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建设 中水处理站工程采购合同公告(西南林业大学2024)
西南林业大学石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水处理站工程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000202300367001
招标项目名称:
西南林业大学石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水处理站工程
标段编号:
GC530000202300367001001
标段名称:
西南林业大学石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水处理站工程
招标人:
西南林业大学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海诚人居环境建设(云南)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价(万元):
438.657326
中标工期:
90
项目经理/总监:
商凯
合同公示日期:
2024-04-12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西南林业大学石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水处理站工程合同.pdf
2024-04-10 11:37:06
合同编号:(工程-合同-20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西南林业大学石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水处理站工程发包人:西南林业大学承包人:海诚人居环境建设(云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西南林业大学承包人(全称):海诚人居环境建设(云南)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西南林业大学石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水处理站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西南林业大学石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水处理站工程。2.工程地点:昆明石林县。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云发改社会[201711号及云发改办社会[20201869号。4.资金来源:以学校自筹等资金(包含但不限于财政资金、专项债券资金等)。5.工程内容:校园中水处理站工程具体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包含但不限于中水站基坑土石方开挖、中水站建筑及设备、中水回用管道铺设、周边土方回填等。6.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总建筑面积865.72平方米。一层建筑面积为351.12方米,负一层建筑面积为514.60平方米。建筑层数、高度:地上1层,地下负一层,建筑高度4.35米(注: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结构板面高度)负一层为中水站为地下设施建筑,下埋深度5.0米,以及相关配套的中水处理设施设备。具体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中水站基坑土石方开挖、中水站建筑及设备、中水回用管道铺设、周边土方回填等,具体工作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发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丛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止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符合设计要求,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第1页(DBJ53/T-23-2014)及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各专项工程验收通过,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四、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形式及账户1.签约合同价为:元):人民币(大写)肆佰叁拾捌万陆任伍佰柒拾叁元贰角陆分(¥4386573.26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元);人民币(大写)伍万肆仟贰佰壹拾玖元柒角柒分¥54219.77(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3.合同价款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签约账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商凯六、合同文件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投标文件;(6)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及其附件:(7)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书面协议。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第2页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1003177签订。本合同于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云南.昆明·(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字盖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土份,承包人执四份。第3页立A集团贺建设(境环西南林业大学海诚人居环境建设(云南)集团有居发包人承包人:生(公章)(公章)限心旺卫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530000431204400991530112676578769H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地址:云街道办事处白龙寺300地址: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昌宏社区经开号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35C邮政编码:650224邮政编码:650106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871-64877171电话:0871-68265903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西站路支行账号:137200414604账号::2502062409024504539第4页发包人西南林业大学立A集团贺建设(环海诚人居环境建设(云南)集团有居承包人:限(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生(公章)旺卫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5300004312044009统一社会信用代91530112676578769H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地址:云街道办事处白龙寺300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地址: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昌宏社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35C邮政编码:650224邮政编码:650106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871-64877171电话:0871-68265903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西站路支行账号:137200414604账号::2502062409024504539第4页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第5页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第6页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第7页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第8页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急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第9页21.2总承包服务:发包人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需要承包人提供总承包服务(现场管理和协调、配合服务)的(不含施工中产生的水电费用,水电费用由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授权下负责对总承包现场进行协调和管理,发包人按直接发包合同结算审定金额(不含设备费)的2%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已经包含在直接发包合同价款中的,由承包人与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协商,发包人除履行协调事项外不再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21.3关于最低品质限价和参考品牌施工过程中办理原则:(1)过程中发包人对最低品质限价表和参考品牌表中的材料,按不低于最低品质控价和参考品牌的原则,对材料进行认质认样。(2)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最低品质限价的:当施工过程中该项材料发生更换,以最低品质限价为基础扣除,新材料据实调整。(3)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最低品质限价:当施工过程中该项材料发生更换,以原材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扣除,新材料据实调整。21.4承包人若因报价过低致使合同履行中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不严格和不全面履行合同的,除扣除履约担保金外,发包人有权改变合同约定的发包范围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作,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此外,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2)在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发包人不给予调整,可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承包人直行承担。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21.5本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跟踪审核项目组及工程竣工结算的相关审核工作。21.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现有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道路、管线、建构筑物、绿化、外装修等已完成品、半成品造成损毁的,应无偿进行修复或承担损失。对场内公共道路、场地、设施等使用损坏部分,由使用单位共同承担维护及修复费用。21.7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条件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多标段施工交叉、施工临时便道修筑及铺垫、,临时用水电系统及临时设施的搭建、基坑降排水、基坑临边围护、工作面排水等相关风第90页险及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第91页第四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西南林业大学承包人(全称):海诚人居环境建设(云南)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西南林业大学石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水处理站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所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实施的工作内容。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五年;3.