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档案数字化加工 电子档案维护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20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管局2024年电子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10183306l20242601
二、合同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管局2024年电子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XJHY-SJJDZDAJG-2024-01
四、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管局2024年电子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新华南路167号
联系方式:13999976399
供应商(乙方):新疆赛昂新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西北路458号科学大厦4楼425-426室
联系方式:13899991664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管局2024年电子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1包) 数量:1.00 单价(元):1846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电子档案数字化加工和档案查询系统维保服务。对电子档案查询归档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新增书式档案加工,对全区123个登记机关的档案查询系统提供一年的维保服务,具体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满足国家、行业及其采购文件标准要求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后一年服务标准:满足国家、行业及其采购文件标准要求
2.合同金额(元):1846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3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pdf
合同号:01-2024-0017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数字化加工及系统维护服务合同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新疆赛昂新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客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新疆赛昂新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企业档案管理系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实施并使用多年,部分业务功能和处理流程需要进行一定扩展和完善。现本着持续服务及升级维护的原则,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的有偿之原则,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疆企业档案管理系统的升级、电子档案维护达成如下条款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服务项目、服务金额序号服务内容单项价格(单位:万元)1对原有和新增纸质档案的后期加工50万元2电子档案维护,对现有数据进行整合、清洗60万元3对原有系统升级、改造74.6万元总价(万元)总价(万元)184.6万元二、合同总价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84.6万元(壹佰捌拾肆万陆仟元整),包含甲方向乙方所采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疆企业档案系统升级、电子档案维护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对原有和新增纸质档案的后期加工。除本合同约定费用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他款项。2、本合同总金额已包含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图像后期加工、处理、维护、系统升级、电子档案维护、数据整合清洗等费用。23、本合同正式签订后,若无重大变更,价格不再做任何调整,甲方为此项目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三、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即人民币¥1476800元整(壹佰肆拾柒万陆仟捌佰元整)。2、服务项目完成并经甲方各用户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计人民币¥369200元整(¥_叁拾陆万玖仟贰佰元整)。3、每次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因政府财政资金未下达或办理财政手续而发生甲方迟延付款情形的,不属于延期支付,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乙方账户信息发生改变时,应于变更前3日通知甲方,否则,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单位名称:新疆赛昂新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园支行地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西北路458号科学大厦4楼银行账号:65001618600052513388电话号码:156099139915、甲方开票信息:单位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电话号码:0991-281744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银行账号:3002016929200342068四、服务期限本合同所指项目必须由乙方在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并与甲方指定的单位交接验收。五、验收标准验收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地点,及对本次图像后期处理、维护、培训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规格、数量等按各局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计算,由甲方按相关标准自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针对甲方提出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由乙方更正和修改之后,可再次申请验收。更正和修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六、服务要求1、企业档案的后期加工。按要求对甲方上传扫描后的在册企业档案进行后期数字化加工处理。2、按要求进行系统维护。维护方式为上门服务、网上协助、电话咨询等相结合的方式。故障响应时间为2小时,电话服务未能解决的问题乌鲁木齐市2小时内提供上门服务,其他地州48小时内提供上门服务。维护对象为全疆所有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企业档案管理系统。维护期1年。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维修、维护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护,甲方委托第三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另外,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未及时维修、维护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3、系统集成服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服务器系统的集成服务以及为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所采取的其他集成服务。七、质量保证期项目的扫描产品和系统维护质保期为一年,自乙方向甲方交付成果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的产品质量问题及系统问题,乙方应承担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八、技术要求1Xiug1、《企业登记档案电子化管理标准》(GST3302-2002)2、本次档案数字化著录要求遵照档案行业标准《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3、本次档案数字化项目各项技术指标与要求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17)》(四)扫描影像标准必须参照国际标准《ISO9005-1文件管理-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第一部分PDF的使用(PDF/A-1)》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对项目内容有任何修改,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经协商后,双方签订补充合同。2、甲方在验收后的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改进;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予以更正。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标准为甲方提供档案数字化加工及系统维护服务工作,并保证服务质量。4、乙方应负责对己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安全教育,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与《档案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加强员工管理,杜绝任意复制行为,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甲方档案及图像资料受损、丢失或泄密,更不得将档案及图像资料提供给第三方或擅作他用,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合同价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权益受损,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在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文件轻微损毁及其他后果。6、乙方须随时接受甲方检验和抽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修改错误;接受甲方对工作进度的宏观控制。十、违约责任1、非因乙方原因及第三条约定之情形,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报酬的,经乙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每迟延一天,应承担当期应付金额1%的逾期违约金。2、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合同约定事项,经甲方催告后七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并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逾期15日仍未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金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乙方未按约定标准完成服务项目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如合同履行期已到期,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一定期限(最多不超过15天)作为补救期。在补救期内,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标准。乙方如在约定5的补救期到期后仍未能按标准完成服务,或甲方不同意给予乙方补救期的,甲方有权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方并有权按照合格率在质保金中扣减不合格部分的相应价款。4、服务期内,如乙方未按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应按次承担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累计达到5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5、除本条前述各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任何一方未能全面、充分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诉责险保险费等。6、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各项费用等。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对于甲方已经依照合同支付款项对应的服务义务。7、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均是各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预见的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对方合理损失,各方均无权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降低违约金。8、本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条件成就时,可以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本合同解除,该通知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对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解除通知后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进行积极协商,若在上述7日异议期内不能达成一致的,收到解除通知方应向甲方所在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将视为对合同解除无异议。十一、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定义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病、政策变化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出现上述不可抗力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上述事件消除后15日前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二、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6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三、其他事项1、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本合同文本不得涂改。合同内容如需修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中的条款若与本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发生冲突,则以补充协议中的该条款为准。3、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4、本合同壹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以下地址为双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原通讯地址的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与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诉讼有关的通知、信息、文件到达上述地址(变更时,以一方事先书面通知变更的新址为准)即视为送达。甲方确认送达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确认送达地址:乌鲁木齐会展路绿城广场1A801室联系人:马伊良联系电话:13999862425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方:新疆赛昂新软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公司乌鲁木齐明园支行邮编:830002账号:6500161860005251338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子档案数字化加工 电子档案维护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