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装饰工程 建筑工程 电气工程采购合同公告(肥城城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



肥城市国家级种质资源“育繁推”一体化示范创建项目环保区建设工程合同公示

标段/分包号:FC-GC-20240229-01-01,标段/分包名称:肥城市国家级种质资源“育繁推”一体化示范创建项目环保区建设工程的合同公示见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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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链★已存证(SDF—2019—000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肥城市国家级种质资源“育繁推”一体化示范创建项目环保区建设工程发包人:肥城城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祺丰建设(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O二四年月日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合同工期三、质量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七、承诺八、词语含义九、签订时间十、签订地点十一、补充协议十二、合同生效十三、合同份数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2.发包人3.承包人4.监理人5.工程质量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工期和进度8.材料与设备9.试验与检验10.变更11.价格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3.验收14.竣工结算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6.违约17.不可抗力18.保险20.争议解决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肥城城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祺丰建设(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肥城市国家级种质资源“育繁推”一体化示范创建项目环保区建设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肥城市国家级种质资源“育繁推”一体化示范创建项目环保区建设工程。2.工程地点:肥城市孙伯镇琶山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206-370983-04-01-127812。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肥城市国家级种质资源“育繁推”一体化示范创建项目环保区建设工程位于山东省肥城市孙伯镇琶山村,建筑物面积约657.84平方米,单层工业建筑;结构类型:砖混结构。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7度。主要施工工程包括:死猪堆肥车间,水泵房,泵房,中转池,环保设备房,厌氧罐基础,沉淀池,设备基础、室外道路,防护网,设备等建筑、安装工程。涉及到建筑、装饰、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内容中的施工范围及保修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8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最新相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佰贰拾叁万叁仟捌佰玖拾伍元贰角陆分(小写)(¥7233895.26元);2.签约合同价格的组成:序号单项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合同价格(元)备注1环保区死猪堆肥车间建筑工程346898.09装饰工程136539.17电气工程16293.912环保区水泵房1、配电室建筑工程137736.17装饰工程34543.24电气工程17376.13环保区水泵房2建筑工程86065.67装饰工程31248.46电气工程11187.494环保区中转池建筑工程521821.71装饰工程21574.245环保区环保设备房建筑工程725799.7装饰工程117653.03电气工程23655.826环保区厌氧罐基础建筑工程221348.197环保区沉淀池建筑工程258566.2装饰工程31442.828环保区沼液池建筑工程282081.989环保区设备基础建筑工程13374.7710环保区室外工程室外道路工程246904.52围墙工程24769.38涵管桥工程18231.32室外电气工程34688.1911环保区设备安装工程3874095.09合同价格的组成:1+2+3+4+5+6+7+8+9+10+11=7233895.26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内容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及工程设备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扬尘治理费、疫情防护措施费、检验试验费、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许可产生的费用、招投标过程及中标后产生的所有费用、税金、承包人与本项目所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有关事项处理产生的所有费用、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责任期内产生的费用、竣工结算过程产生的费用、不可预见费等所有费用。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韩玢。身份证号:******************。建造师证书编号:鲁2372021202250661。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编号:鲁建安B(2022)8032562。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4.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按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5.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承诺全权负责所涉及的农事关系的协调,若出现农事纠纷与发包人无关。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双方均保证本合同所载的联系地址真实有效,保证对方或司法机关按该地址邮寄或送达的邮件或物品均能送达本方,若出现拒收、代收、退回等情形,均视为已送达本方。如因争议纠纷诉至法院的,双方确认以本合同所示地址为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责任。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肥城城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会议室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柒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肥城分中心壹份,发包人招标采购部壹份,招标代理机构存档壹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DF—2019—0002)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和解调解协议、其他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发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和单位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工程施工的场所:指永久工程的全部或整体施工场所,其他场所: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场所(承包人的生活场所和合同关系人的办公场所);1.1.3.8临时设施: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如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而须临时占用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外的土地,则须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履行必要的占地审批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做好场地复原工作。1.2语言文字本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地方、行业的规范和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及其附录;④.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⑤.通用合同条款;⑥.技术标准和要求;⑦.图纸;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⑨.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4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三套,承包人为满足需要可复制,但不能流入本合同关系人以外的任何人,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图纸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工程全部施工图纸及图纸说明。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7日内作出决定,决定的内容包括“修改或补漏”方案。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及各项资源需求量的计划、经深化后的施工图纸(如有)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内报送监理人,由监理人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发包人,监理人或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再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纸质版文件五份,电子版(优盘)一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加盖承包人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和电子版形式(盖章和签字页需扫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七天内审核完毕并返还承包人一份。