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采购合同公告(慈利县农业农村局2024)
慈利县农业农村局慈利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国债资金)工程设计服务(包1)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4月9日
采购合同编号:慈财采计[2024]C006-1
采购人(全称):慈利县农业农村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慈利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国债资金)工程设计服务
2、采购计划编号:慈财采计[2024]C006
3、项目内容:慈利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国债资金)工程设计服务
4、是否分包:否
5、项目负责人:朱股长
6、联系电话:18867289066
二、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840000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
全额付款:
预付款:
分期付款: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三、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2024年03月11日,完成日期:2024年04月10日。总日历天数:30天。
2、地点:慈利县
3、方式:
四、合同验收
验收主体:慈利县农业农村局
验收方式:合同中约定
验收标准:合格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2024-03-11生效。
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6份,采购人执4份,供应商执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03月11日
合同订立地点:慈利县
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朱先生
委托代理人:蒋先生
电 话:18867289066
电 话:13755148120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地 址:湖南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232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红旗区支行
帐 号:7401410182600119395
附件下载:
2024年设计合同建设工程.pdf
GF—2000—02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慈利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国债资金)工程地点:岩泊渡镇、零溪镇、广福桥镇等合同编号:CLGBJ-2024-SJ-01设计证书等级:甲级发包人慈利县农业农村局设计人: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3月签订地点慈利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慈利县农业农村局设计人: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招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慈利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国债资金)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岩泊渡镇、零溪镇、广福桥镇、苗市镇、零阳街道等,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湖南省和张家界市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前述标准不一致者,以级别高的为准。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53.2中标通知书(文件)3.3招标书及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投标书第四条本合同工程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工程名称:慈利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国债资金)4.2工程规模和投资:建设规模1.4万亩,总投资约3368.42万元。4.3设计内容和阶段:设计内容: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相关规定有关内容进行设计;项目区工程测量(前期测量、报备入库范围线圈定),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工程技施设计及编制工程预算和施工后续服务;阶段包含工程测量阶段、工程设计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分别形成相关成果及图纸。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根据发包人对设计进度的要求及具体工程情况确定。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套数提交日期备注1工程测量成果图5合同签订后15天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间须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2初步设计文件5合同签订后15天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间须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3技施设计文件5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间须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2注:(1)设计人除应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图纸、资料、文件外,还应向发包人提供电子版的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2)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相应文件规定的要求;(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按成本价另收工本费;(4)因设计成果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而发生的修改,设计人不另收取任何费用。(5)交付地点:慈利县农业农村局。第七条费用7.1本项目总设计费分两种计价方式,第一种为包干价,第二种为依据项目施工费造价总额计算所得的项目总设计费。7.2本合同选用第(2种(1)本合同的总设计费为人民币/万元(包干价)(2)本合同的总设计费为:依据慈利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本项目工程施工费结算总额×2.494%。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工资、交通、差旅、验收评审及各项税、费。第八条支付方式8.1通过慈利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审定后,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提供经验收合格的全部图纸、文件等资料并提供发票后,发包人(暂按财政预算评审施工费总价计算)支付40%的设计费给设计人,以转账方式支付;38.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提供发票后15天内,发包人(暂按财政预算评审施工费总价计算)支付30%的设计费给设计人,以转账方式支付;8.3本项目经财政结算评审后,若项目需对结余资金进行补充设计,发包人按财政预算评审施工费总价计算设计费总额和余额,由设计人继续履行补充设计服务,不再另外支付设计费用;若项目不需要对结余资金进行补充设计,则发包人根据财政结算评审审定的最终工程施工费总额计算本项目设计费总额和余额,设计人提供发票后一次性结清本合同剩余设计费用,以转账方式支付。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或项目出现与原设计内容不符的重大变更,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4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应全额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并支付相应设计费。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二年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不得低于发包人损失金额。5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工程设计费的万分之二9.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和补充。9.2.7在施工阶段,发包人或第三方对工程设计提出合理的优化设计建议,设计人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进行优化设计,发包人不再支付优化设计的费用。9.2.8设计人应及时做好项目现场设计变更服务工作,设计人按项目施工进度和工作联系单分时段解决现场变更问题。9.2.9设计人在项目实施期内,须在项目实施地组建项目部并设办公场所,保证常驻本项目实施地2人以上设计服务工作人员,非特殊情况,常驻设计服务人员必须在岗,如发现不在岗一次,提出警告,累计发现两次,扣除1%合同金额,累计发现三次,解除双方合同。在工程保修期根据发包人要求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解决有关问题,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设计费内。9.2.10设计人不得与施工单位等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否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设计人赔偿6发包人损失,设计人并丧失承揽发包人后续设计项目的资格。9.2.11设计人设计团队名单见附件,设计人更换设计团队成员应经发包人同意。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张家界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竣工验收完成、保修期结束为止。12.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壹式陆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贰份。12.6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蒋小年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0年月9E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