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校舍修复工程结算编制服务 校舍修复工程 校舍修复工程结算编制采购合同公告(深圳市龙华区鹭湖外国语小学2024)
校舍修复工程结算编制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校舍修复工程结算编制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309MB2C755922312261078
项目业主:
深圳市龙华区鹭湖外国语小学
服务机构:
深圳市腾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校舍修复工程结算编制服务
合同编号:
440309MB2C755922312261078
合同总金额:
¥3,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1月07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1月07日至2024年02月20日
服务内容:
对校舍修复工程项目提供结算编制服务。
合同附件
校舍修复工程结算编制合同.pdf
深圳市龙华区鹭湖外国语小学 2024-04-09
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结算编制)工程名称:校舍修复工程工程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博强路与求知一路交汇处委托人:深圳市龙华区鹭湖外国语小学咨询人:深圳市腾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深圳市龙华区鹭湖外国语小学咨询人(全称):深圳市腾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工程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名称:校舍修复工程工程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博强路与求知一路交汇处服务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工程结算编制造价咨询服务二、咨询服务类别(在对应的服务内选)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口编制口审核口项目经济评价B类:口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法概算:口编制、口审核口建设工程预算清单计价法预算:口编编制、口审核口一建设工程结算:口编制、口审核口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口编制、口审核C类:口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口编制、口审核口投标报价:口编制、口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三、咨询酬金含税费用,项目咨询服务酬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3000.00)。本合同咨询酬金按下列第2方式计算:1、最终以工程成果文件造价为基数调整,费率为上2、以工程成果文件造价为基数,按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发布的深价协【2017】14号文件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法计算,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取。3、固定酬金:元。四、咨询业务的履行方式、时间1、委托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日历天)将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等资料交咨询人,咨询人自签收资料清单次日起开始实施咨询业务,并于20日(日历天)内向委托人提交造价咨询成果资料。自咨询人签收资料清单,即视为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已满足咨询人的编制要求。如委托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提供上述资料的要求,则咨询服务工期相应合理顺延。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咨询成果资料具体要求为:成果文件一式4份;电子光盘1份五、质量要求满足深圳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质量要求,同时误差率不得超过5%。六、委托人同意按第_1方式支付咨询人的咨询酬金1、提供造价成果文件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欠款期不计利息。2、咨询成果文件经造价站审定标底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价的_%;剩余款项待审计部门出具项目决算报告次日起上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欠款期不计利息。七、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武津份路i程顾问有限公司委托人:深圳市龙华1腾达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开户银行:丽支行账号:账号:44250100016100002299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建设住所:住所:东路青年创业园B栋2层202-A电话:0755-83725996电话:年1月7日合同订立时间:1024经办人:阳乡2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书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合同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工作,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当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当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公章之日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合同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生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因咨询人提供发票不及时或财政审批原因导致延误付款的情况除外。因委托人使用的是政府财政资金,如因其他政府部门审核耗时或财政资金未到位导致付款延迟的,咨询人不得因此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关责任。因咨询人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及时导致付款延迟的,概由咨询人自行承担。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要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同意并认可其费用后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问题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3、深圳市相关工程计价规定;4、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二条咨询人指派林少辉造价工程师负责本项目咨询业务,其主要职责:1、咨询工作总体协调;2、咨询工作进度、质量控制。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立项文件、施工图纸、凌工图纸、设计变更、竣工资料等与本工程结算相关的其它资料;提供资料时间年月日前。第四条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委托人授权的本咨询业务代表,姓名,其主要职责:1、咨询工作总体协调;2、提供咨询业务相关的图纸、资料。第六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包括但不限于错算、漏算等情况),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返还全部所收款项、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七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详见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条及第六条规定。第八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校舍修复工程结算编制服务 校舍修复工程 校舍修复工程结算编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