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6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6套完整竣工资料(纸质版原件五套,电子文件一套)、按照施工图的格式和比例绘制与实际施工现场相吻合的竣工图5套,电子版1套,每出现一处不吻合处按违约金2000元/处从工程未支付款项中(或保证金中)扣除,经监理人复核签字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交发包人;其测图、绘图、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必须达到档案馆归档要求,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6.7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①.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伍份,电子版档案一份;②.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签认,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监理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③.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④.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⑤.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1.6.8承包人必须确保竣工图纸与实际相吻合,无论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是否通过验收,凡由于竣工图及施工记录等与实际不符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工程量的确认、竣工资料的移交和验收、物业管理和维护及保修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监理及市城建档案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竣工资料的验收和确认,既不代表发包人已认可竣工图与实际相吻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竣工图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时,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而这种证明不得仅局限于监理、市城建档案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1.6.9其他需备案的资料,属于发包人备案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发包人完成备案。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在项目现场办公室或指挥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派驻项目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工程师或其委托的代理人。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整修进场道路、场内施工用道,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辅助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不允许随意进入现场,由承包人安排专人看管,因承包人管理不严造成合同关系人以外的人员产生人身伤害或其他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出入口与市政道路交界处;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需要只确定位置,场内道路及交通设施由承包人根据实际需要修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须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保修期满之日止;在此期间,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保修期满之日止;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4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修正工程量清单错误,依据综合单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格。(2)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发包人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主要范围:①.督促配合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事;②.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③.工程进度与变更工程量的确认;④.材料、设备质量的认定;⑤.督促并控制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等。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红线界内,承包方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敷设,且达到安全标准;(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但车辆或设备运输通行需要办理的交通许可由承包人办理;(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开工后,负责与本项目所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有关事项处理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7)施工所需水、电、道路、通讯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且达到安全标准和满足施工需要,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具体位置由承包人自行勘察报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用电接口、电缆的走向、架设或埋地敷设均需满足相关安全、使用等相关规定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场区内、外临时水电线路敷设不得影响工程施工。(8)承包人负责修建发包人指定的围墙、道路等设施,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以及现场围护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辅助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因施工期间运输损坏的场内、场外运输道路。(9)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10)按照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1)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12)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①.完整准确的竣工详细图纸、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主要部位需要单独提供);②.按质监部门、档案管理制度、和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备案和归档内容提供。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①.完整准确的竣工详细图纸六套,其中纸质版原件五套,电子版一套;②.各部位和整体竣工资料六套,其中纸质版原件五套,电子文件一套(盖章页需扫描组成)。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之日14天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版(优盘)形式。(13)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时,应承担责任和全部费用,工期不得顺延;②.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一致,否则一经查处,发包人有权禁止其进场并要求限期撤换,直至终止合同,同时将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计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③.如发生施工爆破作业,则所需的批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④.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施工机械设备合格证、年审证明等有关证件。⑤.承包人负责与周边村庄、单位的协调工作,相应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韩玢;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鲁237202120225066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建安B(2022)8032562;联系电话:;电子信箱:。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①.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中的全部工作内容和事宜并常驻现场;以承包人委托人身份处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及签署有关合同等其他管理职权,并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责任。②.项目经理权限: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贯彻实施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安全文明目标、环保目标,对工程项目进行策划,制定项目质量目标和项目经理部管理职责,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负责组织各种资源、完成本次项目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状况予以控制;主持召开项目例会,对项目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到位率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须为承包人本公司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如不能达到承诺的到位率,在工程进度款中按照2000元∕天扣罚,如累计到位率达不到总到位率的70%(到位率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方派驻现场代表共同考核),则承包人将承担合同价2%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将与之解除合同。