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应用试点申报及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7338351792024801 

二、合同名称: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申报及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FLCX2024-009Z 
四、项目名称: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申报及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地      址:浙江省桐乡市振兴西路38号
   联系方式:0573-89396730 
   供应商(乙方):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3号院7号楼1-4层101 
   联系方式:1381186378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申报及服务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45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145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4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SKM_C454e24041916580.pdf

SKM_C454e24041916580.pdf

合同编号: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申报及服务项目委托方(甲方):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被委托方(乙方):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鉴证方(丙方):浙江富力诚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地点:签订日期:2024_年月日1第一部分基本信息表移动电话13811863782电子邮箱guoyanyan@china-icv.cn办公电话010-57705901传真010-57705900项目联系人信息姓名郭妍妍职务职称战略研究部总监移动电话17612268275电子邮箱lixiaolong@china-icv.cn办公电话010-57705901传真010-57705900项目负责人信息姓名李晓龙职务职称战略研究部部长通讯地址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39号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39号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39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张进华张进华张进华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39号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39号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39号银行账号银行账号110501713600000006681105017136000000066811050171360000000668开户银行(全称)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单位银行开户名称单位银行开户名称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110302MA01AUHX2M91110302MA01AUHX2M91110302MA01AUHX2M乙方信息表受托方受托方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移动电话15372087038电子邮箱1441798441@qq.com办公电话0573-89396730传真项目联系人信息姓名彭灵宇职务职称数字产业科科员移动电话13957366898电子邮箱办公电话0573-89395825传真项目负责人信息姓名宣莺职务职称副局长、党委委员通讯地址通讯地址桐乡市振兴西路38号桐乡市振兴西路38号桐乡市振兴西路38号银行账号银行账号120407500900007726712040750090000772671204075009000077267开户银行(全称)开户银行(全称)工行嘉兴分行桐乡营业部工行嘉兴分行桐乡营业部工行嘉兴分行桐乡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范忠伟范忠伟范忠伟住所地住所地桐乡市振兴西路38号桐乡市振兴西路38号桐乡市振兴西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113304837338351799113304837338351799113304837338351799甲方信息表委托方委托方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第二部分协议条款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申报及服务项目项目进行_研究咨询和试点城市申报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工作内容和成果提交形式1.工作内容乙方受甲方委托,自合同签署日起至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之日后一个月,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提供的有关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政策,对桐乡市国家车路云一体化应用示范城市等推进工作进行支撑。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车路云一体化应用示范城市申报咨询服务费用:145万元①研究并编制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政策解读报告;②基于桐乡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础全面调研,形成调研报告;③支持桐乡市申报材料前期准备咨询和申报方案编写,完成桐乡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申报书及应用试点申报方案,组织邀请内部专家评审论证;④针对车路云一体化落地、自动驾驶商业化运营探索等相关话题,交付其他必要的政府支撑材料和专报材料编制文件不少于3份;5乙方基于自身优势,积极支持、协助甲方完成整体申报流程。3(2)行业信息跟踪与运营服务费用:50万元(25万元*2年)合同期内定期交付《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规月报》、《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月报》、车路云试点进展工作简报等报告。①申报成功后,支持桐乡市“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年度报告编制、验收评估工作支撑等。8对桐乡市制定的相关标准提供参考资料和指导。2.提交形式合同签订期内,乙方助力桐乡成功申报国家车路云一体化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城市之后并实现上述咨询服务,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内容。第二条履行期限和方式履行期限: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协助提供该项目基础资料并配合调研工作,乙方于2025年12月31日前协助甲方获得国家智能网联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后续合同。乙方于2026年12月31且前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履行方式:乙方提交书面工作成果,甲方支付报酬。第三条验收、评价方法1.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工作安排与乙方进行阶段性成果交流。2.评价方案:研究成果达到项目总体要求,符合相关绩效指标(包括数量、质量、进度、成本、效益和满意度)要求。3.成果验收4(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实施进度向甲方提交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甲方应自接到《桐乡市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申报方案》、获得应用试点资格、收到当年度应用试点年度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内部审批。(2)如乙方提交的项目研究成果未通过甲方验收或内部审批,乙方有责任在甲方给予的延长期限内对项目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验收。若乙方不配合修改、完善,或拖延时间超过约定的延长期3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四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1.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玖拾伍万圆整(¥1950000.00元整)(含税)。2.支付方式:本项目报酬分四次支付。签订合同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等额正式发票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柒拾贰万伍仟元整(¥725,000.00);乙方完成《桐乡市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申报方案》,支持甲方完成提交并获得试点资格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等额正式发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柒拾贰万伍仟元整(¥725,000.00);如乙方在2025年12月31日前未能协助甲方获得国家智能网联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则甲方有权解除后续合同。在甲方获得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后,乙方完成当年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年报并提交甲方、获得甲方认可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等额正式发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行业信息跟踪与运营服务费用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乙方完成第二年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5作年报并提交甲方、获得甲方认可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等额正式发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行业信息跟踪与运营服务费用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结清本合同全部费用。