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采购合同公告(云南万国科技有限公司2024)



保山市工贸园区绿色食品产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500202300390001
招标项目名称:
保山市工贸园区绿色食品产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标段编号:
GC530500202300390001001
标段名称:
保山市工贸园区绿色食品产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招标人:
云南万国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远程异地评标
中标人:
保山市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0.42%
中标工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止。

项目经理/总监:
汉金建

合同公示日期:
2024-04-15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4.保山市工贸园区绿色食品产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委托造价合同.pdf
2024-04-15 09:12:50

W-20230合同编号:采购编号:TRZB-2023-BS【2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云南万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保山市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工程名称:保山市工贸园区绿色食品产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2、工程地点:云南保山产业园区。3、工程规模(占地面积):保山市工贸园区绿色食品产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总用地面积约167.91亩,主要建设标准化厂房、配套服务用房以及设备用房、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其中:(1)标准化丙类厂房:总建筑面积约58319.28平方米;(2)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约8405.60平方米;(3)附属设施工程:新建设备用房,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新建停车位91个。配套建设绿化、给排水、电气、道路等附属设施。4、投资规模:建安投资约28400.00万元,实际投资以建设方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定的结算价为准。5、资金来源:多渠道融资及自筹。6、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止。7、质量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17)实施阶段质量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规定的相关标准。8、服务类别:全过程造价控制及跟踪管理服务。9、服务内容:保山市工贸园区绿色食品产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建设规模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全过程【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造价控制及跟踪管理咨询服务。具体包括:(1)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阶段: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并按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约定计量计价依据条款确定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2(2)施工阶段:协助施工合同商务谈判及造价条款的拟定,设计增减变更的造价审查和施工方案优化及经济比选,包括但不限于新增工程的组价计价、单价控制价的审核,工程计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图审的施工图纸及新增工程的计量)、工程签证及进度款的支付审核控制、本工程全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款支付审核控制及工程索赔的处理。(3)竣工阶段:工程结算审核、工程数量台账的审核、工程索赔资料准备、编制咨询报告、内部跟踪审计等工程造价跟踪咨询服务,并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对本工程的审计检查等相关工作。(4)其他:完成委托人交予的其他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服务费率: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于结算的费率:0.42%。其中:①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阶段:0.15%;②施工阶段:0.17%;②竣工结算阶段:0.10%。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五、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实施,至咨询费付清日终结八、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贰份,咨询方执贰份。九、本合同经委托人、咨询人双方签章、咨询人全额交纳履约担保后生效。3委托人:(盖章)咨询人:保山市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印星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60408981R住所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四季经典十五楼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正阳南路支行帐号帐号:5300172863605011517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78000电话:电话:0875-2191258传真:传真:0875-21912582023年二月二日年月日4咨询人:保山市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5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6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及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7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语言:汉语。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保山市工贸园区绿色食品产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建设规模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全过程【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造价控制及跟踪管理咨询服务。具体包括:A、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阶段: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并按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约定计量计价依据条款确定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B、施工阶段:协助施工合同商务谈判及造价条款的拟定,设计增减变更的造价审查和施工方案优化及经济比选,包括但不限于新增工程的组价计价、单价控制价的审核,工程计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图审的施工图纸及新增工程的计量)、工程签证及进度款的支付审核控制、本工程全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款支付审核控制及工程索赔的处理。C、竣工阶段:工程结算审核、工程数量台账的审核、工程索赔资料准备、编制咨询报告、内部跟踪审计等工程造价跟踪咨询服务,并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对本工程的审计检查等相关工作。D、其他:完成委托人交予的其他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第四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1、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工程项目批复文件、全套工程施工图、工程招标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变更通知书、工程签证单、工程送审结算书等。2、提供时间:合理期限内提交。8第五条委托人应在2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六条咨询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造价咨询工作,具体时限要求如下:1、工程台帐审核在委托人下达任务书4个日历天内完成;2、工程计量及进度款审核在收到计量及支付报表后7个日历天内完成;3、新增单价审核及有关造价咨询意见在委托人下达任务书4个日历天内完成;4、工程变更的量价审核在委托人下达任务书7个日历天内完成。5、如遇重大或特殊情况,具体工作完成时限以招标人下达的任务书为准。6、竣工结算审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施工承包人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60历天。第七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逾期赔偿金:超过合同规定的编制周期,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2、造价成果质量赔偿金:(1)若咨询人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出现重大偏差造成损失的,每出现一次处以该单项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费30%的违约金,并承担弥补工作,尽力降低损失。(2)若咨询人提供的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出现缺项、漏项:每出现一项次,罚款1000元;(3)若咨询人对工程计量及进度款审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审核意见:每延期一天,违约金2000元。(4)新增单价审核未在委托人下达任务书5个日历天内完成:每延期一天,违约金2000元。