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诊抢救室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2024)
一、合同编号:11N42504704X20241202
二、合同名称:闵行区中心医院急诊抢救室改造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2000240402186934-12099896
四、项目名称:闵行区中心医院急诊抢救室改造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
地址:上海市莘庄镇莘松路170号
联系方式:64923400
供应商(乙方):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玉民(男)
地址:
联系方式:021-6411072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闵行区中心医院急诊抢救室改造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3484834.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详见磋商文件施工工期:施工工期:4个月项目经理:张黎君执业证书信息:沪2312023202309562
2.合同金额(元):
3484834.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4月2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闵行区中心医院急诊抢救室改造工程的合同(11N42504704X20241202).pdf
发包人: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11N42504704X20241202根据年月日上海市政府采购编号“中标通知书”,项目由乙方中标施工。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双方认同招标文件内容(含招标补充文件)和被认定的投标文件(及补充说明)全部内容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闵行区中心医院急诊抢救室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莘凌路39号3、设计单位:4、监理单位: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本项目主要对一层抢救区域及儿科急诊区域进行改造,扩大原有抢救室区域。其中,儿科门急诊区域用作施工期间的临时抢救室,原抢救区域改造面积为601.98平方米,原儿科急诊区域改造面积253.68平方米,总体改造面积为855.66平方米。承包内容主要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中所有的内容,以及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竣工资料编制等工作,中标人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竣工移交的方式承包。第二条合同工期。本项目工期为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施工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为准。乙方应当在工期内完成相关工作。乙方应准备足够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人员,以满足工期要求。第三条乙方应当全面按合同规定完成本项目从开工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的所有工作。乙方应严格按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及施工管理,并无条件地接受甲方、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投资监理等对项目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项目须达到相关国家和本市规范、标准及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标准,并经甲方一次性验收合格。第五条甲方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3484834元人民币(叁佰肆拾捌万肆仟捌佰叁拾肆元整大写人民币:,)。结算要求:本次采购订立的合同为价格上限封顶闭口合同,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未履行的内容,结算时其价格将予以扣除。项目结算价超过合同价格的部分不在本合同支付之列。若最终结算价格以审价报告为依据的,审价报告低于合同价的的按审价报告支付,审价报告高于合同价的按合同价支付。第六条乙方负责搞好施工环境,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第七条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乙方也不得将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乙方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第二章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甲方工作。甲方应完成以下工作,如造成延误,应承担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1、会同当地政府协调处理与本工程有关的周边关系和施工环境,保证工程顺利进行;2、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安排施工监理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3、向乙方现场交验施工范围界线、施工测量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4、向乙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地质勘察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地质勘察资料负责,不对乙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5、在合同签订后3天之内,向乙方提供有效完整的施工图纸四套;6、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对施工全程进行监督管理;8、组织工程验收;9、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第九条乙方工作。乙方应完成以下工作,如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给予赔偿。1、应在签定合同后5天内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及时完成施工准备工作,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正式动工。乙方应积极组织施工,在保证施工节点的同时,确保准时完工。2、应在签定合同后5天内向施工监理提交乙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种技术人员的配备状况,并提供各类人员上岗证的复印件备查;3、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4、乙方应按规定办理由乙方投保的保险;5、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本工程文明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保证施工现场整洁,工程交工前要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承担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罚款;6、按工程需要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工程内所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7、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各分项工程的质量负责人,落实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8、向甲方按月提供工程进度表、施工计划报表、工程事故报告;9、保护好地上、地下管线、古树、文物和其它设施,并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承担未交付甲方之前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及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接受甲方对已完部分工程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要求;10、按照工程验收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材料试验、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测量和竣工图件、文字材料等技术性资料,在竣工验收前并装订成册,达到甲方对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11、协调处理好周边关系,承担协调费用,避免因工程施工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产生矛盾和冲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矛盾应承担责任。第十条乙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l、乙方项目经理姓名:,乙方技术负责人姓名:。2、乙方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中确定的上述人员,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与此相关的费用及任何损失赔偿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3、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工地上兼职,否则视为违约。4、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每人在现场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2天,确因本工程建设需要而外出的应向施工监理请假,由施工监理做好记录,未请假或请假未得批准的,一律以缺勤处理。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在现场出勤天数少于22天,视为违约。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l、乙方应在工程开工5天前,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后,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案的完备性和可靠性负全部责任。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并进一步加以完善。2、乙方必须按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二条施工工期。l、开工及延期开工: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其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2、暂停施工及复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在实施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3、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2)不可抗力;3)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乙方在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提出报告并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4、本项目施工期间会与其他水务、市政道路等交叉施工,乙方应承担上述因素导致的工期暂停、延误造成的费用和工期的增加。第四章质量与验收第十三条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并承担其返工修改的费用。第十四条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乙方应在在覆盖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十五条本项目不实行质量保证金办法。第五章材料设备供应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详见工程量清单),全部由乙方按有关承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等一切工作,一经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必须向施工监理提交协议副本。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乙方采购的材料如与设计和有关标准不符,或者使用前经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清退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第六章合同价款与支付第十七条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为价格上限封顶闭口合同,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未履行的内容,结算时其价格将予以扣除。项目结算价超过合同价格的部分不在本合同支付之列。若最终结算价格以审价报告为依据的,审价报告低于合同价的的按审价报告支付,审价报告高于合同价的按合同价支付。合同总价包括:工程施工费、施工措施费、其他项目费清单等与本项目施工相关的一切费用,除招标人要求改变本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规模引起的设计变更(由投标人责任引起费用增加的设计变更除外)可以调整合同总价款外,其余不作调整。