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修复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寮步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修复项目的合同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寮步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修复项目的合同公告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24-04-10 17:47:33
采购计划编号:441900019-2024-00020 预算金额:5102378 采购品目:
代理机构:中诚(广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
一、合同编号
441900019-2024-00020
二、合同名称
寮步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修复项目
三、项目编号
441900019-2024-00020
四、项目名称
寮步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修复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
地址:东莞市寮步镇寮步交警大队
联系方式:0769-83263899
供应商(乙方): 东莞市博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305号201室
联系方式:1582087254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寮步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修复项目
1(项)
4,847,258.87
4,847,258.87
合同金额: 4,847,258.87元,大写金额:肆佰捌拾肆万柒仟贰佰伍拾捌元捌角柒分
履约期限:2024年02月07日至2024年06月07日
履约地点:东莞市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2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4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示附件.pdf
2.采购合同公示附件.pdf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
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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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编号:441900019-2024-00020项目名称:秦步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修复项目甲方: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察步大队乙7方:东莞市博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2月1甲方: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察步大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察步镇鬼山村银都工业区麒麟二路3号乙方:东莞市博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305号201号根据案步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修复项目(项目编号:44190019-2024-00020)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组成本合同文件组成内容包括:(1)本合同书及附件;(2)补充协议或者双方签订的备忘录、会议纪要;(3)中标(成交)通知书;(4)投标文件(含澄清内容,下同);(5)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下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二、合同标的品目号品目名称合同标的数量(单位)备注1-1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察步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修复项目1(项)三、合同价款1.本合同总价款为:¥4847,258.87元(大写:人民币肆佰捌拾肆万柒仟贰佰伍拾捌元捌角柒分)合同总价应完成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内容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各种税务费、必须的辅助材料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除该等费用及合同另有其他约定外,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其他任何费用。2.本合同货币为人民币。四、合同履行期限7日至2024年6月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0天内完工并通过验收(2024年2月日内完工并通过验收)五、合同标的提供的地点东莞市察步镇(甲方指定地点)六、付款方式1.乙方进场施工并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50%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待相关部门审核结算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2.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及甲方要求提供的支付所需材料等资料,且发票名称必须与乙方完全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因乙方息于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或者办理手续等乙方原因以及甲方财政审核原因导致的付款迟延,甲方不以违约论,乙方不得因此影响合同的履行。3.甲方支付的款项以向乙方账户转出之日视为收讫,如乙方需变更以下收款账号的,须于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东莞市博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虎门北栅支行;开户账号:070060190010018061七、验收要求1.验收应在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2.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以及甲方的采购要求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3.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甲方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不便利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4.所有验收资料要提交给采购人以作留档备案。八、技术标准与要求1.本合同标的的“技术标准与要求”按照《技术标准与要求》(附件1)执行。2.其他要求2.1质保期:自项目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在质保期内乙方须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返修,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或电话或传真或信函等方式)后承诺时间内响应并到达进场,并在24小时内修复,若因乙方原因给用户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3内完成甲方通知要求更换或维修的任务,并达到合格标准,若乙方未满足对甲方的维修承诺,或不在的定期限内派人更换、维修,甲方不再另行通知,有权委托其他施工队伍更换,维修,发生的费用及乙方为此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执行,甲方因乙方违约而委托他人对工程进行维修,不解除乙方对本工程的保修责任,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2.2本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和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按时按行业规范施工。2.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行业规范和当地交警部门的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措施,如因乙方施工不当造成的人员及第三方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经济赔偿的全部责任。2.4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材料(如废弃土方等)须由乙方按相关规定自行安排处理,甲方将不再另外支付相关费用。2.5乙方自行解决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2.6乙方在进场施工前,负责做好施工计划和施工过程中车辆分流方案报当地交警部门审批,做好车辆与行人安全防范提示等标识,尽量减少施工过程对人流车流的影响。九、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和义务1.1验收乙方提供的工程及服务。1.2审批乙方提交的关于项目的实施组织方案。1.3监督、指导乙方实施工作,具有及时纠正出现问题的权利,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完成改正,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4协调乙方工作,对乙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甲方应采取积极态度予以处理。1.5在乙方施工及提供服务时,如对甲方的设备造成了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1.6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甲方其余权利义务。1.7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2.乙方权利和义务2.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完成本项目,发生任何情况的变更均须向甲方提出交书面报审报告,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2.2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其投标文件的实施组织方案(包括实施计划、人员、设备、文明、安全等)进行施工及服务。2.3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资质。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相关安全标准组织实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4做好施工及服务现场设施的保护,若乙方防护不力而造成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行解决施工人员的安全装备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2.5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和服务实施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实施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否则,相应的赔偿义务由乙方承担。