第八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咨询服务费(含增值税)计算方法:咨询服务费用计费基数乘以所报投标报价中的中标费率_0.42%进行计算,其中:①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阶段:0.15%;②施工阶段:0.17%;②竣工结算阶段:0.10%;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咨询服务费计费基数为审核备案的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价);过程跟踪(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费计费基数为管控项目施工合同价金额(变更增减差额不纳入咨询服务费结算计费基数);竣工结算咨询服务费计费9基数为单独出具编制成果文件的项目施工合同结算金额。投标人所报价费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进行调整,否则,视其为违约。2、咨询服务费结算方式:咨询人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进行结算。3、付款方式:咨询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咨询人收款账户名:保山市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账号:5300172863605011517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正阳南路支行委托人有权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票据支付等形式付款,银行转账、电汇、票据支付等费用由咨询人自理。咨询人未足额提供发票前,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4、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委托人支付前,咨询人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委托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7_日内提交给委托人。委托人收到咨询人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付款。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项目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项目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违约责任1、如委托人付款迟延,咨询人同意给予委托人2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内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及利息。委托人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的(咨询人未履行向委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委托人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委托人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款项,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委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等损失。2、咨询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标准,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的,咨询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预估总价款的_0.01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因此所遭受损失的,超出违约金部分咨询人予以赔偿。且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103、咨询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委托人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5个工作日或累计停工7个工作日以上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按合同额的_2%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因此所遭受损失的,超出违约金部分咨询人予以赔偿。4、若咨询人所提交的技术咨询服务成果、技术服务指导及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标准的,咨询人应全额退还委托人已经支付的费用,并按合同额的3%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因此所遭受损失的,超出违约金部分咨询人予以赔偿。5、咨询人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咨询人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发票,委托人有权拒收或退回,咨询人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委托人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咨询人需向委托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税款、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附则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政府行为等社会事件。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并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发生后3_小时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3_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文件。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未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4、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_委托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满足委托人需求_。5、咨询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6、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9人。11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TRZB-2023-BS【281/标段编号:GC530500202300390001001保山市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你方于2023年10月25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所递交的保山市工贸园区绿色食品产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于结算的费率:0.42%。①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阶段:0.15%;②施工阶段:0.17%:③竣工结算阶段:0.10%。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止。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17)实施阶段质量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规定的相关标准。项目规模:保山市工贸园区绿色食品产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总用地面积约167.91亩,主要建设标准化厂房、配套服务用房以及设备用房、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其中:(1)标准化丙类厂房:总建筑面积约58319.28平方米:(2)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约8405.60平方米:(3)附属设施工程:新建设备用房,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新建停车位91个。配套建设绿化、给排水、电气、道路等附属设施。建安投资约28400.00万元,实际投资以建设方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定的结算价为准。本次招标金额约170.40万元。招标范围:保山市工贸园区绿色食品产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建设规模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全过程【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造价控制及跟踪管理咨询服务。具体包括:A、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阶段: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并按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约定计量计价依据条款确定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B、施工阶段:协助施工合同商务谈判及造价条款的拟定,设计增减变更的造价审查和施工方案优化及经济比选,包括但不限于新增工程的组价计价、单价控制价的审核,工程计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图审的施工图纸及新增工程的计量)、工程签证及进度款的支付审核控制、本工程全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款支付审核控制及工程索赔的处理:C、竣工阶段:工程结算审核、工程数量台账的审核、工程索赔资料准备、编制咨询报告、内部跟踪审计等工程造价跟踪咨询服务,并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对本工程的审计检查等相关工作:D、其他:完成委托人交予的其他造价咨询服务工作。项目经理:汉金建(证书编号:建【造】11055300003340)请你方在接到知快后30日内到_云南万国科技有限公司与我方签订合同。越技特此通知招标咨行海招标国科技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保山市天瑞建设工程标咨有限公司30501003日期:2023年月01日32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