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 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2024)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
二、供应商名称:宁夏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131101000010924971
五、合同编号:11N57603696U20242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车辆租赁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0
9907
9907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
联系人:拜亚茹
联系电话:13999987694
传真:/
地址: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9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租车合同2024.pdf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租车合同2024.pdf
车辆服务合同承租方(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出租方(乙方):宁夏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提供甲方车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车辆服务内容1.租车地点:宁夏境内2.租车用途与时间:甲方因工作需要,需向乙方租用车辆公务用车工作,具体时间见租用车辆结算清单(附后)。3.租车数量及车型:车型:丰田考斯特1辆,车号:宁AL87064.租赁时间:2024年3月8-11日。二、租赁事宜1.租车期间发生的燃油费、路桥费等相关车辆费用和驾驶人员工资、出食宿费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另外结算。2.租车计费方式:车辆租赁以使用天数计费,单日里程不超过200公里单价为每天1140元/天/辆,超过200公里部分按5.3元/公里计算。3.结算支付方式:租车结束后,乙方应提供用车清单及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经甲方确认后方以公对公转账支付给乙方。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宝湖东路支行、卡号:106046243007三、乙方责任与义务1.乙方提供车辆应手续齐全,车况良好,符合相关交通法规要求,且卫生整洁。2.乙方应委派身体状况良好,熟悉当地路况,驾驶经验丰富的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驾龄原则上要在10年以上。3.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正常安排,提前到达用车地点,并按甲方行程认真完成用车需求,并提供简单的相关服务。4.乙方应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车辆若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调配其它车辆替代,不能影响工作。5.乙方确保甲方租车期间行车安全,车辆在行驶途中如遇交通事故,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责任处理,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处理,给甲方造成人员伤亡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甲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须明确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和安排。2.甲方租车期间从事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其乘车人员应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严禁私自乱动车辆设备,如因乘车人员原因造成的车辆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3.甲方指令乙方所派驾驶员违章作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4.甲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租车用途,如要改变应征得乙方认可,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五、违约责任1.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将扣除未到期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2.乙方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到达甲方指定的地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结清乙方租车费用,则赔偿乙方未付款的30%作为违约金。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正常要求安排车辆,违反此项义务导致甲方损失的,应当全额支付相应损失,甲方有权在租车费用中直接扣除。六、其他条款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车辆服务合同承租方(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出租方(乙方):宁夏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提供甲方车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车辆服务内容1.租车地点:宁夏境内2.租车用途与时间:甲方因工作需要,需向乙方租用车辆公务用车工作,具体时间见租用车辆结算清单(附后)。3.租车数量及车型:车型:丰田考斯特1辆,车号:宁AL87064.租赁时间:2024年3月8-11日。二、租赁事宜1.租车期间发生的燃油费、路桥费等相关车辆费用和驾驶人员工资、出食宿费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另外结算。2.租车计费方式:车辆租赁以使用天数计费,单日里程不超过200公里单价为每天1140元/天/辆,超过200公里部分按5.3元/公里计算。3.结算支付方式:租车结束后,乙方应提供用车清单及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经甲方确认后方以公对公转账支付给乙方。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宝湖东路支行、卡号:106046243007三、乙方责任与义务1.乙方提供车辆应手续齐全,车况良好,符合相关交通法规要求,且卫生整洁。2.乙方应委派身体状况良好,熟悉当地路况,驾驶经验丰富的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驾龄原则上要在10年以上。3.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正常安排,提前到达用车地点,并按甲方行程认真完成用车需求,并提供简单的相关服务。4.乙方应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车辆若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调配其它车辆替代,不能影响工作。5.乙方确保甲方租车期间行车安全,车辆在行驶途中如遇交通事故,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责任处理,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处理,给甲方造成人员伤亡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甲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须明确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和安排。2.甲方租车期间从事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其乘车人员应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严禁私自乱动车辆设备,如因乘车人员原因造成的车辆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3.甲方指令乙方所派驾驶员违章作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4.甲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租车用途,如要改变应征得乙方认可,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五、违约责任1.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将扣除未到期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2.乙方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到达甲方指定的地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结清乙方租车费用,则赔偿乙方未付款的30%作为违约金。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正常要求安排车辆,违反此项义务导致甲方损失的,应当全额支付相应损失,甲方有权在租车费用中直接扣除。六、其他条款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 车辆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