付款方式采用银行汇票或转账。3.乙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为:开户名称: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帐号11050171360000000668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确保服务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如因乙方提供服务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侵犯第三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否则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3.乙方应保证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员工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所需的相应资质和许可,并保证乙方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服从甲方安排。4.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技术服务,向甲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属于6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未经甲方许可自行将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或做其他商业用途。第七条保密义务1.乙方因承接本合同约定项目所知悉的该项目信息或甲方信息,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全部信息均为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甲方关于保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上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2.乙方应对上述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并保证仅将其用于与完成本合同项下约定项目实施有关的用途或目的。在缺少相关保密条款约定时,对上述保密信息,乙方应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核心机密进行保护的同等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3.乙方保证将秘密信息的披露范围严格控制在直接从事该项目工作且因工作需要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范围内,对乙方非从事该项目的人员一律严格保密。4.乙方应保证在向其工作人员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前,认真做好员工的保密教育工作,明确告知其将知悉的为甲方的保密信息,并明确告知其需承担的保密义务及泄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全体参与该项目7的人员签署书面《保密协议》。5.乙方承担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合同有效期间及合同终止后3年。第八条适用法律的遵守乙方陈述、保证并承诺:1.其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所有适用法律,不会从事任何导致刑事责任的欺诈、贪污、破产犯罪、违反竞争法、授予非正当利益、赔赔或接受赔赔的犯罪行为或其他腐败犯罪行为,抵制其他由乙方的雇佣人员或其授权或代表其行事的第三方进行的腐败行为。2.乙方未直接或间接地给予、提供或授权或同意他人给予、提供或授权,任何支付、礼品、承诺或其他利益,无论直接或通过任何其他人员或实体,意在:(1)对任何政府官员在履行其官方职责时施加影响,以协助乙方或任何人取得或维持业务或业务优势、或将业务转授给任何第三方;(2)取得不当利益;(3)诱使任何政府官员利用其影响力对政府部门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决定施加作用或影响,以协助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取得或维持业务,或将业务转授给任何第三方;(4)向任何政府官员提供有金钱或其他价值的非法个人所得或利益,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人员行赔或做出其他非法支付,无论以金钱、财产或服务的形式,以取得或维持业务或谋取不当利益。第九条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8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乙方违反服务成果提交进度,逾期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再支付剩余服务费,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本合同服务费,因甲方延期向乙方提供材料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每日支付合同研究工作进度应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3.本合同的变更必须双方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4.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或相冲突的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3.本合同书共柒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9甲方:(合同章)(签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年月日乙方: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章)(签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年月日丙方:浙江富力诚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章)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年月日10合同编号: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申报及服务项目委托方(甲方):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被委托方(乙方):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鉴证方(丙方):浙江富力诚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地点:签订日期:2024_年月日1第一部分基本信息表移动电话13811863782电子邮箱guoyanyan@china-icv.cn办公电话010-57705901传真010-57705900项目联系人信息姓名郭妍妍职务职称战略研究部总监移动电话17612268275电子邮箱lixiaolong@china-icv.cn办公电话010-57705901传真010-57705900项目负责人信息姓名李晓龙职务职称战略研究部部长通讯地址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39号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39号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39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张进华张进华张进华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39号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39号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39号银行账号银行账号110501713600000006681105017136000000066811050171360000000668开户银行(全称)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单位银行开户名称单位银行开户名称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110302MA01AUHX2M91110302MA01AUHX2M91110302MA01AUHX2M乙方信息表受托方受托方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移动电话15372087038电子邮箱1441798441@qq.com办公电话0573-89396730传真项目联系人信息姓名彭灵宇职务职称数字产业科科员移动电话13957366898电子邮箱办公电话0573-89395825传真项目负责人信息姓名宣莺职务职称副局长、党委委员通讯地址通讯地址桐乡市振兴西路38号桐乡市振兴西路38号桐乡市振兴西路38号银行账号银行账号120407500900007726712040750090000772671204075009000077267开户银行(全称)开户银行(全称)工行嘉兴分行桐乡营业部工行嘉兴分行桐乡营业部工行嘉兴分行桐乡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范忠伟范忠伟范忠伟住所地住所地桐乡市振兴西路38号桐乡市振兴西路38号桐乡市振兴西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113304837338351799113304837338351799113304837338351799甲方信息表委托方委托方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第二部分协议条款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申报及服务项目项目进行_研究咨询和试点城市申报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工作内容和成果提交形式1.工作内容乙方受甲方委托,自合同签署日起至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之日后一个月,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提供的有关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政策,对桐乡市国家车路云一体化应用示范城市等推进工作进行支撑。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车路云一体化应用示范城市申报咨询服务费用:145万元①研究并编制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政策解读报告;②基于桐乡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础全面调研,形成调研报告;③支持桐乡市申报材料前期准备咨询和申报方案编写,完成桐乡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申报书及应用试点申报方案,组织邀请内部专家评审论证;④针对车路云一体化落地、自动驾驶商业化运营探索等相关话题,交付其他必要的政府支撑材料和专报材料编制文件不少于3份;5乙方基于自身优势,积极支持、协助甲方完成整体申报流程。