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规划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公告(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东市林业局启东市海洋局)2024)
一、合同编号:JSZC-320681-JZCG-D2024-0019001
二、合同名称:启东市长江口产业创新协同先行区发展规划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0681-JZCG-D2024-0019
四、项目名称:启东市长江口产业创新协同先行区发展规划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启东市汇龙镇建新路24号
联系方式:15962896626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地址:上海市铜仁路331号
联系方式:1348233149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启东市长江口产业创新协同先行区发展规划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联系方式:13482331496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4900000.00元
合同金额:49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
采购方式:cgfs005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4-19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4-23 08:53:58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启东市长江口产业创新协同先行区发展规划服务项目合同(1).pdf
启东市长江口产业创新协同先行区发展规划服务项目服务合同甲方: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乙方: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24年签订日期:由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甲方)委托_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承担启东市长江口产业创新协同先行区发展规划服务项目,双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启东市长江口产业创新协同先行区发展规划服务项目2.项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3.规划范围:启东市长江口产业创新协同先行区发展规划服务第二条规划设计内容、时限及要求1.规划设计内容:本项目重点围绕“创新产业协同发展、区域交通互联互通、生态安全共保共享、城区品质风貌提升”开展战略规划和专题研究工作。2.规划时限要求:自合同签订日起至专家论证通过提交最终成果报告止(具体以采购人确定的时间为准)。3.规划成果要求:最终成果形式为1个总报告加3个专题研究,初步成果、中间成果的纸质成果数量视甲方要求而定。纸质成果及电子矢量数据成果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第三条规划设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城乡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2.《启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3.甲方提交的与规划设计项目行政审批要求相符的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1)当地政府对本规划项目的指示、批示、会议纪要;(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划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任务与要求等;4.由甲方提供的能满足规划设计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含电子版文件)。第四条甲方承担的工作及责任1.提交规划设计项目委托任务书。2.协助乙方收集下列规划设计必须的基础资料:(1)现状地形图;(2)现状其他基础资料。3.合同生效后30日内提交全部基础资料,并授权乙方使用前述全部资料文件,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不存在知识产权瑕疵。4.乙方每次汇报后7日内提出对规划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5.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及书面反馈意见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如延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缺失的,则乙方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顺延。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6.甲方变更委托规划设计项目、规模、条件,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设计费。7.在不违背合理设计周期情况下,要求乙方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并按照乙方的工作量增付设计费。8.配合乙方人员现场工作,为乙方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9.甲方应在乙方提交成果后7日内组织验收。乙方提交成果30日后甲方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未出具书面验收证明的,视为乙方工作成果已验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第五条乙方承担的工作及责任1.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及本合同要求的规划设计文件(出现合同约定设计文件交付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规划设计文件质量负责。2.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纸质规划最终成果8套,全套电子文件2套。纸质成果及电子矢量数据成果所有权归甲方所有。3.乙方对规划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规划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规划设计费。4.乙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本项目的部分工作分包或委托给第三方。第六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1.设计费总额为¥49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玖拾万元整)。上述费用为完成本采购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调查、食宿、交通、劳务、提交成果费用、专家费、成果审查费用、论证相关费用、咨询费、代理费、技术服务费用、管理费、规费、税金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2.付款方式及时间: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付合同价的30%;提交中期成果报告后付至合同价的70%;余款在验收通过并提交最终成果报告后一次性付清。(备注:对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资金)第七条知识产权1.本合同中设计方案及成果的著作权除署名权由乙方享有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在甲方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完毕全部服务费后由甲方享有。乙方可以下列方式使用项目研究成果:(1)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研究工作总结;(2)撰写项目研究论文、报告或参加研究课题研究报告;(3)将项目研究论文或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编辑出版及在国内外公开发行;(4)在国内外举办研究成果展览展示;(5)参加国内外研究成果交流、研讨和评优评奖活动。2.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项目外的项目,否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保密义务1.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等负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违约方应承担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3.保密义务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第九条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费用并承担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那么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整改,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整改,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_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违约金。3.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欠付设计费以及自违约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违约金。4.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满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5.甲方逾期组织论证、逾期报送审批的,乙方有权拒绝履行规划设计任务或拒绝提交规划设计成果,若甲方出现前述情形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费用并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6.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7.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8.本合同所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鉴定费、保全费、检测费、保函费等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第十条履约保证金:1.本项目成交后的履约保证金为项目成交价的10%,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签订前提交给甲方(汇入甲方账户)(应当以数字人民币、支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乙方凭成交通知书与甲方签订合同。超期或未有协商,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2.乙方全部履约合同义务,经甲方验收合格无质量、进度等问题的,甲方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若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按照逾期部分的每日0.05%支付违约金。3.发生以下情况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部分退还a.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同时甲方亦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b.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款,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乙方另外补齐。第十一条合同解除(一)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乙方规划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乙方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累计超过180天,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除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三)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二条验收1.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产品或服务依据招标文件上的项目需求要求、乙方响应文件及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验收。验收后由甲方出具验收证明。2.按国家有关编制的规定及要求深度进行验收、评价。3.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专家评审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通知条款1.双方承诺本合同所载双方通讯地址(地址)、通讯电话等信息均为真实有效,且通讯地址为本合同所涉各类通知、函件等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履约过程中,一方需变更通讯方式的,应提前合理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反之视为未变更。2.本合同所载双方通讯地址、通讯电话同时适用于未来双方间可能发生的诉讼等争议解决阶段(包括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传票、裁判文书等各类诉讼及仲裁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四九3.一方通讯方式不明的,上列送达事项的送达地址以一方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身份证信息)为准。4.凡涉及上列送达事项的,送达方式可选择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通过发出短信(彩信)、微信(语音、文字)等即时通讯方式进行送达,除此外,一方也有权通过在另一方的住所地张贴送达文书的方式进行送达。5.送达采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的,以邮政部门确认的收件日期作为送达日期;通过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方式送达的,短信、微信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因受送达人在本合同所载通讯方式或联系人信息不准确、通讯方式变更而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一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送达文书未实际送达的,送达文书被签收(无论被何人签收)或被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6.上述通知与送达条款系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本合同及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第十四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一)合同条款;(二)采购(招标)文件(三)响应(中标)文件;(四)成交通知书;(五)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五条其他事项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调解决。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3.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相互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按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同一类文件以签订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①合同书,②投标文件,③招标文件,甲方(采购人)要求及委托书,补充协议。4.本项目完成后,所有成果均移交甲方。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完全履行义务后终止。合同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壹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sE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联系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传真号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长号:帐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发展规划服务项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