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采购合同公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办事处2024)



一、合同编号:JSZC-320591-SZWK-C2024-0016001
二、合同名称:唯亭街道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咨询服务合同三标段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0591-SZWK-C2024-0016
四、项目名称:唯亭街道财资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办事处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展业路18号展业大厦A座

联系方式:13390889133
供应商(乙方):江苏京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东环路1400号1幢1602室
联系方式:1855040732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唯亭街道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咨询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根据唯亭街道建设项目需求,进行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咨询服务。
联系方式:18550407323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20000.00元
合同金额:32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年
采购方式:cgfs008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4-12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4-12 14:10:21
九、其他补充事宜:

中正.pdf

政府采购合同JSZC-320591-SZWK-C2024-0016号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SZC-320591-SZWK-C2024-0016号甲方(采购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办事处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展业路18号展业大厦联系人:朱兴枝电话:0512-69996918乙方:中正建设工程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千将西路699号联系人:陆凤电话:15150153960第一部分合同主要条款乙方通过招投标获得唯亭街道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咨询服务(第一标段)供应商资格,完成中标标段相应项目及造价评(协)审内容的评(协)审服务工作。、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整个标段所有评(协)审项目完成三、合同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具体评(协)审费用依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计费方式,按具体委托项目考核情况计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若因乙方办理“园采贷”信用融资的需要,本合同约定的收款账号可作变更,变更后的账号为甲方付款时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中资金提供方指定的回款账户,甲方支付至该账号的款项,亦视为已向乙方履行完毕支付义务。甲方同时应与办理“园采贷”的乙方签订变更账号的补充协议或由乙方提供账号的变更申请。乙方银行账户如需变更,应至少于付款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产生的一切责任、因变更引起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账号信息户名:中正建设工程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苏州城中支行账号:32201989036050074623数字币ID:0052202527015803四、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即:1.本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1政府采购合同JSZC-320591-SZWK-C2024-0016号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4.招标文件。五、税费: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六、双方职责甲方职责:1.按照招标文件及附件要求、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等对乙方服务进行验收并考核管理;2.按时支付评(协)审服务费。乙方职责:1.乙方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评审操作规程、业务指导规程等评审规章制度,确保项目评(协)审质量。项目评(协)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有关执业规范及甲方的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乙方对评(协)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2.乙方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具备响应服务驻点办公场所,拟派人员整个服务期应保持稳定,拟派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且数量不低于承诺数量,并服从甲方人员备案、考勤及考核管理,人员考勤合格率应符合招标书要求3.乙方的工作必须接受甲方根据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约定开展的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效率、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工作要求等方面,并接受甲方根据考核结果做出的奖惩。对乙方不同意参加考核以及不配合考核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且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项。4.乙方应确保项目评(协)审质量,按时完成评(协)审工作,时间要求以招标文件及具体项目时间按排为准5.乙方的评(协)审成果只向甲方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对于评(协)审工作产生重大质量误差、评(协)审效率严重拖延、评(协)审工作要求违反各级造价行业规定及甲方评审规范,以及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协)审成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协)审成果的,除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外,甲方有权按要求进行严格考核并采取必要惩罚措施,包括扣分、扣减评(协)审费用、直至终止乙方唯亭街道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咨询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评(协)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6.因概算、预算(标底)、竣工结算评审中需现场核实以及突发应急事件的现场评审需要,为保证评(协)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造价评(协)审工作,乙方应投标承诺保证评(协)审工作响应时间。如乙方在服务期内,被发现违背投标承诺的,则甲方有权进2政府采购合同JSZC-320591-SZWK-C2024-0016号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分、扣减评(协)审费用、终止双方工程造价委托评(协)审服务合同,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七、违约责任1.甲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乙方可依法向甲方要求经济赔偿。2.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甲方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罚,可以采取扣分、扣减评(协)审费用、终止唯亭街道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咨询服务合同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将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3.