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小修保养采购合同公告(瑞安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11NE9477609720241203

二、合同名称:瑞安市2024年公路小修保养(应急工程)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ZJJS-20240004-1
四、项目名称:瑞安市2024年公路小修保养(应急工程)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瑞安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地 址:瑞安市万松东路86号
联系方式:0577-66613062
供应商(乙方):浙江万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开发区大道总部经济大楼1幢1201
联系方式:1395886120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瑞安市2024年公路小修保养(应急工程)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90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本项目涉及瑞安市国省县乡道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等的应急小修保养(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具体要求详见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服务标准: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2.合同金额(元):90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4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4年小修保养施工合同.pdf

瑞安市2024年公路小修保养(应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瑞安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承包人:浙江万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三月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瑞安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瑞安市2024年公路小修保养(应急工程)项目,已接受浙江万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项目涉及瑞安市国省县乡道公路,包括路基、砼路面拆除及修复、沥青道路(路基、软基处理、基层及沥青面层)、排水及边沟、砼盖板涵及涵洞、坡面防护、桥梁维修工程、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等的应急小修保养。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8)通用技术规范;(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玖佰万元整(¥9000000元)。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林斌。承包人项目总工:张勇。6.工程质量符合_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2个月。10.承包人对各项工程完成情况,每2周向发包人上报一份《工程完成情况说明》。11.承包人承诺对发包人发布任务响应时间在2小时之内。112.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13.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瑞安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盖单位章承包人:浙江万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中(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201年4月10日日心2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详见通用册: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详见通用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3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1416.1口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安装第16.1.1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合同工期内不调价[本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政策法规变化及工程数量变更等原因均不进行价格调整。]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911.5(1)接到发包人通知10天内未进场的,逾期交工违约金:1元/天;(2)逾期交工超过1个月后,除支付违约金外,由监理核实上报业主,再由业主上报温州市交通与运输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交工定义为合同工期内完成全部工作量)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包人提供资料后28天内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查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查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监理人在行使15.3款及其他项变更前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_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年21.1.2.6监理人:合同签订后,通知承包人地址:邮政编码:11.1.2.2发包人:瑞安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地址:邮政编码: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续上表424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23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经审计后的结算款的/%。22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1%。2117.3.4工程价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后暂停支付,交(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并经审核单位审定且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20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9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0万元18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1717.2.2预付款担保:①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提供预付款担保。②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a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就可对银行、保险机构保函进行收兑。①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未履行合同义务时;②承包人因涉及相关司法案件导致预付款被采取查封、冻结或扣划等处置时;③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该项目无法实施(包括暂停)时。b保函期限:在预付款支付完毕之前,应保证银行保函持续有效。c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供预付款担保,导致发包人无法支付预付款,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此拖延或不履行合同义务。d预付款担保参考格式详见附件格式,可根据银行要求做相应修改。16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适用1517.2.1(1)(1)开工预付款金额: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且收到中标供应商预付款担保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作为预付款。(2)预付款的退还:在支付第一期工程款时全额扣回,如不足抵扣的,则剩余部分累计至下一期扣回,以此类推。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3425.2质保期:单个项目施工完成以后,质保期为1年,其中桥涵维修质保期为2年。3325.1(1)承包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向发包人缴纳1%履约保证金,按900万元计。交(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无息退还(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①采用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履约保证金待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予以全部退还。②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的,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见索即付保函:即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2)如果由于工期延误或银行、保险机构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1个月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3)保函期限:保函的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2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3120.4.2口第三方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不单列回第三方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投保率5%计入,已分摊在综合单价中,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30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安全生产费用)至第6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按3%计入,已分摊在综合单价中。2919.7保修期同质量缺陷期重合: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年。28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7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618.2竣工资料的份数:66份,电子档案1份。25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或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1.1.8目细化为1.1.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3、表5.4、表5.5)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通用合同条款1.1.2.2目细化为本项目的发包人为瑞安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4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和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通用技术规范;(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说明);(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3图纸的修改通用合同条款1.6.3项细化为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7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7联络通用合同条款1.7.2项约定为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受人,并办理签收手续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通用合同条款4.1.3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负责人部,该项目负责人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负责人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4.1.10其他义务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2)目细化为(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烁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3)目细化为:(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度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名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有关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如有更新,按最新文件执行: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13号。82、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指引(一)》的通知(温人社发(2023)36号文件。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4)目细化为(4)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账,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账,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5)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配合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c.施工检测、监控、科研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工作顺利的进行;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6)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交通组织方案,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b.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c.加强与交警、路政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路政等的参与,建立切实可行交通管理制度。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7)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9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质保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质保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违反9.2项约定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10)承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11)承包人违反第4.9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12)承包人违反第4.6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于,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撤离职守的(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2.1.2项细化为(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a.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的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b.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5.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18项(2)目中违反第6.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c.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d.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4)目情形,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e.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形,则按第19.2.4项规定处理;f.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11.5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g.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h.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9)自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的情扣除安全生产费;i.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j.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k.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2)目情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2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课以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总工课以5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人员课以每人次3万元的违约金;1.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3)自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通用合同条款22.2.1项细化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17.4.2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a,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b.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925、补充条款25.1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向发包人缴纳1%履约保证金,按900万元计。全部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无息退还。(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①采用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履约保证金待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予以全部退还。②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的,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见索即付保函:即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2)如果由于工期延误或银行、保险机构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1个月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3)保函期限:保函的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25.2质保期:单个项目施工完成以后,质保期为1年,其中桥涵维修质保期为2年。20第四节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瑞安市2024年公路小修保养(应急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瑞安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_浙江万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瑞安市2024年公路小修保养(应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赔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1(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免费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纳入不良行为并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瑞安市2024年公路小修保养(应急工程)项目第一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八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三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瑞安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盖单位章)承包人:浙江万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建设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204年月3W2年月日33038110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22第五节安全生产合同为在瑞安市2024年公路小修保养(应急工程)项目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瑞安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浙江万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2.承包人的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1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23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2号)及浙交监(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服从发包人及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并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管理与运输中5发包人:瑞安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盖单位章)承包人:浙江万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瑞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福284月(0年五4月10日24第六节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瑞安市2024年公路小修保养(应急工程)项目的发包人瑞安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浙江万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_: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林斌。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_瑞安市2024年公路小修保养(应急工程)项目第!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四)乙方可以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或乙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25(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瑞安市2024年公路小修保养(应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运发包人:瑞安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盖单位章)承包人:浙江万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共委托代理人:格签字)请定代表人成共委托代理人3303812004年月100日204年_4月10日26第七节项目负责人委任书浙江万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2024年公路小修保养(应急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委任书致:瑞安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浙江万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马奋涛代表本单位委任项目经理、林斌为瑞安市2024年公路小修保养(应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林斌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浙江万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姓名)马奋涛(签字)202年4月10日抄送:(监理人)2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路小修保养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