洼地治理工程总承包采购合同公告(蚌埠市承禹水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4)
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洼地治理工程总承包工程合同公告项目编号BB2024SQGCZ028
合同编号:
BB2024SQGCZ0281
合同名称:
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洼地治理工程总承包
项目编号:
BB2024SQGCZ028
项目名称:
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洼地治理工程总承包
标段编号:
BB2024SQGCZ0281
标段名称:
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洼地治理工程总承包
合同甲方:
蚌埠市承禹水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水利
合同金额:
47585.6万元
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4月18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4月22日
合同期限:
720天
代理机构:
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公告:
https://ggzy.bengbu.gov.cn/jyxxgk/002001/002001004/002001004001/20240408/476e7b13-2878-43cd-b4ed-5cddbb98b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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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洼地治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书.pdf
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洼地治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书.pdf
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洼地治理工程总承包履约担保.pdf
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注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注地治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发包人:蚌埠市承禹水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合同协议书蚌埠市承禹水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注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注地治理工程总承包实施,已接受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价格清单;(7)承包人建议:(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承包范围: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注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注地治理工程总承包。具体细化为:(1)安微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注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注地治理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测)设计: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保险、联合试运行、人员培训、项目法人单位需要开展的各项验收组织、工程交付等工作内容。(2)鲍家沟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提升一体化EOD项目中的东、西鲍家沟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测)设计纳入本次招标范围:上述勘察(测)设计范围中的鲍家沟治理工程施工纳入本次招标范围。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肆亿柒仟伍佰捌拾伍万陆仟(¥475856000.00元(含暂列金额2000万元,暂估价400万元))。合同价格最终以合同约定的结算为准。5.承包人项目经理:刘明华:技术负责人:张庆庚;设计经理:薛龙。6.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勘测)设计符合现行(勘测)设计规范、规程和有关政策、法规及发包人要求。施工达到现行工程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完工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工期要求:720日历天。10.本协议书正本一式拾份,合同双方各执伍份。6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S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2024年4月18日204年4月18日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勘察设计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勘察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施工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采购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5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8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9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检验和完工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完工试运行:是指在工程完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完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13.7.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7.4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工程创优13.8.1承包人创优承诺:达到现行工程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争创优良,争创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创优承诺未实现的视为违约,违约处理:/。13.8.2优质优价费用根据《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实施优质优价,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获奖单体工程结算审定价的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用于工程创优。同一单体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仅按照最高级别计取。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本款补充第14.1.5项~14.1.7项:14.1.5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6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7对于按照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5.变更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2删除本款全文,修改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不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的,不奖励。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价格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价格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应按投标单价费用构成和相应费率进行组价;人工、材料、机械台时用量按照现行水利部预算定额和安徽省预算补充定额确定,上述定额不包含的,可参考其他行业相关定额确定;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时价格采用投标价格,投标价格中不包含的,依据造价信息确定。15.5计日工适用A款,删除B款。15.6暂估价适用A款,删除B款。15.6暂估价(A)15.6.1删除本款,修改为: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的权利义务关系为:/。15.7变更结算15.7.1下列变更引起的价格增减,按15.3.2款约定调整单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计量。(1)发包人(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改变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数量、标准等发包人要求导致的变更。(2)因发包人未向承包人准确提供原始资料(4.10.1项)和不可预见物质条件(4.11.1项)引起的变更。(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弃渣场综合运距变化引起的变更。(4)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规范、标准引起的变更。(5)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变更。15.7.2除15.7.1外的其他变更引起的价格增减,不调整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不调整。本条补充第16.3款、16.4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6.3设计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对于设计优化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结余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结余的归发包人。16.4其他因素引起的价格调整发生以下情况,承包人应提供详细的资料,发包人据实调整合同价格:(一)发包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二)因工程征地、移民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调整;(三)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四)工程总承包实施时发现的在前期工作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涌水、溶洞、断层带、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治理费用由(2)承担:(1)由项目法人承担;(2)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担,其中80%由发包人承担。