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道清淤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朝阳区河道管理一所2024)
河道清淤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编号: 11010524210200015530-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河道清淤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0524210200015530-XM001
四、项目名称: 河道清淤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朝阳区河道管理一所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亮马厂199号
联系方式: 85517587
供应商(乙方): 北京市朝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河道清淤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30.08205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4-0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4-10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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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清淤施工合同.pdf
合同编号: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河道清游项目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人:北京市朝阳区河道管理一所受托人:北京市朝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4月9日第1节合同协议书北京市朝阳区河道管理一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河道清游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_北京市朝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河道清游项目_的投标,并确定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中标人对投标文件所做出的澄清或说明;(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含项目服务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等)。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万零捌佰贰拾元伍角(¥1,300,820.5元)。4.合同形式:固定综合单价5.承包人项目经理:陈建新。6.工程质量符合合格_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24年4月9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4年5月28日,工期为50天。10.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1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北京市朝阳区河道管理一所承包人:北京市朝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章)2024年4月2924年4月日日2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3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4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5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6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赔赔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赔赔或变相赔赔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赔赔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7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满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筒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85、工程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设置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并及时建立安全台帐。6、安全防护用品必须购置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备案证,各项指标均应达到合格标准,严禁不合格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储存、发放台帐。7、塔吊入场前应检查合格;基础开挖、钎探、隐蔽工程验收,塔身及各种限位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塔吊安装必须有资质,安装人员持证上岗。8、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分阶段核验制度。基础、主体、凌工阶段,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9、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在两小时内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事故详情,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对事故的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10、特殊工种要求内容:要求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有限空间作业要求需严格按照《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进行操作施工,持证人员需符合安全生产人员配制相关规定。对有限空间的设备做到经常性检查、检验(检测器、正压式呼吸器、75安全带等)。用电设备维护操作人员需持有国家(地区)政府专业部门颁发的专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需符合用电设备维护配制相关规定)。五、本责任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北京市朝阳区河道管理一所乙方:北京市朝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2024年4月9日2044年4月9E76附件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承诺书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承诺书北京市朝阳区河道管理一所(发包人名称)我方作为河道清游项目的承包人,作出如下承诺:严格按照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设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要求,在相关区域内,不使用不符合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铣刨机、钻机、打桩机、起重机等);严格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使用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对进出工程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记录。否则,我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有关行政理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特此承诺。承包人:北京市朝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2024年4月9日77附件三: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书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书项目名称:河道清游项目项目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承包人:北京市朝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我单位北京市朝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现作出郑重承诺,保证遵守以下内容,切实维护本工程项目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在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按月收集并确认《工资表》《考勤表》和《施工人员变更情况周统计表》。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三、妥善解决好工程项目的劳务、劳资纠纷。发生农民工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及时向施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门协调处理。特此承诺。承诺人:北京市朝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日期:2024年4月978附件四:项目服务廉政责任书项目服务廉政责任书项目名称:河道清淤项目项目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委托单位(甲方):北京市朝阳区河道管理一所服务单位(乙方):北京市朝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强项目廉政建设,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79(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收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C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娶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有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娶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80(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0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限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时止。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地址:亮马厂199号电话:85517587电话:签订日期:2024年4月9日签订日期:2024年4月9日81附件五:廉洁诚信保证书廉洁诚信保证书致:北京市朝阳区河道管理一所(简称“河道一所”)1、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方的业务往来符合廉洁诚信和公平交易等原则,在与河道一所的业务往来中,我公司不可撤销的且无条件的就建立廉政诚信的业务合作关系等同意签署此保证书且认同、同意此保证书以及保证严格遵守。2、我公司在此郑重保证在与河道一所开展的业务合作中均已采取并且始终将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自身业务人员及以任何身份代理/代表本公司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从事任何违背廉洁诚信原则或者违反反赔赔、反贪污等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朝阳区水务局制度的行为3、相关定义:(1)“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与河道一所历史上已经发生的、自前正在进行的以及将来拟开展或继续合作的,包括业务合作的商谈、接触、协议的签署、协议的履行以及合作关系的保持等全过程,不论这些业务合作最终实现与否。,(2)“任何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雇员、代理人、分子公司、办事处、代表、分包商以及关联公司等,无论本公司是否知晓该等代理/代表行为。(3)“法律法规”是指:业务当事方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的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各级司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法例、条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4)“关联公司”:指不是(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该方或可对该方施加重大影响,受该方控制(或受该方与其他第三方的共同控制)或该方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或与该方同受控制和/或重大影响的公司。“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无论如何,(直接或间接)享有该公司50%以上的管理或决策权利(不论是通过表决权、合同或其他方式)均应视为控制该公司。(5)“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82(6)“利害关系人”指与个人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情人以及其他的共同利益相关人,这仅限于个人。4、本保证书提及的违背廉洁诚信以及违反反赔赔、反贪污、反洗钱等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朝阳区水务局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朝阳区水务局及下属单位经办人员、业务主管人员或其近亲属在本公司或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股份或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且在本公司以及代理/代表本公司的任何身份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天内未向河道一所提交正式书面说明。(2)朝阳区水务局及下属单位员工以及其近亲属在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就职(包括专职或兼职)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业务合作或对具体业务合作产生影响的,且在本公司以及代理/代表本公司的任何身份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天内未向河道一所提交正式书面说明。(3)本公司以及代理/代表本公司的任何身份或其近亲属在朝阳区水务局及其下属公司就职(包括专职或兼职)且确定或可能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业务合作或对具体业务合作产生影响的,且在具体业务合作前未向河道一所提交正式书面说明。(4)本公司以及代理/代表本公司的任何身份自己或通过任何第三方对朝阳区水务局、朝阳区水务局所属职工或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赠予或非公允价值给予)合作业务范围外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股份、红利、礼金、礼品、娱乐活动票券或其他物质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5、若本公司或代表/代理本公司的任何身份在任何情况下违反或者试图违反任何廉洁诚信以及关于反赠赔、反贪污等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朝阳区水务局制度的,河道一所合理的怀疑和认为本公司在之前的历史交易过程中或之后的业务合作中存在该类行为,本公司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约责任:(1)河道一所有权立即终止并解除双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已经签署的任何协议,由此引发的后果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全部由本公司负责;(2)本公司应向河道一所支付相当于双方之间所有业务合作协议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业务合作协议包括已经签署的、已经履行完毕的及正在履行的全83部合作协议;如前述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河道一所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其他间接损失等),本公司须另行向河道一所全额补偿前述损失。6、本保证书独立于业务合作合同,不因业务合作合同的终止、解除或无效而终止、解除或无效,且其效力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如业务合作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被撤销,均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效力。7、本公司同意,如果发现双方工作人员在业务合作中有任何违反或者试图违反廉洁诚信原则以及任何关于反购赔、反贪污、等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朝阳区水务局制度的行为,均可向朝阳区水务局政府采购监督组举报。监督组有权受理并查办处理。举报渠道为:举报专用电子邮箱:swjdwbgs@bjchy.gov.cn举报电话:010-85971286信箱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1号朝阳区水务局邮编:100025本公司在签署本保证书前已经认真阅读以上条款,并保证严格遵守执行!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盖章):2024年4月9日8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河道清淤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