购:曲阳县农业农村局(盖章)代理机构:河北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章12024年04月01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肉鸡养殖配套设施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