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 道路提升完善工程采购合同公告(红河县迤萨镇人民政府2024)



一、合同编号:4532529HT2024000220101

二、合同名称:2024年红河县迤萨镇库埃村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HHZC2024-C2-00484-YNWM-0010
四、项目名称:2024年红河县迤萨镇库埃村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红河县迤萨镇人民政府
地 址:迤萨镇凹腰山社区
联系方式:13887590022
供应商(乙方):云南起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
联系方式:19208731664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4年红河县迤萨镇库埃村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021589.8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一)产村内道路提升完善工程1000平方米;(二)发展芒果种植示范基地1个,占地面积20亩、发展冬早蔬菜种植基地1个,占地面积20亩;建设水果、冬早蔬菜热区产业集散点1个。

2.合同金额(元):1021589.8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0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4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红河县迤萨镇库埃村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项目合同.pdf

合同编号:合同自编号:项目编号:HHZC2024.C2-00484-YNWM-0010·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采购)合同书签订地点:红河县萨镇人民政府签订日期:2024年4月9日云南省财政厅制镇人剑河县腾镇人民政府甲方(采购人公章)名称料地址:红河蓝镇人民政府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表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订日期:2024年4月9日乙方(供应商公章)名称:云南起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址:红河县逸萨镇莲花大道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钱增延电话:19208731664签订日期:2024年4月9日注:具体合同条款及内容待本项目采购完成后双方协商确定。采购人(甲方):红河县逸萨镇人民政府成交人(乙方):云南起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4年红河县逸萨镇库埃村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HHZC2024-C2-00484-YNWM-0010)的《碳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碳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详见《碳商文件》;第二条合同期限:180日历天;第三条采购内容与质量标准:1、采购内容:2024年红河县萨镇库埃村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项目,建设内容:1、乡村风貌提升:民房勒脚改造850.0平方迷,新建道路边沟85.0米,新建砖砌围挡258.0米,防尘固土600.0平方米,种植知识宣传1项;2、产业提质增效:新建堆放点钢架大棚490.0平方米,堆放点场地硬化404.0平方米,装卸场地硬化523.0平方米,新建挡土墙260.0立方米,新建栏杆118.0米,具体采购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量清单另册发布)。2、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本项目合同费用由以下组成:1、1021589.8元;(大写:壹佰零贰万壹仟伍佰捌拾玖元八角)(二)合同费支付方式:工程开工前预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启动资金。根据工程量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支付至100%。成交人按合同规定缴纳3%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全额返还成交人。第五条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第六条无产权瑕疵条款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第七条履约保证金1、乙方交纳人民币工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供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3、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内容,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达标。5、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作业人员在本项目实施完毕前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离。6、在项目实施期间,其人员、设备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7、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2、合同签订后,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上述条款约定履行合同、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和移交成果资料,乙方须按逾期天数向甲方每天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及法律责任和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及法律责任等,乙方均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返工,需进行再次验收所产生的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_3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项目所属地人民法院裁决。2、法院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4、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3份,乙方1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1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附件1、项目《碳商文件》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3、项目《响应文件》4、成交通知书5、其他工程有工时邦建甲方:红河具避萨销人民政府乙方:云南起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钱增足法人代表:电话:电话:13577303256地址:红河县萨镇莲花大道地址:邮箱:邮箱:569742423@qq.com开户行:开户行:红河县农村信用联社名称:名称:云南起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账号:38000387587850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 道路提升完善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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