2.6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乙方其余权利义务。2.7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造成其人员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自行处理和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因此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如甲方因此为乙方垫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按照垫付费用每日0.03%的标准支付垫付期间的利息。2.8乙方应依法与施工及服务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服务人员缴纳社保,如乙方与施工或服务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等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且乙方不得因此影响本合同履行。2.9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项目内容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导致甲方不能使用成果的应退还全部项目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10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及知悉的信息,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或进行利用,否则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本条款永久有效,不因合同终止(解除)而终止)。5十、合同一般条款1.违约赔偿1.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等相关内容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5%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含15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且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2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是无法履行的,甲方不再继续支付未支付款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补足。1.3根据合同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的违约金,不足的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1.4除合同中已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如乙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每发生一次,应按照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反超过3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1.5乙方交付的项目成果未能通过甲方验收的,乙方应当无偿无条件返工、重做。经过甲方3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除须退还全部已收合同价款外,还应以本合同总价20%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补足。由于乙方提供的项目成果质量不合格,或因本项目成果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乙方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已支出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2.不可抗力2.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2.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15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2.4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于违约行为之后的,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3.税费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4.合同争议的解决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相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本合同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一方违约,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鉴定费、保全费、公证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5.违约解除合同5.1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5.2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6.破产终止合同6.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按相关规定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7.转让和分包7.1本采购合同不能转让。口7.2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7.3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7.4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或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项下工作分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8.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79.合同生效和其他9.1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9.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监管部门执壹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东莞市司法局察步分局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合计10页。9.3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9.4双方确认,与本合同履行有关而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或者因争议解决由司法裁判机关发出的法律文书,均以本合同确定的通讯地址为准。送达有关文书时,如采用EMS邮寄送达的方式,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情形的,则从发限件人寄出文书之日起3日即视为已经送达。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书面通2知对方,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附件:1.技术标准与要求(注:签订合同时,按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要求后附)2.中标(成交)通知书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8甲方(盖章):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乙方(盖章):东莞市博汇交通工程察步大队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签字):甲方法定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察步镇鬼山村银都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工业区麒麟二路3号305号201室电话:0769-83263899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虎门北栅支行账号:070060190010018061七签约时间:2024.2签约地点:东莞市附件1:采购需求标的提供的时间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0天内完工并通过验收标的提供的地点东莞市察步镇(采购人指定地点)付款方式1期:支付比例30%,中标供应商进场施工并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50%后,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2期:支付比例5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3期:支付比例20%,待相关部门审核结算确认之后,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至结算价的100%。验收要求1期:1.验收应在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2.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以及采购人的采购要求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返工费由中标供应商负责。3.中标供应商交付的工作成果采购人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不便利的,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供应商返工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4.所有验收资料要提交给采购人以作留档备案。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5%,说明:1.中标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交本采购包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还应当由其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果中标供应商以履约担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符合以下规定:履约担保函以专业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合法合规的有效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函应在合同履行期限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提交的履约保函到期后,自动失效。如果中标供应商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到期后28天内采购人无息退还,逾期退还的,按相关规定支付资金占用费。