(五)发生超标准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增加的工程费用。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本条款补充:(4)本合同为单价合同。①勘测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承包。②结算时,建筑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采购及安装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保工程的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计算。除合同专用条款16条约定可以调价的情形外以固定单价承包。③临时工程、联合试运转采用固定总价承包。④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实施过程中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支付。⑤工程保险费: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5)土方工程量计量依据为三方(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联合测量成果,经计算若工程量变化超过施工图设计工程量5%,则另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独立机构测量,其测量结果做为计量依据。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二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①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30%,付款时间为:在合同生效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②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70%。付款时间为:监理人发布开工通知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17.2.2预付款保函承包人需要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数额同预付款数额。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70%时全部扣清。AR=,(C-F1S)(F2-F1)S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签约合同价;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注:如承包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在签订合同时应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说明。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时间工程进度付款由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原则上按月支付。17.3.2支付分解表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作为支付的依据。具体支付为:(1)勘测设计费: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洼地治理工程第一批施工图审查完成后,支付至相应勘测设计费的30%;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全部完成,并提交全部设计成果,并经审查后,支付至相应勘测设计费的80%;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支付至相应勘测设计费的100%;东、西鲍家沟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支付至相应勘测设计费的30%,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全部完成,并提交全部设计成果,并经审查后,支付至相应勘测设计费的80%;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支付至相应勘测设计费的100%;(2)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其他费用(包括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安装工程、临时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保工程、联合试运转费等):按工程实际进度进行结算支付,月进度款按90%支付,通过完工验收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提交同等金额的质量保证担保,付至结算审定价的100%)。(3)工程保险费的管理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本款补充第17.3.6项-第17.3.8项:17.3.6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与使用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含措施费用明细清单),安全生产费用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实施过程中措施落实情况据实支付,且在开工后一个月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50%。具体支付方式: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实施过程中措施落实情况据实支付,由监理人审核确认、发包人审批后进行计量与支付。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采取安全措施超支部分的费用自负,结余部分归发包人所有。17.3.7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按月支付,承包人每月将人工费用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后(将工程款中人工费用)单独支付。人工费用占工程款比例为12%。17.3.8承包人应保存工程计量和支付的记录,并在发包人要求时允许发包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计。17.4质量保证金17.4.1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额的3%或由承包人提交同等金额的质量保证担保。质量保证担保的形式可以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17.5完工结算17.5.1完工付款申请单(1)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4份。18.试验和完工验收18.3完工验收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完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完工验收。18.3.3删除本项全文,修改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删除本项全文,修改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3.5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以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18.5施工期试运行18.5.1本项补充: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18.6完工清场18.6.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应按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8.9其它责任除完成上述内容外,承包人还需要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相关规定要求完成相关工作。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删除本款全文,修改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之日起计算。19.2缺陷责任本款增加第19.2.5项:19.2.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缺陷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6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本合同承包范围。(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为5年;(4)装修工程,为2年;(3)其他项目保修期为1年。(3)质量保修责任:A.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B.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C.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D.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20.保险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投保险种: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范围:(1)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2)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开始工作日期起至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20.1.2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20.2工伤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5.附加条款25.1除恶打黑(1)深入学习宣传全国、全省、水利厅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精神。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内容广泛宣传黑恶势力的危害性和中央、省、水利厅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和工作成效,提高全体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2)承包人应深入学习宣传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宣传法律知识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结合,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全体施工人员相结合,弘扬社会正气,让项目部所有人员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3)由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组织项目监理部、建设单位代表、劳务公司代表、各班班组长在现场会议室宣读有关扫黑除恶的相关宣传知识,项目部分发相关资料至各班组组长手里,由各班组组长在会后组织各班组人员进行学习;在施工现场张贴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在施工现场张贴扫黑除恶的相关宣传知识;施工现场悬挂扫黑除恶宣传条幅。