设计变更引起的单价处理原则:1)如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对应项目时,应以此表中提供的单价作为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2)如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对应项目时,则根据招标文件所明确的定额及该项目实施当月材料信息价格计算出其标准单价,并按照投标优惠率((1—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上限值)*100%)进行下浮后作为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3)由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变更项目的工程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增减的合价。除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外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调整。4)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增减的数额以投资监理出具的审价报告为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乙方在措施费中单列并包干使用的部分,均不因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发生上述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的,乙方应在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批准后通知乙方。第十八条本项目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支付方式:1)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为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总承包服务费)的10%,其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30%。在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前承包人需提供建安税落地证明。工程涉及的建安税,承包人均应缴纳至闵行区工程所在地区相应的税收管理部门(包括分包单位,承包人需在签订分包合同时要求分包单位纳税到工程所在地)。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首次进度款支付时开始抵扣,每次进度款支付时抵扣预付款的50%,直至抵扣完为止。2)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人工费按月度支付审核已完成工作量所含的人工费100%,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当期经核定支付的工人费不足以支付当期承包人实际发生建筑工人工资时,承包人需在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自行将差额补足。(2)实体工作量按照按月计量,工程量经施工监理、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核准确认后,按月支付至已审核完成工作量的80%(同时扣除已支付月度人工费),由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日历天内支付工程款,每次付款时应当返还预付款的50%直至返还完毕(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抵扣);上述节点阶段进度付款申请单不包括变更、签证及索赔。如遇春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付款节点。(3)取得《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后支付至审核已完成工程量的85%。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0%。(4)工程经区相关职能部门及投资监理出具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且工程实体移交手续完结后,支付至决算报告中相对应的工程结算款的95%。(5)如本工程遇政府审计,经政府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确定价的97%。最终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根据政府审计结果多退少补。(6)竣工结算后预留工程结算款的3%为工程保修金,在2年保修期满同时扣除保修期内应质量问题返修的费用后,一次性支付。第七章设计变更第十九条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甲方按照设计变更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1)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设计修改补充图;2)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必须由招标人、监理单位、投资监理、中标人等办理签证手续,否则,视为无效文书;3)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修改补充图)、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凡涉及工程量、定额费用和其他费用的增减时,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业主规定及时办理经济支出的签证手续,以作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增减账处理的依据。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增加费用享受与原投标书中结算的同样优惠条件。第八章竣工、保修与结算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经施工监理审核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件(书面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电子版本必须与书面档案一致)。第二十一条甲方在接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工程验收。工程验收通过后甲方应及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乙方在通过甲方组织的工程验收后,l5天内将竣工决算报告提交甲方审查,财务(投资)监理应在3O天内审查完毕。第二十三条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办理工程尾款结算手续,乙方在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第二十四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最终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其实际竣工日期应为整改后最后一次提请验收的日期。第二十五条项目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开始算起,为期二年。在保修期内,项目装修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派人免费修复。否则,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由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第九章争议与仲裁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十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应相应顺延工期,并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八条乙方违约1、乙方违约及处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乙方违约。其处理办法如下:(1)工期违约及处理。①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每延误一天必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作为违约金;②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的竣工日期通过竣工验收,每延误一天必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作为违约金,延误超过30天,则承担合同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2)乙方若在施工过程中损毁他人或政府的土地或财产对甲方的任何活动造成阻碍,并且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外,还应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3)乙方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无故拖延或拒绝按甲方和施工监理要求处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视作违约,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4)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及处理:①乙方擅自(或未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变更本合同中确定的上述人员,视为违约,变更每人次的违约金为壹拾万元,并累计计算。若确需变更上述人员须征得甲方书面批准同意,但若因上述人员的变更给本工程实施造成影响,甲方仍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变更每人次的违约金均为壹拾万元,并累计计算。②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工地上兼职,否则视为违约,对此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每人每次的违约金为壹拾万元,并累计计算。③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每人在现场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2天,确因本工程建设需要而外出的应向施工监理请假批准,由施工监理做好记录,未请假或请假未得批准的,一律以缺勤处理。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在现场出勤天数少于22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每人每天的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计取,并累计计算。④乙方擅自(或未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变更投标文件中确定的质量员或安全员,视为违约,变更每人次的违约金为伍万元,并累计计算。若确需变更上述人员须征得甲方书面批准同意,但若因上述人员的变更给本工程实施造成影响,甲方仍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变更每人次的违约金均为伍万元,并累计计算。(5)转包分包违约及处理。①乙方将所承包的项目工程转包、肢解分包或主体工程分包,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②未经甲方同意将所承包的项目工程的部分工程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6)完成的工程质量在竣工验收时没有一次性合格,乙方除应通过整改使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7)乙方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乙方职责,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职责,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8)乙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购买工程保险,则甲方有权代为办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构成违约并承担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9)乙方不愿意承担保修期保修责任(工程运行管理除外)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委托他人完成上述工作,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的工程保修金中扣除,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2、违约金的扣取违约金由甲方直接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取,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第二十九条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l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章其他第三十条安全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一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2、本合同附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及附件;5、招标文件及其补遗文件;6、施工图纸7、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及上海市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8、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陆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其中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上海市莘庄镇莘松路170号沈玉民男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急诊抢救室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