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1)中标供应商将合同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合同分包给他人的,采购人可依法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2)中标供应商在履行采购合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条款,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采购人可依法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3)如合同履行期间,因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失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导致采购人垫付费用的,采购人可依法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其他其他,1.投标人应以包干价进行总价报价,其投标报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各种税务费、必须的辅助材料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2.本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201456.67元。3.投标人应响应本项目的合同文本。10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编号:441900019-2024-00020项目名称:秦步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修复项目甲方: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察步大队乙7方:东莞市博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2月1甲方: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察步大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察步镇鬼山村银都工业区麒麟二路3号乙方:东莞市博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305号201号根据案步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修复项目(项目编号:44190019-2024-00020)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组成本合同文件组成内容包括:(1)本合同书及附件;(2)补充协议或者双方签订的备忘录、会议纪要;(3)中标(成交)通知书;(4)投标文件(含澄清内容,下同);(5)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下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二、合同标的品目号品目名称合同标的数量(单位)备注1-1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察步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修复项目1(项)三、合同价款1.本合同总价款为:¥4847,258.87元(大写:人民币肆佰捌拾肆万柒仟贰佰伍拾捌元捌角柒分)合同总价应完成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内容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各种税务费、必须的辅助材料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除该等费用及合同另有其他约定外,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其他任何费用。2.本合同货币为人民币。四、合同履行期限7日至2024年6月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0天内完工并通过验收(2024年2月日内完工并通过验收)五、合同标的提供的地点东莞市察步镇(甲方指定地点)六、付款方式1.乙方进场施工并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50%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待相关部门审核结算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2.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及甲方要求提供的支付所需材料等资料,且发票名称必须与乙方完全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因乙方息于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或者办理手续等乙方原因以及甲方财政审核原因导致的付款迟延,甲方不以违约论,乙方不得因此影响合同的履行。3.甲方支付的款项以向乙方账户转出之日视为收讫,如乙方需变更以下收款账号的,须于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东莞市博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虎门北栅支行;开户账号:070060190010018061七、验收要求1.验收应在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2.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以及甲方的采购要求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3.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甲方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不便利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4.所有验收资料要提交给采购人以作留档备案。八、技术标准与要求1.本合同标的的“技术标准与要求”按照《技术标准与要求》(附件1)执行。2.其他要求2.1质保期:自项目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在质保期内乙方须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返修,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或电话或传真或信函等方式)后承诺时间内响应并到达进场,并在24小时内修复,若因乙方原因给用户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3内完成甲方通知要求更换或维修的任务,并达到合格标准,若乙方未满足对甲方的维修承诺,或不在的定期限内派人更换、维修,甲方不再另行通知,有权委托其他施工队伍更换,维修,发生的费用及乙方为此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执行,甲方因乙方违约而委托他人对工程进行维修,不解除乙方对本工程的保修责任,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2.2本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和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按时按行业规范施工。2.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行业规范和当地交警部门的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措施,如因乙方施工不当造成的人员及第三方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经济赔偿的全部责任。2.4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材料(如废弃土方等)须由乙方按相关规定自行安排处理,甲方将不再另外支付相关费用。2.5乙方自行解决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2.6乙方在进场施工前,负责做好施工计划和施工过程中车辆分流方案报当地交警部门审批,做好车辆与行人安全防范提示等标识,尽量减少施工过程对人流车流的影响。九、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和义务1.1验收乙方提供的工程及服务。1.2审批乙方提交的关于项目的实施组织方案。1.3监督、指导乙方实施工作,具有及时纠正出现问题的权利,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完成改正,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4协调乙方工作,对乙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甲方应采取积极态度予以处理。1.5在乙方施工及提供服务时,如对甲方的设备造成了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1.6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甲方其余权利义务。1.7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2.乙方权利和义务2.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完成本项目,发生任何情况的变更均须向甲方提出交书面报审报告,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2.2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其投标文件的实施组织方案(包括实施计划、人员、设备、文明、安全等)进行施工及服务。2.3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资质。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相关安全标准组织实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4做好施工及服务现场设施的保护,若乙方防护不力而造成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行解决施工人员的安全装备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2.5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和服务实施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实施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否则,相应的赔偿义务由乙方承担。2.6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乙方其余权利义务。2.7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造成其人员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自行处理和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因此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如甲方因此为乙方垫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按照垫付费用每日0.03%的标准支付垫付期间的利息。2.8乙方应依法与施工及服务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服务人员缴纳社保,如乙方与施工或服务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等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且乙方不得因此影响本合同履行。