(4)发现有涉黑涉恶线索的,应及时按相关报送渠道报送相关部门,不瞒报、不漏报。25.2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合同价款,增加造价3%(含)以下的由招标人、中标人协商解决;增加造价3%-5%(含)招标人应当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调整合同价款;增加造价5%-10%(含)招标人应当报主管部门同意、行业监督部门备案后才能调整合同价款;增加造价超过中标价10%须要单独招标的,招标人应另行组织招标,增加造价超过中标价10%无须招标的,蚌埠市、区政府投资项目须报市政府批准。同时,执行招标文件中其他有关合同变更的要求。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注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注地治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发包人:蚌埠市承禹水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合同协议书蚌埠市承禹水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注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注地治理工程总承包实施,已接受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价格清单;(7)承包人建议:(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承包范围: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注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注地治理工程总承包。具体细化为:(1)安微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注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注地治理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测)设计: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保险、联合试运行、人员培训、项目法人单位需要开展的各项验收组织、工程交付等工作内容。(2)鲍家沟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提升一体化EOD项目中的东、西鲍家沟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测)设计纳入本次招标范围:上述勘察(测)设计范围中的鲍家沟治理工程施工纳入本次招标范围。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肆亿柒仟伍佰捌拾伍万陆仟(¥475856000.00元(含暂列金额2000万元,暂估价400万元))。合同价格最终以合同约定的结算为准。5.承包人项目经理:刘明华:技术负责人:张庆庚;设计经理:薛龙。6.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勘测)设计符合现行(勘测)设计规范、规程和有关政策、法规及发包人要求。施工达到现行工程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完工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工期要求:720日历天。10.本协议书正本一式拾份,合同双方各执伍份。6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S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2024年4月18日204年4月18日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勘察设计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勘察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施工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采购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5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8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9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检验和完工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完工试运行:是指在工程完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完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13.7.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7.4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工程创优13.8.1承包人创优承诺:达到现行工程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争创优良,争创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创优承诺未实现的视为违约,违约处理:/。13.8.2优质优价费用根据《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实施优质优价,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获奖单体工程结算审定价的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用于工程创优。同一单体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仅按照最高级别计取。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本款补充第14.1.5项~14.1.7项:14.1.5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6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7对于按照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5.变更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2删除本款全文,修改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不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的,不奖励。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价格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价格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应按投标单价费用构成和相应费率进行组价;人工、材料、机械台时用量按照现行水利部预算定额和安徽省预算补充定额确定,上述定额不包含的,可参考其他行业相关定额确定;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时价格采用投标价格,投标价格中不包含的,依据造价信息确定。15.5计日工适用A款,删除B款。15.6暂估价适用A款,删除B款。15.6暂估价(A)15.6.1删除本款,修改为: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的权利义务关系为:/。15.7变更结算15.7.1下列变更引起的价格增减,按15.3.2款约定调整单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计量。(1)发包人(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改变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数量、标准等发包人要求导致的变更。(2)因发包人未向承包人准确提供原始资料(4.10.1项)和不可预见物质条件(4.11.1项)引起的变更。(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弃渣场综合运距变化引起的变更。(4)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规范、标准引起的变更。(5)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变更。15.7.2除15.7.1外的其他变更引起的价格增减,不调整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不调整。本条补充第16.3款、16.4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6.3设计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对于设计优化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结余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结余的归发包人。16.4其他因素引起的价格调整发生以下情况,承包人应提供详细的资料,发包人据实调整合同价格:(一)发包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二)因工程征地、移民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调整;(三)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四)工程总承包实施时发现的在前期工作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涌水、溶洞、断层带、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治理费用由(2)承担:(1)由项目法人承担;(2)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担,其中80%由发包人承担。(五)发生超标准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增加的工程费用。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本条款补充:(4)本合同为单价合同。①勘测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承包。②结算时,建筑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采购及安装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保工程的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计算。除合同专用条款16条约定可以调价的情形外以固定单价承包。③临时工程、联合试运转采用固定总价承包。④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实施过程中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支付。⑤工程保险费: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5)土方工程量计量依据为三方(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联合测量成果,经计算若工程量变化超过施工图设计工程量5%,则另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独立机构测量,其测量结果做为计量依据。