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貌区工程总承包采购合同公告(平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4)



平湖明湖城市新区风貌区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

项目名称
平湖明湖城市新区风貌区工程总承包
项目编号
A3304820630005287

标段(包)名称
平湖明湖城市新区风貌区工程总承包
标段(包)编号
A3304820630005287001001

招标人
平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标人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27090627元(人民币)

项目负责人
周家骐
签约时间
2024-04-07

合同期限
138日历天
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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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6明湖风貌工程总承包合同.pdf

GF-2020-0216平湖明湖城市新区风貌区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平湖明湖城市新区风貌区甲方:平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H签订日期:2024年日1通用合同条件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件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嘉兴示范文本执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平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全称):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全称):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平湖明湖城市新区风貌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平湖明湖城市新区风貌区2.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3.工程地点: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南市路以西、金平湖大道以东、池海路以南、南市河以北4.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平发改投[2024146号。5.资金来源:自筹。6.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规模约3平方公里,建设内容包含滨水空间美化,桥下空间景观提升,滨河绿道贯通级景观提升,重要道路界面活力提升及建筑外立面改造、城市家具导视系统提升、围挡界面美化、铺装与无障碍提升、绿化提升等。7.工程承包范围:本合同范围的工程,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平湖明湖城市新区风貌区,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包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和安装、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管理、保修服务及负责管理协调各参建单位的配合工作。主要包括以下:(1)工程设计包括: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等,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2)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包括: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3)设备采购包括: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二、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38天,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时间。计划开始工作日期从2024年3月15日至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7月31日;1.计划设计工期:17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4年3月15日,完成日期:2024年3月31日。22.计划现场施工工期:138日历天,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4年3月15日,竣工日期:2024年7月31日。三、质量标准(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设计、技术规范和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并顺利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审查。(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争创新时代富春山居图城市样板区_。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零玖万零陆佰贰拾柒元(¥27090627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1)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伍拾柒万伍任伍佰元(¥575500元);适用税率:6%,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伍佰柒拾伍元肆角柒分(¥32575.47元);(2)设备购置费(含税):人民币(大写)(¥1(¥_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捌拾玖万玖仟叁佰捌拾壹(¥25899381元);适用税率:9%,税金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叁万捌仟肆佰捌拾壹元(¥_2138481.00元);(4)暂估价(含税):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柒仟元(¥327000元)。(5)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零贰佰柒拾柒元柒角贰分(¥380277.72元)。(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含税):9%,税金人民币(大写)陆拾壹万伍仟柒佰肆拾陆元(¥615746元);适用税率:为人民币(大写)伍万零捌佰肆拾壹元肆角壹分(¥50841.41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1)建安工程费:建安工程费: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本项目最终结算建安工程费不得超过概算建安工程费,如超过,视中标人无条件让利。(2)设计费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3)总承包管理费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周家骐六、合同文件构成3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承包人建议书;(6)价格清单;(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月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_平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订立。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合同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拾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89305E地址: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杭迎伟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账号:二支行账号:31001502500050007486[联合体成员:(公章)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0626299G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国际中心1号903室法定代表人:高霞委托代理人:袭浙群电话:0571-56235720开户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桥支行账号:2010001329928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89305E地址: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杭迎伟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账号:二支行账号:31001502500050007486[联合体成员:(公章)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0626299G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国际中心1号903室法定代表人:高霞委托代理人:袭浙群电话:0571-56235720开户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桥支行账号:2010001329928805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工程和设备1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2金额。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5)通用合同条件;(6)承包人建议书;(7)价格清单;(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3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8严禁赔略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购赔或变相赠赔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赔赔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满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4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1保密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第2条发包人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1提供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攻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5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平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全称):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全称):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_平湖明湖城市新区风貌区(工程全称)工程总承包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承包范围明确的工作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未明确部分工程保修期按2年计(如产品出厂免费质保期超过2年的,则按出厂质保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_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66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一切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承包人(牵头单位)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公公章(公章):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2024年(2月7日2024年月日2024年月日发包人承包人(牵头单位)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公(公章):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签字)2024年月日2024年(2月7日2024年月日67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68附件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一、总部人员一、总部人员一、总部人员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周家骐项目经理高级工程师/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周家骐项目经理高级工程师项目副经理设计负责人裘浙群设计负责人高级工程师/采购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周家骐施工负责人高级工程师1技术负责人答宏良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1造价管理朱媽造价管理高级经济师/质量管理吴磊质量管理高级工程师1计划管理游云庆资料员/1安全管理施少华安全管理高级工程师1环境管理其他人员吴彪施工员工程师/其他人员连立敏施工员工程师1其他人员冯晨晟材料员工程师1其他人员乔稳质量员11其他人员朱龙安全员/1其他人员段敬阳建筑专业负责人高级工程师1其他人员武云鹏结构专业负责人正高级工程师1其他人员季孟臣给排水专业负责人高级工程师/其他人员聂振宇电气专业负责人高级工程师1其他人员林剑武暖通专业负责人高级工程师1其他人员温娜园林专业设计师正高级工程师69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为加强平湖明湖城市新区风貌区工程总承包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责任(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经营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举报。二、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职工,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不准接受和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4)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5)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及配偶子女旅游等提供方便。三、承包人的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有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4)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的个人装修住房及配偶子女旅游等提供方便。70四、违约责任(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团发包人承包牵头单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公(公章)章)l:迎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伟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签字)2024年月日2024年月日2024年4月7日71附件6安全施工协议发包人将平湖明湖城市新区风貌区工程总承包委托承包人施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承包、分包与发包单位之间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明确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职责,特制定本协议,以资履行。一、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执行和遵守国务院、建设部有关政策、规定和省、市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等。接受相关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监察。如工程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的,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二、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按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同时在施工前应向施工人员交底。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并进行安全交底。三、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考试,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在施工期间必须开展正常的安全生产活动;如每周安全活动日、每天安全站班会、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对特殊工种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安全教育、专业技能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四、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做到文明施工。如按秩序作业、工完料尽场地清、三无、三齐、三不乱。五、专业工程承包人如需分包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格必须由承包人安全部门审查合格同意才可分包,同时应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六、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自行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七、承包人如发生人身、机具设备、火灾等一般事故,应按事故“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填写事故报表,作出处理。重大事故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八、承包人必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安监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九、承包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串岗。在使用配属民工时,必须遵守相关等法律规定。十、相关处罚:如承包人发生死亡事故,1、罚承包人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10%;2、企业半年内不得参与发包人公司建设项目的投标。72发包人承包人(牵头单位)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公(公章(公章):章):法定代表人或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签字):发包人承包人(牵头单位)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公(公章):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签字):2024年4月7日2024年月日2024年月月日73附件7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平湖明湖城市新区风貌区(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成员单位名称)为L(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要求的所有设计相关的工作内容: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要求的所有施工相关的工作内容。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关于收取招标人支付项目各项费用的约定如下:招标人将施工部分相关工程款支付至联合体牵头人,将设计部分相关工程款支付至联合体成员。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7、本协议书一式叁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牵头人名称: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名称: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024年月:日7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风貌区工程总承包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