甲方、乙方可就违反评(协)审服务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相关部门投诉。4.经甲方及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如情况属实则投诉有效,将作为有效投诉记录在案。八、不可抗力1.甲、乙双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义务的延误或不能履行,不承担没收履约保证金、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甲、乙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甲、乙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另一方。除书面另行要求外,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其相应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评(协)审服务义务的协议。九、合同的解除: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3,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擅自转让。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经查实乙方存在行赔或有收受、索要被评审单位提供的各种财物和免费服务等严重违反国家、行业以及评审规范的行为的;(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评(协)审服务商资格的;(4)乙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5)乙方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的价格提供服务的3政府采购合同JSZC-320591-SZWK-C2024-0016号(6)乙方不同意参加考核、不接受质量复核监督的;(7)乙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未能在其《评(协)审响应服务承诺书》中承诺的地点设立办公场所或未能按《评(协)审人员备案考勤承诺书》中承诺的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数量配备齐全并完成投入人员的考勤备案登记的;(8)乙方在造价咨询服务中,在工作要求、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上出现严重差错,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时;(9)受政策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10)其他未尽情况以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约定为准。5.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任何不正当行为影响、干扰采购单位按规定的办法自主选择服务商的行为(包括回扣、非公众性赠送礼品、贬损其他商家、价格欺诈等)。一经发现甲方可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条款第四部分解除合同,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6.乙方在履行评(协)审公务活动中,涉嫌一般职务违法的问题,甲方有权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条款第四部分约定的考核管理办法解除合同,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处置。触犯法律的,甲方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评(协)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7.如果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或发现多家中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乙方负责人或股东与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或施工器械租赁等工程领域相关企业存在交叉股权关系或者管理等影响社会咨询企业独立性的情形,甲方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取消其评(协)审服务商资格并解除合同。该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和采购单位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和补救措施的权力。8.对于违反廉政规定的评(协)审人员,乙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后续项目的评审工作,同时自取消评(协)审资格之日起2年内乙方不能将其作为唯亭街道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咨询服务投入人员。对于违反廉政规定的评(协)审人员所在单位,采购人有权终止唯亭街道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咨询服务合同,取消该单位未委托的评(协)审项目资格被取消评(协)审的评(协)审项目,评(协)审费用不予计取,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已开始评(协)审的项目应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协)审工作,如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采购人有权取消终止该评(协)审项目,评(协)审项目另行安排,评(协)审费用不予计取。十、争议处置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甲方、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有关当事方可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4政府采购合同JSZC-320591-SZWK-C2024-0016号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甲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地址:电话:年月日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地址:电话:年月日5政府采购合同JSZC-320591-SZWK-C2024-0016号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政府采购合同JSZC-320591-SZWK-C2024-0016号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7政府采购合同JSZC-320591-SZWK-C2024-0016号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政府采购合同JSZC-320591-SZWK-C2024-0016号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结算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单位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等。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的编制、审核;如有疑议,须负责解释、澄清;(D类)工程治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F)个别项目招标代理(以委托书为准)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以单项任务委托书为准。第四条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审计报告和编标报告的要求:1、标底编制工作要求:①资料文件证章齐全,装订整齐,最终提供正式文件4份;②内容全面,包括:标底编制说明,特殊或复杂工程必须简述施工工艺方法,主要材料和特殊材料有询价说明;工程项目综合指标表;工程量清单、预算文件、取费表、材料价格表:交通管制费、航道管理费、包干费等独立费用的强调说明:必要的工程量计算书;③标底公开项目必须提前四到五天提供标底文件招标人审核,标底不公开项目必须由编标人做好保密工作,并在开标当日及时送至开标现场。2、审计报告包含以下内容:报告编号、签字盖章、审计说明(主要增减额的说明)索赔或补偿(含工期索赔)的说明、结算额与合同额出现较大差异的说明、审计定案书、审计结算汇总表、合同内金额和变更金额申报和审核对比表、工程量计算书、综合经济指标表、相应的附件(包括送审流转单、变更签证单、特殊情况处理的会议纪要等)。在审计报告合理性基础上注重文字编辑水平和装订风格的提高。最终提供正式报告5份。3、建立月度报表制度,每月28-30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度情况和存在问题,若超过下月5号仍未申报进度报表的则按照100元/天收取违约金。