3(2)行业信息跟踪与运营服务费用:50万元(25万元*2年)合同期内定期交付《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规月报》、《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月报》、车路云试点进展工作简报等报告。①申报成功后,支持桐乡市“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年度报告编制、验收评估工作支撑等。8对桐乡市制定的相关标准提供参考资料和指导。2.提交形式合同签订期内,乙方助力桐乡成功申报国家车路云一体化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城市之后并实现上述咨询服务,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内容。第二条履行期限和方式履行期限: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协助提供该项目基础资料并配合调研工作,乙方于2025年12月31日前协助甲方获得国家智能网联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后续合同。乙方于2026年12月31且前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履行方式:乙方提交书面工作成果,甲方支付报酬。第三条验收、评价方法1.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工作安排与乙方进行阶段性成果交流。2.评价方案:研究成果达到项目总体要求,符合相关绩效指标(包括数量、质量、进度、成本、效益和满意度)要求。3.成果验收4(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实施进度向甲方提交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甲方应自接到《桐乡市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申报方案》、获得应用试点资格、收到当年度应用试点年度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内部审批。(2)如乙方提交的项目研究成果未通过甲方验收或内部审批,乙方有责任在甲方给予的延长期限内对项目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验收。若乙方不配合修改、完善,或拖延时间超过约定的延长期3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四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1.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玖拾伍万圆整(¥1950000.00元整)(含税)。2.支付方式:本项目报酬分四次支付。签订合同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等额正式发票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柒拾贰万伍仟元整(¥725,000.00);乙方完成《桐乡市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申报方案》,支持甲方完成提交并获得试点资格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等额正式发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柒拾贰万伍仟元整(¥725,000.00);如乙方在2025年12月31日前未能协助甲方获得国家智能网联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则甲方有权解除后续合同。在甲方获得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后,乙方完成当年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年报并提交甲方、获得甲方认可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等额正式发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行业信息跟踪与运营服务费用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乙方完成第二年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5作年报并提交甲方、获得甲方认可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等额正式发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行业信息跟踪与运营服务费用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结清本合同全部费用。付款方式采用银行汇票或转账。3.乙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为:开户名称: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帐号11050171360000000668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确保服务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如因乙方提供服务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侵犯第三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否则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3.乙方应保证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员工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所需的相应资质和许可,并保证乙方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服从甲方安排。4.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技术服务,向甲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属于6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未经甲方许可自行将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或做其他商业用途。第七条保密义务1.乙方因承接本合同约定项目所知悉的该项目信息或甲方信息,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全部信息均为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甲方关于保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上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2.乙方应对上述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并保证仅将其用于与完成本合同项下约定项目实施有关的用途或目的。在缺少相关保密条款约定时,对上述保密信息,乙方应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核心机密进行保护的同等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3.乙方保证将秘密信息的披露范围严格控制在直接从事该项目工作且因工作需要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范围内,对乙方非从事该项目的人员一律严格保密。4.乙方应保证在向其工作人员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前,认真做好员工的保密教育工作,明确告知其将知悉的为甲方的保密信息,并明确告知其需承担的保密义务及泄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全体参与该项目7的人员签署书面《保密协议》。5.乙方承担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合同有效期间及合同终止后3年。第八条适用法律的遵守乙方陈述、保证并承诺:1.其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所有适用法律,不会从事任何导致刑事责任的欺诈、贪污、破产犯罪、违反竞争法、授予非正当利益、赔赔或接受赔赔的犯罪行为或其他腐败犯罪行为,抵制其他由乙方的雇佣人员或其授权或代表其行事的第三方进行的腐败行为。2.乙方未直接或间接地给予、提供或授权或同意他人给予、提供或授权,任何支付、礼品、承诺或其他利益,无论直接或通过任何其他人员或实体,意在:(1)对任何政府官员在履行其官方职责时施加影响,以协助乙方或任何人取得或维持业务或业务优势、或将业务转授给任何第三方;(2)取得不当利益;(3)诱使任何政府官员利用其影响力对政府部门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决定施加作用或影响,以协助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取得或维持业务,或将业务转授给任何第三方;(4)向任何政府官员提供有金钱或其他价值的非法个人所得或利益,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人员行赔或做出其他非法支付,无论以金钱、财产或服务的形式,以取得或维持业务或谋取不当利益。第九条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8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乙方违反服务成果提交进度,逾期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再支付剩余服务费,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本合同服务费,因甲方延期向乙方提供材料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每日支付合同研究工作进度应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3.本合同的变更必须双方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4.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或相冲突的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3.本合同书共柒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9甲方:(合同章)(签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年月日乙方: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章)(签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年月日丙方:浙江富力诚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章)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年月日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智能网联汽车应用试点申报及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