2.9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项目内容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导致甲方不能使用成果的应退还全部项目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10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及知悉的信息,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或进行利用,否则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本条款永久有效,不因合同终止(解除)而终止)。5十、合同一般条款1.违约赔偿1.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等相关内容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5%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含15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且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2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是无法履行的,甲方不再继续支付未支付款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补足。1.3根据合同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的违约金,不足的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1.4除合同中已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如乙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每发生一次,应按照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反超过3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1.5乙方交付的项目成果未能通过甲方验收的,乙方应当无偿无条件返工、重做。经过甲方3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除须退还全部已收合同价款外,还应以本合同总价20%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补足。由于乙方提供的项目成果质量不合格,或因本项目成果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乙方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已支出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2.不可抗力2.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2.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15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2.4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于违约行为之后的,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3.税费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4.合同争议的解决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相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本合同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一方违约,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鉴定费、保全费、公证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5.违约解除合同5.1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5.2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6.破产终止合同6.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按相关规定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7.转让和分包7.1本采购合同不能转让。口7.2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7.3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7.4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或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项下工作分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8.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79.合同生效和其他9.1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9.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监管部门执壹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东莞市司法局察步分局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合计10页。9.3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9.4双方确认,与本合同履行有关而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或者因争议解决由司法裁判机关发出的法律文书,均以本合同确定的通讯地址为准。送达有关文书时,如采用EMS邮寄送达的方式,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情形的,则从发限件人寄出文书之日起3日即视为已经送达。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书面通2知对方,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附件:1.技术标准与要求(注:签订合同时,按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要求后附)2.中标(成交)通知书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8甲方(盖章):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乙方(盖章):东莞市博汇交通工程察步大队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签字):甲方法定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察步镇鬼山村银都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工业区麒麟二路3号305号201室电话:0769-83263899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虎门北栅支行账号:070060190010018061七签约时间:2024.2签约地点:东莞市附件1:采购需求标的提供的时间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0天内完工并通过验收标的提供的地点东莞市察步镇(采购人指定地点)付款方式1期:支付比例30%,中标供应商进场施工并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50%后,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2期:支付比例5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3期:支付比例20%,待相关部门审核结算确认之后,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至结算价的100%。验收要求1期:1.验收应在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2.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以及采购人的采购要求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返工费由中标供应商负责。3.中标供应商交付的工作成果采购人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不便利的,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供应商返工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4.所有验收资料要提交给采购人以作留档备案。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5%,说明:1.中标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交本采购包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还应当由其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果中标供应商以履约担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符合以下规定:履约担保函以专业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合法合规的有效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函应在合同履行期限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提交的履约保函到期后,自动失效。如果中标供应商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到期后28天内采购人无息退还,逾期退还的,按相关规定支付资金占用费。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1)中标供应商将合同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合同分包给他人的,采购人可依法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2)中标供应商在履行采购合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条款,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采购人可依法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3)如合同履行期间,因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失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导致采购人垫付费用的,采购人可依法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其他其他,1.投标人应以包干价进行总价报价,其投标报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各种税务费、必须的辅助材料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2.本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201456.67元。3.投标人应响应本项目的合同文本。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修复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