装修工程为贰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贰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无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防水工程部分为五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且承包人履行完毕质量保修责任后,发包人应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的,不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不在约定第92页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的,不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与施工合同一起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云南业H*发包人(公章)西南林业大学海诚人居环境建设承包人(公章):海诚人居环境建设(云南集团南★茶有限公司西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袁运99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办事处白龙寺300号区阿拉街道办昌宏社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35C电话:0871-68265903电话:0871-68265903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五卫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871-63863939电话:00871-682659030871-64877171第93页第五部分安全生产合同为在西南林业大学石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水处理站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西南林业大学(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海诚人居环境建设(云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P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圈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第94页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方,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具体见工程合同相关约定。十日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份:甲方份,乙方本合同一式份,乙方署与加盖公章居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西南林业大学方:海诚人居环境建设(云南)集团有限乙方:海诚人居环境建设台五卫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办事处白龙寺300号开区阿拉街道办昌宏社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35C电话:电话:电话:0871-68265903期:2023年(0月3期:2023年10月1日日日第95页第六部分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建设单位(发包人):西南林业大学施工单位(承包人):海诚人居环境建设(云南)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名称:西南林业大学石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水处理站工程施工投资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资来源:投标形式:公开口邀请口直接发包口未招标口投标报价:——元,建设单位招标控制价:元中标价:元建设工期:日历天建设地点:昆明市石林县评标形式:综合评分口量化评分口合理最佳低价口定标形式:当场口隔日口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坚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承发包双方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一、发包人不得接受承包人宴请、娱乐;不得接受承包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承包人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承包人报销任何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承包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承包人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二、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璜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三、发包人人员禁止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发包人及监理、跟踪审计、设计、检测等相关参建单位人员行赔。任何人发现问题、线索,可以向纪检监察机构检举控告。对于实名举报查证属实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实名举报人一定奖励。四、承包人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发包人及监理、跟踪审计、设计、检测等相关参建单位人员进行宴请、娱乐或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物品等利益输送活动。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第96页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发包人、相关参建单位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五、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购赔发包人人员、相关参建单位、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可在工程款中扣除。六、双方及第三方人员间发生赠送、赔赔、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相关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应报告而不报告情况的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七、凡是未按规定签订《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进行追责,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八、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双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的纪检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报告。纪检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从严追究责任。九、工程竣工验收同期,双方要总结《工程廉政合同》执行情况并相互鉴定,并将执行情况和鉴定情况分别书面报告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未按规定做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十、本合同一式十四份,发包人执十份,承包人执习份。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证后即生效,并由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督执行。居发包人(公章)西南林业大学承包人(公章):海诚人居环境建设(云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五卫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昌宏社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35C办事处白龙寺300号电话:0871-638630350871-68265903电话:0871-68265903纪检监察部门:(公章)2026年0月31日日期:第97页第七部分竣工结算审核送审承诺书西南林业大学:在西南林业大学石林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水处理站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期间,我方作为承包人自愿对学校承诺如下:一、我方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接受学校审计等部门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开展该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学校审计等部门或造价咨询单位提出资料缺失的,我方及时配合提供。二、我方已认真复核竣工结算审核送审资料,并保证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完整性,确认所送审资料不存在重复送审。我方送审申请被学校及造价咨询单位受理后,不再申请补送增加结算金额的资料,不提出以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结果代替竣工结算审核结果的要求。三、我方委托***(身份证号:电话:)负责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签署的所有书面文件资料,我方均予以认可并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我方及该委托人承诺严格执行行业规定及学校规定,积极配合工作,守法守规守信守时。四、我方提供的竣工结算审核送审资料,不存在送审金额超过合同总价的情况,不存在有争议或纠纷的事项,不存在工程量未提供、未计量、未验收、送审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或未审核的情况,也不存在只有送审总价但合同或签证中对单价或计价标准未明确、组价依据不充分、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况。五、我方提供的竣工结算审核送审资料,如存在漏项、少项、计算错误或支撑资料不足等情况,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对结算书中计算错误导致结算金额低于实际金额的部分,我方不会再要求增加结算金额。六、我方送审材料中,涉及审核计算正确的量及价需补充材料的,我方按学校审计等部门要求补充,并承诺所补充材料中不包含新增审核量及价的材料;涉及审核计算减少的量及价需补充材料的,如我方未按学校审计等部门要求补充,则视同我方认可审核减少的量及价;依据约定涉及我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处罚或其他费用等需补充材料的,始我方未按学校审计等部门要求补充,则视同我方认可承担违约金、处罚或其他费用等。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报去报,视同多报。七、我方及委托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审核相关工作或书面回复学校提出的有关意见,学校可视作无异议处理。八、我方收到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草案后,如有异议我方承诺在15个日历天内提出拟进一步核实事项的书面申请;如无异议我方承诺在15个日历天内做出书面无异议答复或书面签署同意认可审核意见。我方在15个日历天内做出的口头回复或逾期未书面回复等情况,均视为我方认可竣工结算审核结果。九、我方同意按合同约定及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竣工结算审核相关审计费(包括审计或审核基本费、成效附加费等咨询费)。依照合同约定或承诺应承担的造价咨询费,在工程竣工结算中直接扣减竣工结算审核书及审定签署表中的审定金额,应为工程结算扣减审计费后的金额。成效附加费,以第98页审减金额为基数计取。审减金额为送审金额减去审定金额的差额。审减率按(审减金额/审定金额)×100%计算。(一)我方同意按施工合同中关于审计费的约定执行,合同中约定为:(二)由于施工合同中关于审计费未进行约定,我方同意按如下承诺执行:1.审减率≤5%的项目,不承担成效附加费;2.审减率>5%的项目,承担审计费如下:(1)送审金额≤400万元的项目,由于5%费由我方承担;由于审减率>15%,造价咨询单位应向学校收取的全部审计费(包括审计或审核基本费、成效附加费)由我方承担;(2)送审金额>400万元的项目,由于5%费由我方承担;由于审减率>10%,造价咨询单位应向学校收取的全部审计费(包括审计或审核基本费、成效附加费)由我方承担。十、我方同意学校对竣工结算审核草案办理签署意见的有关程序。如学校对审核初步结果有异议,需另行聘请造价咨询单位鉴定,我方将积极配合鉴定工作和确认鉴定结果。如政府审计竣工结算审定金额超过本次竣工结算审定金额,我方承诺在学校要求退回多付工程款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款项,也认可学校直接在未付款项中直接扣减特此承诺。法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身份证号码、电话及身份证复印件):Vy承诺单位盖章年月第99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基础设施建设 中水处理站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