3.2.2项目经理须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4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价的2%扣罚。3.2.4发包人指令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28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价的2%扣罚。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其内容须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标准、机械、劳务、资料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更换施工管理人员的要求: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须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注: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要求更换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须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继续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扣罚承包人本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需要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扣罚承包人本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不能达到承诺的到位率,在工程进度款中按照500元∕天扣罚,如累计到位率达不到总到位率的70%(到位率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方派驻现场代表共同考核),则承包人将承担合同价1%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将与之解除合同。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现场查勘的责任归属: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3.5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①.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须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②.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③.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3.8联合体本项目施工不接受联合体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整体项目,单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以及质量等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一切,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等);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扬尘控制、环境保护、信息传递、组织协调、工程量界定与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等;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行使权力,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提供办公场所及简单的生活用具,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监理人的食宿费用由其个人担负。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号:;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①.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②.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③.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省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标准及以上要求;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5.1.4工程质量创建目标约定:发包人最低要求工程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省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标准;但不限于最高标准。其他奖惩约定:工程质量在竣工验收一次性达不到“质量创建目标”约定标准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扣罚合同价款的5%,由承包人再次对工程质量进行优化,直至达到验收标准。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须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须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工期合理顺延,并给承包人合理的补偿;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本合同约定予以处罚,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具体要求如下:①.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最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列》进行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护栏(网)等防护性措施,并设置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控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周围住户的关系;③.承包人应根据《相关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和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6.1.2.1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操作规程、治安保卫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2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警示标识,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原因给发承包双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须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全部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合同涉及范围内区域及相关区域(施工区、生产加工区、办公生活区、操作覆盖区、运输区等)等均为承包人责任区域。承包人负责制定相关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承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除应做好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时,除承担全部责任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每次5000-10000元以内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和其他影响正常经营及工作的事件均由承包人负责。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照其要求执行。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如承包人需保留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按发包人指定的地点留存。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在工程施工费中,跟随项目进度款一起支付,不再提前支付和另外支付;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安全文明施工创建目标约定:须达到现行的相关《国家、省、市安全文明工地验收标准》。其他奖惩约定:安全文明施工验收一次性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创建目标”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再次改正不合格的,扣罚合同价款的2%,情节严重的解除施工合同。6.1.8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及现场监控设备,并且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6.1.10对现场交通及噪音的约定:依据政府规定对施工场地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费用由承包人负责。6.1.11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场地文明管理规定》等规定,所有建筑垃圾应按要求倾倒;弃土按发包人指定位置堆放,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外运。承包人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垃圾,不得因建筑垃圾问题给发包人带来纠纷和处罚,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建筑垃圾问题给发包人带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赔偿。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负责将本单位施工范围内应清理的所有垃圾清理干净。6.3环境保护: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化学用品等进行检测后使用,杜绝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可能引起的大气、水、以及固体废物污染,制定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全额承担;情节严重的与之解除施工合同。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根据发包人要求,在开工日期前7天内约定。