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示范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采购合同公告(砚山县蚌峨乡人民政府2024)



蚌峨乡板榔村农业产业示范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2600202400099001
招标项目名称:
蚌峨乡板榔村农业产业示范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标段编号:
GC532600202400099001001
标段名称:
蚌峨乡板榔村农业产业示范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招标人:
砚山县蚌峨乡人民政府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远程异地评标
中标人:
砚山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价(万元):
369.70474
中标工期:
工期18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项目经理/总监:
孔德清

合同公示日期:
2024-04-15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蚌峨乡板榔村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pdf
2024-04-15 16:29:55

蚌峨乡板榔村农业产业示范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方:碗山县蚌峨乡人民政府施工方:砚山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4月10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甲方):砚山县蚌峨乡人民政府承包人(乙方):砚山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蚌蚌峨乡板榔村农业产业示范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2、建设地点:蚌峨乡板榔村3、建设内容:混凝土路面36980m,培土路肩10000m、工程投资:1、合同价为:叁佰陆拾玖万柒仟零肆拾柒元肆角零分(¥:3697047.40元)。2、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甲方要求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三、工程要求:1、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国家的相关质量要求并一次性验收合格。2、合同工期:180日历天,以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时间起算。四、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及实施方案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付款方式甲方根据上级资金拨付情况及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验收1合格且上级资金拨付就位后,施工单位先行预存入3%的质量保证金到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一次性结清工程尾款,验收满1年后经甲方及监理方检查工程合格后,甲方无利息全额退回质量保证金。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年4月20日合同订立地点:砚山县蚌峨乡人民政府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发包人:砚山县蚌峨乡人民政府承包人:砚山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S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运南视山农村商业银行服份有限公账号:号:4000025442049022账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词语定义及台同文件1.词语定义1.1、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2、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3、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4、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1、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2、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5、工期:指导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6、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3日期。1.17、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0、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煤炭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及实施方案(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4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的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5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先例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先例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局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先例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6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限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用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因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8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9七、设施、设备产品质量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工程产品包括该产品本身以及产品的包装、简介、警示说明、保证书等其他有关资料和该类品所需之正常服务。对此,乙方保证:(1)产品质保期:从工程完工经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计算,质保期为壹年。(2)所有产品执行国标、部标及相关标准,所有商品清洁、整齐、包装完好、配件齐全、满足安装条件。(3)乙方所供商品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收、物价、计量、商标、合同、质量、卫生等法规。(4)乙方所供的材料及设备在使用中应确保质量。所有产品终生维护,质保期内乙方应不定时的进行巡检,在质保期内因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供货方无偿更换或维修。如乙方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甲方终止协议,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关损失,由此引发的法律、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质保期过后,如因产品出现问题,乙方提供有偿服务,使用方承担相关费用。(5)在产品质保期内,乙方保证及时按甲方及业主方要求解决产品所造成的问题(甲方提出要求后2小时内作出响应,24小时内赶赴现场)。(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的情况、运输条件、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查;如不达标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八、材料设备供应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16.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不负责供应任何材料设备。28九、工程变更由承包人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变更。十、竣工验收与结算18、竣工验收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20天内提供4套完整的竣工资料。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不采用19.质量保修19.1、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金的金额及其支付方法:(1)质量保修期为经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2)质量保修金的金额:经审计部门结算审计总价的3%;(3)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质保期满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质保金。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20、违约20.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顺延工期(2)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采用(3)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不采用20.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介于本项目性质特殊,甲乙双方彼此信任,故此条不计。21、争议21.1、双方约定,在履行台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2)向文山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22、工程分包2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允许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施工过程存在分包行为,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承包人分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3、不可抗力292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24、保险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承包人必须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雇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且为施工场地内承包人的所有雇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25、担保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保证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不采用(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不采用)26.合同份数2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27.补充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30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砚山县蚌峨乡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砚山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蚌峨乡板榔村农业产业示范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蚌峨乡板榔村农业产业示范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甲方要求完成的全部内容。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国家相关规定、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相关规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依法履行保修期内的免费保修义务。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1五、保修费用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非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皖皖AEV99999268发包人(公章):砚山县蚌峨乡人民政府承包人(公章名砚山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地址:地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合同为确保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蚌峨乡板榔村农业产业示范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_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招标人砚山县蚌峨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砚山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3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人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章、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34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致使施工人员、业主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承包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本合同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产,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承包人,(公章)清孔WL法定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0023555(签字)(签字)35附件1:廉政合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定标形式:当场口隔图评标形式:综台评分量化评分口合理最佳低价口建设地点:蚌峨乡板榔村建设工期:180日历天(以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投标报价:业主标底价:中标价:叁佰陆拾玖万柒仟零肆拾柒元肆角零分(¥:3697047.40元)投标形式:公开邀请口直接发包口未招标口投资来源:财政衔接资金投资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工程名称:蚌峨乡板榔村农业产业示范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方(乙方):砚山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方(甲方):砚山县蚌峨乡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建设工程中深入开展反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定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工程廉政合同。”、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潢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三、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赔、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赔方单位或个人)承担。经查证属实的,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36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购赔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款中扣除。六、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赔赔、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凡是未按规定签定《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八、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甲乙双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从严追究责任。九、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贰份,此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并由纪检监察民政部门监督执行。人300建设单位:砚县蚌峨乡人民政施工单位:砚山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海地址:地址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3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业产业示范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