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蔬初加工基地建设 钢结构工程 给排水工程 电气工程 消防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建水县官厅镇人民政府2024)
一、合同编号:4532524HT2024002470101
二、合同名称:建水县官厅镇磨依蚌、车家村果蔬初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HHZC2024-C2-00542-YNDH-0014
四、项目名称:建水县官厅镇磨依蚌、车家村果蔬初加工基地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建水县官厅镇人民政府
地 址:建水县官厅镇新街
联系方式:15877922992
供应商(乙方):红河州筑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仁和路金源广场A幢三楼004号商铺
联系方式:1512640240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建水县官厅镇磨依蚌、车家村果蔬初加工基地建设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99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本工程含冷库及装卸车位的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建筑结构为管桁架结构,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2.合同金额(元):1995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4月0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施工合同2024.4.7.pdf
合同编号:(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建水县官厅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红河州筑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水县官厅镇磨依蚌、车家村果蔬初加工基地建设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建水县官厅镇磨依蚌、车家村果蔬初加工基地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建水县官厅镇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规模及内容:本工程含冷库及装卸车位的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给排水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建筑结构为管桁架结构,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所含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4月0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2月04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玖万伍任元(¥1995000.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雷建刚;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4月7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建水县官厅镇人民政府_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公章)(公章)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1532524015200953W组织机构代码:91532524MA6PM43L2U地址:建水县官厅镇新街地址:建水县临安镇仁和路金源广场A幢三楼004号商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54300邮政编码:6543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873-79810211376325573传真:传真:电子信箱:工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建水农村商业银行官厅支行开户银行:云南建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账号:3600009749429012账号:3360003764467601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招标答疑及其附件;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书面协议等。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5设计人:名称:红河州纳容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丙级联系电话:15096894408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金源广场三楼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国家现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云南省颁布的相关条例、规定和地**府的有关规定等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GDBJ53/T-23-201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及云南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纸一式肆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工程所含全套施工图纸。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每月工程进度报表、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竣工资料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每月25日前提供工程进度表;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二式两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个工作且。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该项目施工现场大门为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按通用条款执行承担。如承包人违反有关交通法规,未按道路和桥梁的限速、限行、限高、限制荷载行驶等行为造成破坏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中。1.12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通用条款执行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对工程变更、工期顺延和工程量计算、工程款支付进行确认。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三天内。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人指定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开标前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本工程项目完整的、符合归档要求的全部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四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及电子文档,必须满足相关单位存档要求。(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无。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雷建刚;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云2532019202102312;联系电话:13408983964;通信地址:金源广场3楼;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施工负责,行使承包人职责。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派驻本合同工程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个月的驻工地时间不少于22天,且不得兼任其他工程职务。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一天罚款200元。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拒绝,并且终止合同。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承包人违约(若项目经理有重大失误、无法正常履行职责)。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3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按发包人要求立即整改,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工地,应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建设方监理方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人至少一天罚款200元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接受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项目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分包,涉及专业工程的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具体在合同谈判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无。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无。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监理合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的要求行使职权:工程变更的决定、开、停工令发布、工期顺延的决定和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的决定均应通过发包人同意才能执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无。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无。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云南省和红河州现行相关标准_。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规定执行。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开工前三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书,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实施,并在当月20日前提供次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上述资料后五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_10%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_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法律、政策法规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造价工程师应按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本工程实际发生内容与工程量清单相比有变化,按以下原则确定综合单价: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综合单价执行;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合同已有总综合单价执行: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按照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13]918号):云建科(2023)5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调整定额人工费》的通知、云建科(2021)1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云建科函[2019]62号及配套规定计算确定,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材料价格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确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因工程量变动引起的综合单价变化的风险;2、市场主要材料价格的波动±10%以内的风险。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的调整:主要设备材料价格:按投标报价时不作调整。新增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红河州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红河州造价信息网》公布的材料设备价格:以上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承包人四方进行询价确定,工程量偏差的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执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由于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等引起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按合同价的30%支付¥598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捌仟伍佰元整)。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云南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执行。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工程实际进度计价支付,最高可付至合同价的80%)(尾款:余20%尾款待项目建设完成,发包人验收合格后付清)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无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5日前提交(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14天内完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卜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无。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期满且工程竣工投产两年后。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质保期满后14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质保期满后14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项目竣工验收后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合同签订时施工单位按合同价的3%缴纳履约保证金¥60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1)其他扣留方式:无。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合同项目保修期满后20天内一次性退还(保修金退还时不计利息)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经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方代表签认后,按实计算。(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经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方代表签认后,按实计算。(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经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方代表签认后,按实计算。(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若因承包人不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施工,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要偿付误期违约金,在工程保修期内负责对工程保修,不负责保修的,相应比例保修金将不予退还。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承担全部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确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行为,行业政策等。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云南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9.索赔发包人将派出专业工程师、合同管理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索赔。20.争议解决20.1和解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首先采用和解方式,解决不成时,按本专用条款第20.4款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发生工程争议时,优先协商解决。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其他事项的约定:无。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其他事宜21.1本工程所有材料价格均为运至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杨家庄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的价格,发包人不再签认二次搬运费。21.2承包人不得出现违反“通用条款”3.5.1条规定的现象,如果出现,发包人有权撤销《施工合同》,停止支付工程款,处以合同价10%-50%的罚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1.3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或变更需要签证的,施工单位需在发生事宜15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手续,逾期视为承包人自愿承担该项费用。21.4请施工单位认真做好结算,保证结算送审价的准确性.结算审减金额在5%以内的,结算审查费由发包人承担:如结算审减金额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审查费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建水县官厅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红河州筑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建水县官厅镇磨依蚌、车家村果蔬初加工基地建设项且(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图纸所含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_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工筑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建水县官厅镇新街地址:建水县临安镇仁和路金广场53250A幢三楼00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873-7981021电话:1376325573传真:传真:7开户银行:建水农村商业银行官厅支行开户银行:云南建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账号:3600009749429012账号:3600037644676012邮政编码:654300邮政编码:6543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果蔬初加工基地建设 钢结构工程 给排水工程 电气工程 消防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