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防警戒设施升级改造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宝山监狱2024)
一、合同编号:11N4252033642024601
二、合同名称:上海市宝山监狱安防警戒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30214111260-00011349
四、项目名称:上海市宝山监狱安防警戒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宝山监狱
地址:沪太路6178号
联系方式:56013700-2501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震(男)
地址:
联系方式:1893978868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上海市宝山监狱安防警戒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45886982.37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规格型号:详见招投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
45886982.37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4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上海市宝山监狱安防警戒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的合同(11N4252033642024601).pdf
合同条款合同编号:11N425203364202460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买方):上海市宝山监狱地址:沪太路6178号邮政编号:电话:56013700-2501传真:联系人:李波乙方(卖方):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邮政编号:200080电话:18939788686传真:联系人:窦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上海市宝山监狱安防警戒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合同:1、货物信息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按招标文件及采购需求规定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销售许可证、软件著作权等相关资质证书,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功,1能、制造商、产地、单价、数量等信息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本合同为总价闭口包干(技术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合同总价不予调整)。本项目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5886982.37元整(大写:肆仟伍佰捌拾捌万陆仟玖佰捌拾贰元叁角柒分)。与完成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2.1交货地点:2.2交货(项目完成)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24年11月15日(须满足时间节点:合同签订后137天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后60天内完成试运行)。2.3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3.3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甲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包装要求5.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2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如乙方未按照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而导致货物毁损或灭失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如乙方未在包装箱内附上相应文件的,则视为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瑕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齐相应文件。6、验收6.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6.2甲方可采取以下第(1)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1)甲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甲方在货物送达后未在合理时间或上述6.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验收的,则视为甲方拒绝验收。双方可就货物是否验收作进一步协商。(2)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甲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3设备试运行和项目验收(1)设备试运行之前,乙方应提供培训课程,确保甲方的工作人员掌握设备每天运行的操作和监察,故障的排除,及设备的维修和例行维护保养等。(2)项目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记录由乙方提前准备,如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继续进行隐,3蔽和施工;如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当在甲方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验收流程同上。(3)经工程师验收,项目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工程师应在验收后24小时内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在工程师签字后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4)项目具备系统试运行条件后,乙方组织试运行,并应当在试运行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通知包括试运行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运行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运行提供必要条件。试运行合格,工程师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5)如果由于设计原因致使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合同价款由甲方与设计单位另行协商,乙方无需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或乙方施工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相应顺延。(6)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三套。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7)本项目除自身验收外,还需配合实现与“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无缝对接。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6.4维修保养,4(1)设备正式移交甲方后,乙方应提供合同规定的免费维修保养,在此期间,乙方应提供非人为损坏的设备、材料及维修人员工具等,应对所有设备予以定期试验和检查,并对设备和装置进行必要的运行维护,更换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2)如乙方认为设备材料是属人为损坏,不在保养范围内,应于开始维修前提供书面证明,并列明所需费用交付甲方确认,在免费维修保养期内,乙方应继续对甲方的工作人员提供维修指导。(3)需进行重大维修或修理工作而需要的任何装置部分的隔离或服务停顿应预先通知甲方。(4)保养维修期内所需更换的零配件由乙方免费供应,并只能采用原装零配件,除一般磨损外,因其他人的疏忽或误用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的更换费用,乙方不必负责。(5)如有必要,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由于甲方或甲方须负责的任何单位或人员的行为或疏忽而造成的损坏、损失、损毁的零件清单。乙方还将提供维修及替换这些零件,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由甲方垫付并负责向责任单位进行索赔。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期次支付条件支付比例(%)1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合同金额30%2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合同金额20%3试运行合格后合同金额10%4竣工验收(实现功能闭环,独立运行)合同金额30%5审价结束后支付审定金额余款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后3年。,57.2.2付款条件: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在财政资金到位后10工作日内付款。乙方确认,甲方将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后即为付款完成:乙方收款账户:31001502500055443646;户名: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8、伴随服务8.1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8.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提供24小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7*24小时全天候应急响应服务。(6)对设备、系统日常性的问题,自接到用户方电话或传真后2小时内响应到位。(7)如发生故障,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中故障处理流程实施故障排除操作。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69、质量保证9.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36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3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0.