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须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时间的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相应合理的补偿。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2000元(人民币)。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埋藏在地下的未引爆的炸弹、地勘过程中未发现的特殊岩层构造、地下管道、有毒的土壤或异常的地下水位等其他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共同认定为不利物质条件的情形。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中须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①连续强降雨、雪10天以上;②40℃以上或低于-10℃以下天气等;③大风8级以上;施工中如遇以上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或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如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继续施工的指令,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继续施工,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工期相应顺延,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损失。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取消工程受影响的部分的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须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工程设备:无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须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须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设计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如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须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须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涉及安全保障性的所有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须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见证)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四方(甲方、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施工方)共同考察并签字确认的材料单价,并根据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结合投标报价的下浮率据实结算。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须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须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指定地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须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委托具备资格的第三方进行检验和试验,第三方的试验、检验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委托第三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委托具备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工艺试验(试验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②.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③.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④.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⑤.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1款和第10.4款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结合投标报价的下浮率据实结算。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无10.8暂列金额:无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单价乘以人工个数进行计算。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只有产生了替代材料才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式根据第8.7.3款执行。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充分考虑了固定单价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执行本合同“10.1”款和“8.7”款以及“10.4”款。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相关说明执行。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时付至形象进度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形象进度的60%,经造价咨询单位确定造价后付至总造价的97%,余款在两年后同期28日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按上述付款节点支付本合同款项过程中,可视自身资金状况适当调整付款金额和比例。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或现汇,承包人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2.4.2发票开具(1)承包人在收到付款通知后10日内,应按合同约定出具与其纳税人身份相符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承包人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日内将发票送达发包人,发包人签收发票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2)若经发包人核验发票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应付款项,可要求承包人更换不合格发票,且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如承包人以此为由延迟履行合同,发包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12.5农民工工资12.5.2人工费支付方式:承包人须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向发包人出具承诺书;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不良影响,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罚合同价格的5%作为对发包人的补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13.验收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及相应的实施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须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3.2.3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此外承包人还继续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罚2000元/天的违约金,在最终结算价款中扣除,如承包人继续拖延移交,发包人可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追究法律责任。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28天内完成竣工退场;竣工退场须达到以下条件:(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承包人。13.6.2地表还原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或有关部门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纸质版五套,电子版一套。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施工合同;(2)变更事项及变更价款的确认单;(3)隐蔽验收单和隐蔽部位的工程量确认单;(4)施工材料及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材料;(5)替代产品(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和价格确认单;(6)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7)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承包人的处罚单(如果有);(8)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9)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递交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核查,核查时间应根据承包人的配合查证的情况而定;完成审批的时间即为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核查报告的时间。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本合同“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结果有异议的,首先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第20条款解决。