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大桥及引道工程 新建接驳道路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2024)
佛山市龙翔大桥及引道工程项目(禅城段)梧村村新建接驳道路(预算审核)
采购项目名称:
佛山市龙翔大桥及引道工程项目(禅城段)梧村村新建接驳道路(预算审核)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45682059062308090071
项目业主: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
服务机构:
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佛山市龙翔大桥及引道工程项目(禅城段)梧村村新建接驳道路(预算审核)
合同编号:
4406045682059062308090071
合同总金额:
¥3,072.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3年08月30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3年0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0日
服务内容:
佛山市龙翔大桥及引道工程项目(禅城段)梧村村新建接驳道路(预算审核)
合同附件
梧村村一环辅道段外建设道路工程预算审核合同.pdf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
2024-04-17
宏正存档合同编号:龙翔大桥-D-11号梧村村一环辅道FZK3+280-FZK3+520段外建设道路工程(工程预算审核)委托人: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实施单位: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咨询人: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2023年8月30日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实施单位: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托人)咨询单位名称: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梧村村一环辅道FZK3+280-FZK3+520段外建设道路工程2.项目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3.工程概况:本工程为佛山市龙翔大桥及引道工程项目(禅城段)梧村村一环辅道FZK3+280-FZK3+520段外建设道路工程。4.服务类别:预算审核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28年月30日开始实施,至202年12月30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伍份,乙方壹份。(以下无正文)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6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实施单位)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签字)经办人(签字):2经办人(签字):地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6号城智大厦10层电话:电话:0757-86317076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账号:账号:80020000004430372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支行签订日期:2023年8月37日签订日期:年日月日4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补信)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5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以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6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3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咨询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台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8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以拖欠酬金为基数,按约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当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10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载机关仲载,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梧村村一环辅道FZK3+280-FZK3+520段外建设道路工程造价预算审核。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1、工程施工图纸;2、图纸会审记录;3、设计变更通知单;4、装修标准;1以上资料均需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提供,否则委托服务期限相应顺延。委托人提供委托服务所需的上述材料给咨询人后,咨询人五日内未提供补充意见,视为委托人提供材料齐全。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应在五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11第三十七条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向委托人提交5份纸质版《预算审核报告书》,同时一并对应的电子版(PDF格式),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预算审核报告》后5工作日内有权就报告的内容、数据、格式等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咨询人收到委托人的异议或修改意见后3日内无条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整改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如经整改2次,咨询人提交的《预算审核报告》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及法定质量标准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支付咨询人任何服务费用,咨询人应按照本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支付咨询人任何服务费用的百分之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第三十八条咨询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项目预算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委托人的要求出具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所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应当由咨询人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上述依据文件资料由咨询人自行收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咨询服务费内)。第三十九条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权属归委托人所有,在履行合同期间及本合同服务期限终止后,咨询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漏有关内容,否则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由咨询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咨询人应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第四十条委托人指定陈伟添作为其日常联系人(联系方式:13902804668),负责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咨询人联系及沟通协调工作;咨询12人指定何凯文_作为其日常联系人(联系方式:86317076),负责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联系及沟通协调工作,为联络和送达方便,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委托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解放路2号咨询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6号城智大厦10层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之送达。第四十一条咨询人及其指派执行咨询业务人员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等咨询人原因造成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错漏的,咨询人应当无条件在委托人提出的修正期限内进行补正或重做;因此造成逾期提交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每逾期一日,咨询人按日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作为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含本数)的,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向咨询人支付任何咨询服务费;因此造成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咨询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四十二条委托人同意按下列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计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1742号)的规定”的80%计算,最低收费标准2000元;2、委托人在咨询人提供咨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审核费给咨询人。3、咨询人在申请付款前需向委托人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若咨询人未提供发票,委托人有权暂停付款。由于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在达到付款条件下,委托人在上述付款期限内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交支付申请。咨询人应理解政府部门付款的相关程序,因政府财政13支付审批流程及办理手续而造成项目支付进度有所推延,而导致委托人逾期付款的,委托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咨询人须对此予以理解,且不得以此为由停止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第四十三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咨询业务酬金。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五条附加协议条款:无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桥及引道工程 新建接驳道路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