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7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1.4供货应于合同生效日开始,乙方应确保系统设备按甲方要求分期分批运抵工地,并保证按招标方要求的总进度计划安装就位及调试等的全部工作。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赔偿合同价的千分之三(3‰),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8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合同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提请调解。15.2双方未能协商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提起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含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15.3在诉讼期间,如所涉争议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中止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乙方拒绝执行甲方根据合同条件书规定方式发出的指示或项目变更。,916.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3若本合同如前述终止了,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请其他人去执行和完成本合同。(2)除非终止合同的原因是乙方破产,若甲方在终止合同后十四天内作出要求,乙方须将任何为本合同供应、制作及提供服务的合同之利益免费转让给甲方。(3)乙方须依下列的方式补偿甲方因乙方责任原因终止合同所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在第16.3条款(1)项所述的工作未完成及有关费用未确定前,甲方不必再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但在该等工作完成及其帐目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后,甲方须确定其所花的费用金额和因终止合同所蒙受的直接损失的金额,若该等金额加上终止合同前支付给乙方的金额超过本合同的合同总价时,两者差额将成为乙方须还给甲方的债项;如若前述的金额总数是少于合同总价,两者差额将成为甲方须还给乙方的债项。16.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陆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四份存档。,1018.3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约完成。19、合同附件19.1本合同附件包括: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0、合同修改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黄震男合同签订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合同签订地点:上海市宝山区,11保密协议甲方:上海市宝山监狱乙方: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因参与甲方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技术信息、业务数据和其他事项)。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订立本保密协议。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范围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工作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业务函电等等;2、业务数据:包括在工作合作中获取及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通过技术接口获取的各类数据。包括罪犯信息、监狱布局、监狱工作流程等;3、其他事项: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二、乙方的保密义务对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保密信息,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1、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保密信息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2、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赠与、给予、出借、出租或转让该保密信息。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后,非经甲方书面同意,都不得利用该项目之保密信息为其他单位(包括关联企业、分支机构)服务;3、该项目的保密信息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124、如发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5、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名义、标志、技术及其他进行广告宣传;6、乙方应制定和落实保密管理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核心技术要分散控制,减少泄密风险。不得将图纸、资料、移动存储介质或记有相关数据的纸张随意外带和放置,定期组织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于甲方保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必须积极整改落实,防止发生泄密事故;7、乙方应制定和落实保密教育制度。控制不必要的人员变动,项目参与人员应与公司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人员离岗位要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并与公司签订《离岗保密协议书》继续承担保密责任;8、建立良好的技术管理机制,有效控制企业技术的安全,即使个别人员流动,也带不走技术秘密离岗教育。三、保密期限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公开时止,原则上永久保密。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四、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不超过合同价1%的违约罚款;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包括:损失赔偿额及合理调查费用。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的两倍;实际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就该保密信息已发生的相关分项投资费用的_30_%;3、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一切合作,解除所有合同,拒付所有剩余款项,并要求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违约责任。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刑事犯罪的,立即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五、争议的解决办法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处理法院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3六、协议的效力和变更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解决。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处理。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甲方:上海市宝山监狱(盖章)负责人(签字):_________2024-04-18乙方: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盖章)负责人(签字):_________2024-04-18,,14廉洁协议甲方:上海市宝山监狱立协议单位乙方: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在项目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项目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项目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结婚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项目承包、项目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项目验收、项目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挡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项目的优先邀请投标权。,15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项目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上海市宝山监狱安防警戒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合同的附件,与项目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十四、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二份。甲方:上海市宝山监狱,乙方: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盖章)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2024-04-18,2024-04-18,16甲方:上海市宝山监狱乙方: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盖章)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2024-04-182024-04-1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防警戒设施升级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