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国家最新规定超过24个月的按国家最新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含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保证金额为:3%的工程款;(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须在竣工结算总价支付时,暂时扣留项目总价款3%的质量保修金金额。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委托发包人代为修复的,其费用从质量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质保期届满后28日内,将暂扣的质量保修金核算发包人代为修复而产生的费用后将余额无息支付给承包人。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国家最新规定有多于两年的按国家最新规定。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到达修复现场,紧急修复的事项须立即到达现场或委托发包人代为修复,修复费用在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15.4.4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在保修期间内,承包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2小时内开始进行维修,超过12小时没有开始维修或者没有书面解释的视为放弃,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维修费用由发包人审计人员核实后从保修金里按维修价款双倍扣除,维修价款直接支付给维修单位,并不免除因此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承包人指定维修人员联系电话和邮箱,上报发包人;如有维修问题,发包人及时下达维修通知,若联系不上承包人视为通知已下达。15.4.5保修期内,同一维修工作只能进行两次,超过两次的,除了继续维修外,每次按该项维修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从保修金里扣除。由于维修不及时或者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项损失从保修金扣除,保修金不足部分,造成发包人垫付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该维修部位的质保期由维修后的时间重新计算。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约定;(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尽快支付;(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5)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未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将承担因此造成的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扣罚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与之解除合同;(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更换,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担负。无法更换且能保证质量的,发包人不支付该部位的工程款。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更换的,发包人有权与之解除合同,剩余工程款不予支付;(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须对不合格部位进行修复或重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承包人的修复、重置、和赔偿不免除其法律责任;(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扣罚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违约金;(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2000元(人民币),并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另行安排队伍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双倍在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扣除不够的,发包人有权追赔;(7)承包人未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须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向发包人出具承诺书;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不良影响,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未支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关农民工工资代为支付,并处合同总价款5%的罚款作为违约金。如若情节严重者,视为承包人对本合同单方面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免除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扣罚。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出现第16.2.1项第(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折价使用,价格双方协商。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双方订立剩余款项的支付合同,并明确支付时间;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本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因政府重大活动或重污染天气通知暂停施工;不可抗力约定的其他情形:①连续强降雨、雪10天以上;②40℃以上或低于-10℃以下并持续7天以上天气等;③大风8级以上并持续两天以上;④政府要求:因环境保护暂停施工的;⑤政府要求:因防止疫情传染强行停止施工的;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认定的其他因素。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签订完成款项的支付合同,并详细标注支付时间。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约定:①.承包人须对已完工程未交付使用的项目单项工程及工程设备或整体工程及工程设备分别进行投保,投保金额必须足够重置该项目所需要的一切费用;②.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工程相关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③.如承包人不对上述已完工程等进行投保,所造成的损失、损害均由承包人承担。④.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均由承包人购买,发包人不再额外支付,保险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发包人使用为止。18.2工伤保险18.2.1承包人须对施工现场的一线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材料进行投保。人员投保的保险种类最低要求为: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同时须对本合同项下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施工机械设备材料的保险:保险金额应足够赔偿损失部分需要重置的全部费用;承包人投保的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为:项目开始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接收使用之日止,其投保费用已包含在项目相关费用中,不再另外计取。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聘请第三方的人员办理人身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须满足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时间。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第三方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合同双方在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或(2)种方式解决:(1)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肥城市人民法院起诉。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2.工程质量保修书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6.安全生产合同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详见:合同协议书“合同价格组成表”。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肥城城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祺丰建设(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肥城市国家级种质资源“育繁推”一体化示范创建项目环保区建设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其他工程为两年(国家最新规定有多于两年的按国家最新规定);3.防水工程保修拾年;4.