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类及责任类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温宿县技工学校2024)
一、采购人名称:温宿县技工学校
二、供应商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
三、采购项目名称:温宿县技工学校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981101000011331764
五、合同编号:11NMB1E5116020244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财产类及责任类保险
详见附件
件
1.0
5426.24
5426.24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温宿县技工学校
联系人:阿迪拉·吐尼亚孜
联系电话:13899272217
传真:/
地址:温宿县校场路4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财产保险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MB1E5116020244001).pdf
合同编号:11NMB1E5116020244001采购单位(甲方):温宿县技工学校服务单位(乙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乌鲁木齐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采购计划文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2024]754号财产类及责任类保险---1件5426.245426.24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5426.245426.245426.245426.245426.245426.245426.245426.24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伍仟肆佰贰拾陆元贰角肆分伍仟肆佰贰拾陆元贰角肆分伍仟肆佰贰拾陆元贰角肆分伍仟肆佰贰拾陆元贰角肆分伍仟肆佰贰拾陆元贰角肆分伍仟肆佰贰拾陆元贰角肆分伍仟肆佰贰拾陆元贰角肆分伍仟肆佰贰拾陆元贰角肆分二、付款方式序号采购计划文号采购目录数量预算资金资金来源性质资金支付方式1[2024]754号财产保险服务15426.24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直接支付三、服务条款1.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中所用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1平台: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子卖场·服务超市,网址:https://cg.zbj.com/及以后可能使用的新网址。1.2用户:指在平台合法注册,接受并认可服务平台相关协议、规则、规范、制度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3采购人:是指按平台规则采购的用户。1.4供应商:是指在云平**成注册且通过该平台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5响应文件:指供应商按照采购人发布的需求创作完成的作品或提供的服务。1.6费用:指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交易金额,即本合同金额。1.7平台账户:指用户在服务平台注册的帐号,用户只能通过该帐户登陆服务平台进行交易。1/32.双方责任1.1采购人应当根据服务需求主动或者应供应商要求向供应商提交本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如因采购人未按照前述标准提供资料导致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由采购人自行承担。1.2供应商应当在交易开始前,根据本项目服务需求提醒并引导采购人提交本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供应商基于经验优势故意或过失未提醒采购人提供必要资料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1.3采购人与供应商因当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服务需求的具体内容,包括服务事项、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权利义务、验收、违约责任等。1.4采购人未按照约定托管或支付费用的,供应商有权拒绝或顺延提供服务。1.5供应商在服务平台开设店铺或出售服务中所公示的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供应商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采购人注意,或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以有利于采购人的解释为准。1.6供应商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含变更期限)内完成工作(含变更内容)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未确认部分的费用。期限届满后,如在采购人催告要求交付服务成果或申请退款之时起48小时内,供应商仍无法交付工作成果,供应商同意全额退款给采购人,但采购人与供应商另有约定的除外。1.7采购人与供应商明确约定工作期限,工作期限(含变更期限)届满,工作(含变更内容)未完成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如没有约定的,将按照工作未完成返还采购人所有支付款项(见2.6条),但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继续就需求继续磋商,供应商继续完成工作的,将视为双方变更工作期限,该变更工作期限双方未有明确约定的,采购人有权随时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时间(该合理时间应以采购人主张时起算,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最终工作期限以采购人要求为准。1.8采购人与供应商约定分阶段工作的,供应商完成阶段性工作,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确认,如验收合格应支付已完成阶段的费用;如采购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予以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支付已完成阶段费用。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确认支付费用后产生纠纷的,已支付费用不予退回,但采购人与供应商另有约定的除外。1.9采购人与供应商未约定分阶段工作的,如工作未按期完成,采购人前期支付的款项应予以返还并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采购人与供应商另有约定的除外。1.10采购人与供应商应按照法律规定自行缴纳相应税费。1.11采购人与供应商均应充分了解且同意遵守服务平台公布的所有协议、规则、制度等文件,并按照服务平台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关交易事项。3.费用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人最终实际支付的费用金额向采购人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4.服务保障供应商应按照服务平台的规定及供应商自行作出的承诺承担服务保障责任。5.权利保证1.12本合同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在采购人支付完全部费用后,归采购人所有,但供应商享有署名权并保留用于2/3参展、评选的权利。但采购人与供应商另有约定的除外。1.13供应商应当保证服务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侵权行为,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6.保密责任供应商承诺,对在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期间所知悉的采购人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7.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按照约定期限或是内容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延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均不构成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无法克服的情况,包含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的情形。8.争议解决1.14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释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5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可提交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按照平台相关规则进行调解。1.16双方也可不经服务平台进行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其他1.17本合同以电子文本形式生成,采购人与供应商完成合同订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居南路(兵团)支行账号:,账号:30704701040006076签订日期:,签订日期:3/3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居南路(兵团)支行账号:账号:30704701040006076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财产类及责任类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