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司法鉴定服务 法医毒物鉴定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2024)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司法鉴定服务项目的合同公告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司法鉴定服务项目的合同公告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24-04-07 10:32:18
采购计划编号:440114-2024-00473 预算金额:4300000 采购品目:
代理机构: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

一、合同编号

202312092006015

二、合同名称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司法鉴定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

202312092006015

四、项目名称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司法鉴定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地址: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4号之一
联系方式:020-83166093
供应商(乙方): 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3栋101室
联系方式:1892277757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法医毒物鉴定
1(项)
1,200,000.00
1,200,000.00

合同金额: 1,200,000.00元,大写金额:壹佰贰拾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3月22日至2026年03月21日
履约地点:广州花都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3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4月0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示附件.pdf
2.采购合同公示附件.pdf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2024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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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甲方(用户采购方):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乙方(中标供应方):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司法鉴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202312092006015)的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包组3:法医毒物鉴定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其中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对人体血液中乙醇的定性定量分析、腐败血液产生的乙醇检测及血液类乙醇代谢物检验,为上述法医毒物鉴定的主要项目)。二、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1、乙方只能对中标包组提供鉴定服务。2、服务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两年。3、服务地点:甲方因实际工作需要的区域内。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三、1、甲方因实际工作需要委托的特殊检验不受此合同限制,经由甲方审批后可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如到***、刑警学院检验等。2、对于争议的鉴定文书,双方进行沟通协商,仍有异议的,由甲方上级公安机关审核。3、乙方出具文书后交由交警大队侦查中队统一发出。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中标项目包组范围受理相应检验鉴定项目的委托,并实施鉴定。2、乙方受理检验鉴定委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检验鉴定工作,所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涉及的全部法律责任由检验鉴定机构、鉴定人等机构相关人员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对于重特大、有影响、疑难等情况,需要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勘查的,应及时按照甲方的要求前往并可按规定加收鉴定费用。经1双方协商,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费)、特殊专家出诊费和案件加急费用属于鉴定的相关服务费用,在本合同预算金额内进行核算,其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其总限额不超过贰拾肆万元(¥240,000.00元)(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3、乙方开展鉴定工作的时间要求法医毒物鉴定,须在3个工作日内响应并受理,在30日内完成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其中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对人体血液中乙醇的定性定量分析、腐败血液产生的乙醇检测及血液类乙醇代谢物检验,需在30分钟内响应并在每天上午9时到交警大队侦查中队接收检材(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交警大队侦查中队的要求,乙方需在每天9时后至当天18时上门接收检材),接收检材后,对人体血液中乙醇的定性定量分析、腐败血液产生的乙醇检测应在4小时内出具检验鉴定报告,对血液类乙醇代谢物检验检测应在24小时内出具检验鉴定报告。以上鉴定完成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的时限以送达日期为准,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报请甲方的业务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加急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可按规定加收部分鉴定费用。乙方三次或以上未能按上述时限开展和完成鉴定工作的,按违约处理。五、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1、合同金额(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元(¥1200,000.00元),该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费、技术人员的工勤费用(包括工资、福利、交通、住宿、通讯费用等)、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2、本项目结算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的规定的收费标准×(1-中标下浮率)。如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有新文件出台,按新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x72%。实际结算总额累计达到每个包组最高限价时,本包组项目自动终止。超出该包组最高限价的费用乙方同意甲方不予支付。3、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未列明的检验鉴定项目,结算价由乙方先按市场价报甲方审批同意后按投标下浮率实施结算,乙方投标下浮率15%。4、乙方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季度清单凭证和税务发票给甲方,甲方在乙方提供相应手续后15个工作日办妥财政支付申请手续。乙方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接检清单交付甲方(交警大队侦查中队)核查确认。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2规定的付款时间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但实际以到账为准。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而导致乙方收款延迟到账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理由5、且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前述规定的付款时间为甲方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由于乙方未及时依合同提供发票及请款申请书或因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而导致乙方收款延迟到账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拒绝提供服务的理由。6、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账号:360201370920006146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国防大厦支行六、知识产权归属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资料、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七、保密1、项目实施服务过程中至乙方正式向甲方交付技术文档资料时止,乙方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数据、源代码、技术文档等资料保密,否则,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的上述资料泄密的,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项目完成后,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对本项目的技术保密承担责任。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3、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需继续遵守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保密义务。八、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31、乙方提供的服务被发现一次轻微错误的(如描述性错误),按当次鉴定费用的十倍支付违约金;发现一次重大错误(如结论)的,按当次鉴定费用的十五倍支付违约金;发现一次以上特别重大错误(如虚假鉴定)的,按违约处理。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最高限价)5%的违约金,并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改进;乙方逾期未进行改进或者合同期内累计整改情形达三次(含)以上或存在鉴定错误或虚假鉴定等情形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最高限价)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亦由乙方承担。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不足24小时的按一日计算)按本合同总价(最高限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期内累计出现三次(含)以上逾期或者单次逾期十五天(含)以上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最高限价)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亦由乙方承担。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第七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并终止本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最高限价)20%的违约金外,还需要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最高限价)的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最高限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最高限价)的5%。