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二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①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30%,付款时间为:在合同生效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②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70%。付款时间为:监理人发布开工通知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17.2.2预付款保函承包人需要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数额同预付款数额。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70%时全部扣清。AR=,(C-F1S)(F2-F1)S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签约合同价;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注:如承包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在签订合同时应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说明。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时间工程进度付款由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原则上按月支付。17.3.2支付分解表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作为支付的依据。具体支付为:(1)勘测设计费: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洼地治理工程第一批施工图审查完成后,支付至相应勘测设计费的30%;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全部完成,并提交全部设计成果,并经审查后,支付至相应勘测设计费的80%;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支付至相应勘测设计费的100%;东、西鲍家沟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支付至相应勘测设计费的30%,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全部完成,并提交全部设计成果,并经审查后,支付至相应勘测设计费的80%;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支付至相应勘测设计费的100%;(2)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其他费用(包括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安装工程、临时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保工程、联合试运转费等):按工程实际进度进行结算支付,月进度款按90%支付,通过完工验收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提交同等金额的质量保证担保,付至结算审定价的100%)。(3)工程保险费的管理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本款补充第17.3.6项-第17.3.8项:17.3.6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与使用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含措施费用明细清单),安全生产费用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实施过程中措施落实情况据实支付,且在开工后一个月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50%。具体支付方式: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实施过程中措施落实情况据实支付,由监理人审核确认、发包人审批后进行计量与支付。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采取安全措施超支部分的费用自负,结余部分归发包人所有。17.3.7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按月支付,承包人每月将人工费用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后(将工程款中人工费用)单独支付。人工费用占工程款比例为12%。17.3.8承包人应保存工程计量和支付的记录,并在发包人要求时允许发包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计。17.4质量保证金17.4.1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额的3%或由承包人提交同等金额的质量保证担保。质量保证担保的形式可以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17.5完工结算17.5.1完工付款申请单(1)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4份。18.试验和完工验收18.3完工验收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完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完工验收。18.3.3删除本项全文,修改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删除本项全文,修改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3.5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以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18.5施工期试运行18.5.1本项补充: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18.6完工清场18.6.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应按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8.9其它责任除完成上述内容外,承包人还需要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相关规定要求完成相关工作。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删除本款全文,修改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之日起计算。19.2缺陷责任本款增加第19.2.5项:19.2.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缺陷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6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本合同承包范围。(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为5年;(4)装修工程,为2年;(3)其他项目保修期为1年。(3)质量保修责任:A.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B.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C.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D.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20.保险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投保险种: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范围:(1)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2)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开始工作日期起至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20.1.2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20.2工伤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5.附加条款25.1除恶打黑(1)深入学习宣传全国、全省、水利厅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精神。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内容广泛宣传黑恶势力的危害性和中央、省、水利厅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和工作成效,提高全体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2)承包人应深入学习宣传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宣传法律知识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结合,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全体施工人员相结合,弘扬社会正气,让项目部所有人员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3)由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组织项目监理部、建设单位代表、劳务公司代表、各班班组长在现场会议室宣读有关扫黑除恶的相关宣传知识,项目部分发相关资料至各班组组长手里,由各班组组长在会后组织各班组人员进行学习;在施工现场张贴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在施工现场张贴扫黑除恶的相关宣传知识;施工现场悬挂扫黑除恶宣传条幅。(4)发现有涉黑涉恶线索的,应及时按相关报送渠道报送相关部门,不瞒报、不漏报。25.2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合同价款,增加造价3%(含)以下的由招标人、中标人协商解决;增加造价3%-5%(含)招标人应当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调整合同价款;增加造价5%-10%(含)招标人应当报主管部门同意、行业监督部门备案后才能调整合同价款;增加造价超过中标价10%须要单独招标的,招标人应另行组织招标,增加造价超过中标价10%无须招标的,蚌埠市、区政府投资项目须报市政府批准。同时,执行招标文件中其他有关合同变更的要求。履约担保编号:2024041534048000000001查询码:Z6J2蚌埠市承禹水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鉴于蚌埠市承禹水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2024年4月1日参加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注地治理(蚌埠境内)方邱湖等4片注地治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柒拾玖万贰仟捌佰元整(¥23792800.00)。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截止2026年4月14日。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636号邮政编码:23001电话:646557912024年4月15日13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洼地治理工程总承包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