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事故物证鉴定费采购合同公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2024)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本级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2024年事故物证鉴定费(车检、法医)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420105-2023-01924
二、合同名称: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2024年事故物证鉴定费(法医)
三、项目编号:WHQDZC2023-119-2
四、项目名称: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2024年事故物证鉴定费(车检、法医)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本级
2、地址:汉阳区鹦鹉大道277号
3、联系方式:027-85393131
4、供应商(乙方):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
5、地址:古田三路湖北警官学院北校区
6、联系方式:15342779698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2024年事故物证鉴定费(法医)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132000元
5、合同金额:13.2(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02月28日至2025年02月27日;履约地点:汉阳区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05-2023-01924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2-2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4-08
九、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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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7三真与汉阳大队(法医类)合同.pdf

项目合同编号:WHQDZC2023-119-2汉阳区政府采购计划生成备案单号:420105-2023-01924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2024年事故物证鉴定费(法医)合同书项目名称: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2024年事故物证鉴定费(法医)项目类别:服务甲方: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乙方: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签署时间:2024年2月27日签署地点: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合同期限本合同服务期为1年,自2024年02月28日起至2025年02月27日止。二、服务范围、内容及人员配置(一)服务范围(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中的事故中产生的法医病理、法医临床等司法鉴定服务);(二)服务内容:甲方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委托乙方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等司法鉴定的,乙方按照《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96号)标准价的90%按件收取鉴定费用,总费用控制在13.2万元以内。乙方在受理委托后,在鉴定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按鉴定项目的不同《司法鉴定通则》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出具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的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甲方各办案单位与乙方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人员机械:2.3.1乙方需要提供满足为甲方服务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和人员。2.3.2乙方需要提供满足服务要求的交通工具。(四)质量要求:2.4.1鉴定意见书由乙方送达承办该案的民警。2.4.2为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性,鉴定活动均由乙方独立完成,甲方各办案单位不得干预。甲方各办案单位认为乙方鉴定人需要回避的,应在鉴定实施前提1出回避申请。2.4.3乙方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从事鉴定活动,确保鉴定活动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在鉴定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鉴定情形,甲方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从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甲方对此类行为有权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a)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b)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c)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d)故意作虚假鉴定的;e)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f)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2.4.4未经甲方的同意,乙方及其司法鉴定人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4.5根据案情及办案工作需要,乙方提供对相关案件进行解释、答疑、分析的工作,该服务行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2.4.6乙方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实验室应采用监控设备对受理和检验过程进行监控,且监控记录的原始视音频资料保存期限符合相关要求。三、双方权利和义务(一)采购人权利和义务3.1.1乙方应根据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细化服务需求,并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的要求开展服务,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3.1.2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服务人员、服务质量和标准完全符合本合同明确的质量要求。3.1.3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项目转交第三方实施或由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3.1.4乙方应保证在项目服务过程中所产生文档的合法性,如因文档的不合法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二)供应商权利和义务3.2.1甲方提出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中的事故中产生的法医病理、法医临床等司法鉴定服务需求,负责项目的总体组织工作,并保留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对项目方案进行适当修改的权利。3.2.2甲方应为乙方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及协助人员。3.2.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内部资料,甲方予以保密,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乙方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四、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与终止(一)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除了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的变更、修改和补充,需报甲方批准后,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后生效,并作为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如有以下情形,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4.2.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建设需求和服务。4.2.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4.2.3因破产而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或无赔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4.2.4因甲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甲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三)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本合同(如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就合同续订的有关事项,配合采购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视为供应商自愿放弃合同续订)。(四)合同双方约定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终止:4.4.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续订的;14.4.2合同一方倒闭或者破产的;04.4.3由于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5.1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按照《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介调(2021)96号)收费标准的90%与甲方按委托数量结算,若合同期内服务金额超出合同金额不足10%时,甲方不另外向乙方支付费用:若合同期内服务金额超出合同金额10%时,甲方需向乙方另行支付所有超出的服务费用,具实结算。5.2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按合同约定本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鉴定费用按季度以人民币银行汇款方式据实支付。每季度(合同签订后每三个月为一季度)结束后,甲方按照乙方实际鉴定起数,在扣除因超过时限完成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等应扣除的费用后向乙方支付鉴定费。六、违约责任及索赔6.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将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时,应该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原因和可能拖延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甲方和乙方协商,并形成书面文档。6.2除合同条款6.1情形外,乙方如超过时限完成鉴定,则每起由甲方直接从结算金额中扣除人民币1000元。6.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需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应付款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重新鉴定费用,并支付给其他鉴定机构。七、不可抗力条款(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社会动乱、政府及机关命令和文件、政府拆迁等。(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已无意义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终止合同,但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10日内向对方提出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合法证明,因此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采购人无需供应商进行服务工作时,则采购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供应商后即可解除本合同。届时对于供应商已履行完毕部分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费用凭证并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后方由采购人予以承担,采购人不承担除此之外的赔偿或补偿费用。八、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8.1合同的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60天后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8.2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负担。8.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以外,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不受仲裁结果影响的其余部分。8.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九、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合同由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十、合同附件十一、其他本合同一式二份,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乙方: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法定(委托)代表人(签字):法定(委托)代表人(签字)吴导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王树法电话:13006366577电话:18007172797传真:传真:02783490421签字日期:2020年01月27日签字日期:2005年子月>7开户单位: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宗关支行账号:320200390920009625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事故物证鉴定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武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