4、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并正确处理好质量控制和保密管理的关系。第六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意9政府采购合同JSZC-320591-SZWK-C2024-0016号委托人因质量问题给予的经济处罚第七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咨询人在咨询任务全部完成后汇总报表,并附上个单项任务相应的定案书等有效资料,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2、收费标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付费采取固定费率:送审结算总价(下浮后)小于1000万元的,按(下浮后的送审价-下浮后的审定价)*5.0%计算咨询费;送审结算总价(下浮后)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下浮后的送审价-下浮后的审定价)*4.5%计算咨询费。编标项目按以下区间累进收费:费率:%序号咨询项目咨询项目收费基数划分标准划分标准划分标准划分标准划分标准划分标准序号咨询项目咨询项目收费基数100万元以内101-500万元501-1000万元1001-5000万元5001万元-1亿1亿以上1清单规编制预算标底(含清单编制)建安3.53.22.82.52.01.71清单规编制预算标底(含清单编制)市政绿化3.23.22.52.52.51.52范计价法编制预算标底(委托方提供工程量)建安2.52.21.81.510.72范计价法编制预算标底(委托方提供工程量)市政绿化2.22.21.51.51.50.53审核标底审核标底送审造价审核标底费用占编制标底费的15%审核标底费用占编制标底费的15%审核标底费用占编制标底费的15%审核标底费用占编制标底费的15%审核标底费用占编制标底费的15%审核标底费用占编制标底费的15%4全过程控制全过程控制建安造价12109754说明:1、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但不含设备价格。2、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的费率不包含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如需计算钢筋及预埋件则按10元/T另行计算。3、编制标底时,有两幢以上设计相同的项目,编标时只需编制一幢标准建筑,但造价汇总时为若干幢的总价,则咨询费用以一幢建筑的造价为标准收取A同一标段内完全相同的不打印,不计费,不同标段按A*30%计费,建筑面积相同但是基础不同的按A*50%计费。4、招标单位实行咨询的项目,由招标单位按照上述明确的计费标准统一向咨询单位支付咨询业务费,受委托的咨询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咨询业务费在咨询业务结束后,由招标单位根据咨询协议书的内容和有关标准结算支付。5、工程造价咨询单项收费按上述细则计算在1500元以下时,按1500收费。同一合同内的零星工程按一个工程计算。6、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的外出材料调查、现场踏看、测量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10政府采购合同JSZC-320591-SZWK-C2024-0016号第八条双方同意用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政府采购合同JSZC-320591-SZWK-C2024-0016号第四部分附加协议条款1、咨询人应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咨询成果。如因咨询人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时间提交咨询成果的,按以下情况处理(1)、咨询人接受编标委托时,未能按时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每拖延一天扣除编制费用的30%;在开标时间未能提供标底的,扣除所有的编标费;(2)、咨询人接受编制项目投资估算(预算)委托时,未能按时提供项目投资估算(预算)成果的,每拖延一天扣除编制费用的10%;(3)、咨询人接受工程结(预)算审计委托时,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审计,其审计费用按每拖延一天扣应得额的5%。2、咨询人接受委托后,应对甲方送审资料予以核查,并及时对不完整的送审资料提出补充要求。咨询人应在资料完备的情况下,提交客观准确的咨询成果:(1)、咨询人接受工程结(预)算审计委托时,如审定金额误差在3%以上的则扣除全部审计费用;一年内累计两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咨询人接受编标委托时,如标底价经专家评定,每发生3%误差额的且不影响中标的,应扣除10%的应得编标费用。(3)、咨询人接受编标委托时,如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价有误,导致招标失败或给业主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对工程施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视程度从乙方全年应得编标结算审计费用扣除年度总费的5%-70%作为处罚。3、咨询人接受工程结算咨询委托时,所有项目在中介事务所、业主和承包商确认签字之前,审核报告需经采购人确认。审计结束后,审核报告和采购人需要的有关审核资料应交给采购人。4、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乙方必须提供完整的编标和审计结算报告,并根据工程性质和分类提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表5、本合同范围外造价咨询业务收费标准另行约定,收费以年度结算,咨询人在年度任务全部完成后汇总报表,并附上个单项任务相应的标函简表、定案书等有效资料,由委托人审核后一次性支付。6、本附加协议条款如与本合同的标准条件、专用条件有不一致处,则以本附加协议条款为准。7、咨询人在开展业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咨询人如有任何违规或恶意操作事件发生,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根据发生事件的性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咨询人不得收取与此相关的咨询业务费用,还需承担相应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本合同解释权归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办事处12政府采购合同JSZC-320591-SZWK-C2024-0016号第五部分廉政合同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廉政合同委托方(甲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办事处中标单位(乙方):中正建设工程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为加强园区唯亭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书,自觉按合同办事。(三)甲乙双方应严守审计纪律,保守审计秘密,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交易。(四)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园区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咨询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咨询项目实施有关的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分包人员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13政府采购合同JSZC-320591-SZWK-C2024-0016号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五)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独与建设方、施工方等被审计单位接触,不得有任何损害工程造价审核结果公正性的行为,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交易。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园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园区纪检监察部门将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与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本合同书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2024年平月日2024年月日1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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