材料保修:两年(国家最新规定有多于两年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核定代为维修的费用后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须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无附件4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1挖掘机PC2003日本20221021.2m³基础2运输车ZZ331612济南202019640T全过程3汽车泵SY54122青岛2020290基础、主体4振动棒Φ5012临沂2021基础、主体5平板振动机ZW0.56菏泽20222.2基础、主体6汽车起重机QY16C3济南202011816t基础、主体、装修配合使用7木工圆盘锯φ4002聊城20213基础、主体8木工平刨MB503聊城20203基础、主体9钢筋调直机TQ4-82济南20208基础、主体10钢筋弯曲机WJ40-12潍坊20218基础、主体11钢筋切断机QD46-12济南20208基础、主体12电渣焊设备MZG-5004济南202046基础、主体13电弧焊机BX3-3004泰安202230基础、主体、装饰14砂轮切割机GF-404济南20215基础、主体、装饰15交流弧焊机NSA4-3005济南20225基础、主体、装修16氧气瓶4上海202040L基础、主体、装修17蛙式打夯机HW604德州2018良好回填18角向砂轮机sl-128济南20230.73良好装修19角向磨光机sl-5056泰安20220.73良好装修20潜水泵10济南20232.2良好排水工程21洒水车T12OF42济南2020良好供水、除尘22砂轮机MD32204济南20200.5基础、主体、装修23叉车3 吨2济南202137基础、主体、装修附件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项目经理韩玢工程师建造师证二级鲁2372021202250661建筑已缴纳技术负责人师雪梅工程师职称证中级鲁230900433301061建筑已缴纳安全员陈光/专职安全员证/鲁建安C3(2022) 8056539建筑已缴纳质量员汪关伟/岗位证/2301030100250145土建已缴纳施工员明宝民/岗位证/2301010100251908土建已缴纳材料员郝文燕/岗位证/2301040000249981土建已缴纳造价员王俊花/造价师证一级建[造]11233700023789土木建筑已缴纳资料员赵远荣/岗位证/2201050000168413土建己缴纳附件6安全生产合同为在肥城市国家级种质资源“育繁推”一体化示范创建项目环保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肥城城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祺丰建设(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11、承包人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标识,夜间设置照明提示,施工路段设置围挡,严禁发生路人、车辆等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由承包人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12、承包人保证不发生任何形式安全事故,现场文明施工严格按照泰安市有关要求执行。如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承担全部责任外,无条件接受发包人100000元/次的处罚。13、承包人需按照上级有关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履行好相关义务和职责,一旦发生污染及环境保护违规情况,应立即整改,否则后果自负。三、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签署后生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SDF—2019—000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肥城市国家级种质资源“育繁推”一体化示范创建项目环保区建设工程发包人:肥城城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祺丰建设(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O二四年月日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合同工期三、质量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七、承诺八、词语含义九、签订时间十、签订地点十一、补充协议十二、合同生效十三、合同份数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2.发包人3.承包人4.监理人5.工程质量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工期和进度8.材料与设备9.试验与检验10.变更11.价格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3.验收14.竣工结算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6.违约17.不可抗力18.保险20.争议解决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肥城城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祺丰建设(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肥城市国家级种质资源“育繁推”一体化示范创建项目环保区建设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肥城市国家级种质资源“育繁推”一体化示范创建项目环保区建设工程。2.工程地点:肥城市孙伯镇琶山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206-370983-04-01-127812。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肥城市国家级种质资源“育繁推”一体化示范创建项目环保区建设工程位于山东省肥城市孙伯镇琶山村,建筑物面积约657.84平方米,单层工业建筑;结构类型:砖混结构。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7度。主要施工工程包括:死猪堆肥车间,水泵房,泵房,中转池,环保设备房,厌氧罐基础,沉淀池,设备基础、室外道路,防护网,设备等建筑、安装工程。涉及到建筑、装饰、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内容中的施工范围及保修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8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最新相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佰贰拾叁万叁仟捌佰玖拾伍元贰角陆分(小写)(¥7233895.26元);2.签约合同价格的组成:序号单项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合同价格(元)备注装饰工程136539.171环保区死猪堆肥车间建筑工程346898.091环保区死猪堆肥车间电气工程16293.91装饰工程34543.242环保区水泵房1、配电室建筑工程137736.172环保区水泵房1、配电室电气工程17376.1装饰工程31248.463环保区水泵房2建筑工程86065.673环保区水泵房2电气工程11187.494环保区中转池建筑工程521821.714环保区中转池装饰工程21574.24装饰工程117653.035环保区环保设备房建筑工程725799.75环保区环保设备房电气工程23655.826环保区厌氧罐基础建筑工程221348.197环保区沉淀池建筑工程258566.27环保区沉淀池装饰工程31442.828环保区沼液池建筑工程282081.989环保区设备基础建筑工程13374.77围墙工程24769.38涵管桥工程18231.3210环保区室外工程室外道路工程246904.52室外电气工程34688.1911环保区设备安装工程环保区设备安装工程3874095.09合同价格的组成:1+2+3+4+5+6+7+8+9+10+11=合同价格的组成:1+2+3+4+5+6+7+8+9+10+11=合同价格的组成:1+2+3+4+5+6+7+8+9+10+11=7233895.26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内容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及工程设备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扬尘治理费、疫情防护措施费、检验试验费、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许可产生的费用、招投标过程及中标后产生的所有费用、税金、承包人与本项目所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有关事项处理产生的所有费用、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责任期内产生的费用、竣工结算过程产生的费用、不可预见费等所有费用。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韩玢。身份证号:******************。建造师证书编号:鲁2372021202250661。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编号:鲁建安B(2022)8032562。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4.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按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5.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承诺全权负责所涉及的农事关系的协调,若出现农事纠纷与发包人无关。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双方均保证本合同所载的联系地址真实有效,保证对方或司法机关按该地址邮寄或送达的邮件或物品均能送达本方,若出现拒收、代收、退回等情形,均视为已送达本方。如因争议纠纷诉至法院的,双方确认以本合同所示地址为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责任。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肥城城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会议室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柒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肥城分中心壹份,发包人招标采购部壹份,招标代理机构存档壹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DF—2019—0002)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和解调解协议、其他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发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和单位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工程施工的场所:指永久工程的全部或整体施工场所,其他场所: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场所(承包人的生活场所和合同关系人的办公场所);1.1.3.8临时设施: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如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而须临时占用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外的土地,则须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履行必要的占地审批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做好场地复原工作。1.2语言文字本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地方、行业的规范和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及其附录;④.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⑤.通用合同条款;⑥.技术标准和要求;⑦.