6、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九、争端的解决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有争议部分有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2、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甲方: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4号之一联系人:黄永柱电话:13928760801乙方: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3栋101室联系人:刘庆浪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合同小组成员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合同小组成员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合同小组成员单位签名签名监督室警保室马法制大队使用单位益小机法律顾T电话:18922777577本合同所登记的地址为当事人接收通知、传票、及其他文件的地址,如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十、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一、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二、其它1、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最高限价)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亦由乙方承担。4、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即时生效。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代表:代表:签订日期:年日签订日期年月日P日302422签订地点:广州市花都区5政府采购合同甲方(用户采购方):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乙方(中标供应方):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司法鉴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202312092006015)的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包组3:法医毒物鉴定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其中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对人体血液中乙醇的定性定量分析、腐败血液产生的乙醇检测及血液类乙醇代谢物检验,为上述法医毒物鉴定的主要项目)。二、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1、乙方只能对中标包组提供鉴定服务。2、服务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两年。3、服务地点:甲方因实际工作需要的区域内。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三、1、甲方因实际工作需要委托的特殊检验不受此合同限制,经由甲方审批后可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如到***、刑警学院检验等。2、对于争议的鉴定文书,双方进行沟通协商,仍有异议的,由甲方上级公安机关审核。3、乙方出具文书后交由交警大队侦查中队统一发出。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中标项目包组范围受理相应检验鉴定项目的委托,并实施鉴定。2、乙方受理检验鉴定委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检验鉴定工作,所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涉及的全部法律责任由检验鉴定机构、鉴定人等机构相关人员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对于重特大、有影响、疑难等情况,需要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勘查的,应及时按照甲方的要求前往并可按规定加收鉴定费用。经1双方协商,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费)、特殊专家出诊费和案件加急费用属于鉴定的相关服务费用,在本合同预算金额内进行核算,其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其总限额不超过贰拾肆万元(¥240,000.00元)(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3、乙方开展鉴定工作的时间要求法医毒物鉴定,须在3个工作日内响应并受理,在30日内完成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其中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对人体血液中乙醇的定性定量分析、腐败血液产生的乙醇检测及血液类乙醇代谢物检验,需在30分钟内响应并在每天上午9时到交警大队侦查中队接收检材(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交警大队侦查中队的要求,乙方需在每天9时后至当天18时上门接收检材),接收检材后,对人体血液中乙醇的定性定量分析、腐败血液产生的乙醇检测应在4小时内出具检验鉴定报告,对血液类乙醇代谢物检验检测应在24小时内出具检验鉴定报告。以上鉴定完成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的时限以送达日期为准,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报请甲方的业务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加急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可按规定加收部分鉴定费用。乙方三次或以上未能按上述时限开展和完成鉴定工作的,按违约处理。五、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1、合同金额(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元(¥1200,000.00元),该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费、技术人员的工勤费用(包括工资、福利、交通、住宿、通讯费用等)、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2、本项目结算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的规定的收费标准×(1-中标下浮率)。如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有新文件出台,按新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x72%。实际结算总额累计达到每个包组最高限价时,本包组项目自动终止。超出该包组最高限价的费用乙方同意甲方不予支付。3、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未列明的检验鉴定项目,结算价由乙方先按市场价报甲方审批同意后按投标下浮率实施结算,乙方投标下浮率15%。4、乙方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季度清单凭证和税务发票给甲方,甲方在乙方提供相应手续后15个工作日办妥财政支付申请手续。乙方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接检清单交付甲方(交警大队侦查中队)核查确认。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2规定的付款时间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但实际以到账为准。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而导致乙方收款延迟到账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理由5、且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前述规定的付款时间为甲方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由于乙方未及时依合同提供发票及请款申请书或因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而导致乙方收款延迟到账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拒绝提供服务的理由。6、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账号:360201370920006146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国防大厦支行六、知识产权归属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资料、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七、保密1、项目实施服务过程中至乙方正式向甲方交付技术文档资料时止,乙方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数据、源代码、技术文档等资料保密,否则,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的上述资料泄密的,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项目完成后,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对本项目的技术保密承担责任。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3、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需继续遵守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保密义务。八、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31、乙方提供的服务被发现一次轻微错误的(如描述性错误),按当次鉴定费用的十倍支付违约金;发现一次重大错误(如结论)的,按当次鉴定费用的十五倍支付违约金;发现一次以上特别重大错误(如虚假鉴定)的,按违约处理。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最高限价)5%的违约金,并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改进;乙方逾期未进行改进或者合同期内累计整改情形达三次(含)以上或存在鉴定错误或虚假鉴定等情形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最高限价)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亦由乙方承担。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不足24小时的按一日计算)按本合同总价(最高限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期内累计出现三次(含)以上逾期或者单次逾期十五天(含)以上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最高限价)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亦由乙方承担。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第七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并终止本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最高限价)20%的违约金外,还需要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最高限价)的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最高限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最高限价)的5%。6、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九、争端的解决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有争议部分有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2、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甲方: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4号之一联系人:黄永柱电话:13928760801乙方: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3栋101室联系人:刘庆浪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合同小组成员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合同小组成员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合同小组成员单位签名签名监督室警保室马法制大队使用单位益小机法律顾T电话:18922777577本合同所登记的地址为当事人接收通知、传票、及其他文件的地址,如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十、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一、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二、其它1、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最高限价)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亦由乙方承担。4、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即时生效。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代表:代表:签订日期:年日签订日期年月日P日302422签订地点:广州市花都区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司法鉴定服务 法医毒物鉴定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