图纸;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⑨.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将承担因此造成的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扣罚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与之解除合同;(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更换,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担负。无法更换且能保证质量的,发包人不支付该部位的工程款。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更换的,发包人有权与之解除合同,剩余工程款不予支付;(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须对不合格部位进行修复或重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承包人的修复、重置、和赔偿不免除其法律责任;(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扣罚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违约金;(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2000元(人民币),并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另行安排队伍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双倍在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扣除不够的,发包人有权追赔;(7)承包人未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须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向发包人出具承诺书;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不良影响,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未支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关农民工工资代为支付,并处合同总价款5%的罚款作为违约金。如若情节严重者,视为承包人对本合同单方面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免除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扣罚。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出现第16.2.1项第(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折价使用,价格双方协商。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双方订立剩余款项的支付合同,并明确支付时间;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本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因政府重大活动或重污染天气通知暂停施工;不可抗力约定的其他情形:①连续强降雨、雪10天以上;②40℃以上或低于-10℃以下并持续7天以上天气等;③大风8级以上并持续两天以上;④政府要求:因环境保护暂停施工的;⑤政府要求:因防止疫情传染强行停止施工的;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认定的其他因素。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签订完成款项的支付合同,并详细标注支付时间。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约定:①.承包人须对已完工程未交付使用的项目单项工程及工程设备或整体工程及工程设备分别进行投保,投保金额必须足够重置该项目所需要的一切费用;②.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工程相关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③.如承包人不对上述已完工程等进行投保,所造成的损失、损害均由承包人承担。④.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均由承包人购买,发包人不再额外支付,保险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发包人使用为止。18.2工伤保险18.2.1承包人须对施工现场的一线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材料进行投保。人员投保的保险种类最低要求为: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同时须对本合同项下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施工机械设备材料的保险:保险金额应足够赔偿损失部分需要重置的全部费用;承包人投保的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为:项目开始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接收使用之日止,其投保费用已包含在项目相关费用中,不再另外计取。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聘请第三方的人员办理人身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须满足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时间。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第三方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合同双方在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或(2)种方式解决:(1)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肥城市人民法院起诉。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2.工程质量保修书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6.安全生产合同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详见:合同协议书“合同价格组成表”。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肥城城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祺丰建设(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肥城市国家级种质资源“育繁推”一体化示范创建项目环保区建设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其他工程为两年(国家最新规定有多于两年的按国家最新规定);3.防水工程保修拾年;4.材料保修:两年(国家最新规定有多于两年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核定代为维修的费用后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须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无附件4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1挖掘机PC2003日本20221021.2m³基础2运输车ZZ331612济南202019640T全过程3汽车泵SY54122青岛2020290基础、主体4振动棒Φ5012临沂2021基础、主体5平板振动机ZW0.56菏泽20222.2基础、主体6汽车起重机QY16C3济南202011816t基础、主体、装修配合使用7木工圆盘锯φ4002聊城20213基础、主体8木工平刨MB503聊城20203基础、主体9钢筋调直机TQ4-82济南20208基础、主体10钢筋弯曲机WJ40-12潍坊20218基础、主体11钢筋切断机QD46-12济南20208基础、主体12电渣焊设备MZG-5004济南202046基础、主体13电弧焊机BX3-3004泰安202230基础、主体、装饰14砂轮切割机GF-404济南20215基础、主体、装饰15交流弧焊机NSA4-3005济南20225基础、主体、装修16氧气瓶4上海202040L基础、主体、装修17蛙式打夯机HW604德州2018良好回填18角向砂轮机sl-128济南20230.73良好装修19角向磨光机sl-5056泰安20220.73良好装修20潜水泵10济南20232.2良好排水工程21洒水车T12OF42济南2020良好供水、除尘22砂轮机MD32204济南20200.5基础、主体、装修23叉车3吨2济南202137基础、主体、装修附件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职务姓名职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备注项目经理韩玢工程师建造师证二级鲁2372021202250661建筑已缴纳技术负责人师雪梅工程师职称证中级鲁230900433301061建筑已缴纳安全员陈光/专职安全员证/鲁建安C3(2022)8056539建筑已缴纳质量员汪关伟/岗位证/2301030100250145土建已缴纳施工员明宝民/岗位证/2301010100251908土建已缴纳材料员郝文燕/岗位证/2301040000249981土建已缴纳造价员王俊花/造价师证一级建[造]11233700023789土木建筑已缴纳资料员赵远荣/岗位证/2201050000168413土建己缴纳附件6安全生产合同为在肥城市国家级种质资源“育繁推”一体化示范创建项目环保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肥城城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祺丰建设(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11、承包人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标识,夜间设置照明提示,施工路段设置围挡,严禁发生路人、车辆等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由承包人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12、承包人保证不发生任何形式安全事故,现场文明施工严格按照泰安市有关要求执行。如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承担全部责任外,无条件接受发包人100000元/次的处罚。13、承包人需按照上级有关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履行好相关义务和职责,一旦发生污染及环境保护违规情况,应立即整改,否则后果自负。三、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签署后生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家 装饰工程 建筑工程 电气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